摘要:
2017年5月1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17),将取代2004年作为临时准则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4).由于IFRS4允许保险公司按照各自的国家会计准则对保险合同的计量进行会计处理,而各国使用的保险会计准则不同,因此不同国家反映的保险会计信息存在很大的差异,使得报表使用者按照现行准则在不同国家间保险公司的比较十分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IASB进行了一项计划,历时20年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多轮的征求意见和讨论修订,最终IFRS17颁布出台.它将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保险公司的实际盈利能力,同时解决利润来源及风险敞口等问题.我国的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建立在IFRS4及其讨论稿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的,相比之前的IFRS4和我国现行的保险会计准则,IFRS17在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出了重大的变化,其中包括: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保险合同分拆的规定;披露上针对负债计量模型的各个要素增加许多细节要求,以及规定了一系列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列报原则等.IFRS17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在全球范围内生效,其高度复杂性使得现行保险公司的工作流程不再适用,将给IFRS17的执行带来巨大挑战.此外,IFRS17的实施,将使得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及利润的确认发生巨大变化,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构发生调整,因此有必要对IFRS17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与我国准则的计量模式及结果进行比较分析,从而使我国保险公司对IFRS17做好充分的应对措施.本文较全面地分析并比较了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准则与IFRS17在负债计量及利润确认方面的差异.并且,在准则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模拟一个十年期定期寿险产品在不同准则下的计量结果,以及当发生预期假设变化的情形下不同准则计量结果的变动情况,分析实施IFRS17对寿险企业盈利及经营带来的影响,并根据新准则带来的影响提出相应对策及建议.本文帮助我国寿险企业更加积极有效地应对IFRS17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