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
经济观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466篇,主要集中在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63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5613篇;相关期刊376种,包括中国经济信息、辽宁经济统计、现代物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全国地学哲学委员会第十一届学术会议、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经济观的相关文献由348位作者贡献,包括王会芳、卢嘉瑞、梁晓东等。
经济观—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5613篇
占比:97.10%
总计:16079篇
经济观
-研究学者
- 王会芳
- 卢嘉瑞
- 梁晓东
- 赵传君
- 万朝晖
- 刘修水
- 刘海峰
- 华刚
- 吕明
- 周一平
- 周明
- 易中天
- 易叙维
- 曾燊
- 李夏
- 李留宇
- 甘民重
- 郑士贵
- 马飞峰
- Akira Kawamura1
- Duong Du Bui2
- Hideo Amaguchi1
- Hoang Nam Nguyen4
- Justin Lahart
- J·K·加尔布雷思
- Ngoc Tu Truong3
- Nuong Thi Bui1
- 丁汉青
- 丁波莉
- 丁秀飞
- 万春利
- 丛者福
- 严作良
- 乐天宇
- 书同
- 任一龙
- 任海生
- 佐云
- 何帆1
- 何建华
- 何旭光1
- 何海林
- 何迪
- 何金海
- 佚名
- 佟福全
- 侯雪锐
- 俞先进
- 倪阳
- 傅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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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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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福利制度的改革中,我们一直在借鉴与学习国外推行的福利制度与改革经验,包括福利思想和各项福利措施。在我们学习的过程中,西方福利发达国家也在积极探求一条适合经济变化的第三条道路。本文研究推崇新原则,旨在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第三条道路福利思想对我国的福利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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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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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恩格斯对蒲鲁东及其追随者经济观点的批判,对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形成有着密切的、直接的联系。恩格斯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向度是通过对蒲鲁东交换论、价值论、货币与利息论以及社会改良方案等方面的批判展开的,在经济理论方面彻底批驳了蒲鲁东主义的经济观点。随着这一批判过程的展开,不仅推动了《政治经济学批判》体系的基本形成,也更加促使恩格斯用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去评判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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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英;
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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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学相关内容一直都是高中政治课教学的基础内容,是培养高中生经济观的基础。现代经济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对我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都产生了巨大影响,是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经济稳定发展的关键。在这一大背景下,高中政治课教学也需要有所变化,适应现代经济体系的全新要求,培养出具有科学经济观的优秀人才。本文简单分析了现代经济体系对高中政治课教学的影响,并就相应教学策略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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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一季度中国经济实现良好开局,好于预期。复杂内外环境下,这一表现能否延续受到各方关注。多位专家12日在北京指出,随着稳增长政策发力和内生动力增强,中国经济有底气实现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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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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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今高中政治课程中,将政治内容分为四部分,经济、政治、文化、哲学,在这四部分内容中,逐渐培养学生的经济观、政治认同感、文化积淀以及理性思维.本文主要探讨政治教学中培养学生经济观的方法,并从解读经济名词、了解分配方式以及认识市场经济三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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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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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8年,改革开放十周年。改革的第一个十年,有人说,那是“变魔术的十年”,也有人说,那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十年”……1988年第3期《中国青年》刊登文章《商品经济:十年正在完成的转折》(献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周年):“整整十年,一个最为青年关注,又困扰着青年的现象,莫过于‘向钱看''。商品经济一旦进入这片土地,它的经济观就不可避免地波及到人们的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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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尔恕
- 《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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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著名的历史学家查尔斯·A·比尔德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中,以经济史观对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背后的决定力量进行分析,得出“宪法在基本上是一项经济文件,它的基本观念是:基本的私人财产权先于政府而存在,在道德上不受人民多数的干涉”的结论。尽管比尔德对美国宪法的某些解释及依据的史料受到批评和质疑,但是他所提出的论点以及分析方法却仍然对研究美国宪法大有裨益。从美国宪法性文件《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到1787年《美国宪法》及至于今,美国宪法的经济观在美国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演绎出丰富的内容,表现出不同的原则和价值取向。本文试探讨美国社会发生重大变迁时,为了促进美国届时的发展目标,美国宪法经济观的变化以及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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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桐辉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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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讯问场域中的语言修辞与权力支配,在笔者调研时参与的一次讯问中,这却被讯问人员巧妙地解决了.他在讯问开始的权利告知阶段,对此的发问是:"你认识我们吗?".而后者很快、很自然地回应到:"不认识."这样,就很轻松地进入到了下一环节.当然,我留意到他写在笔录上的是——问:"你是否申请回避?"答: "不申请".本案的刑事诉讼语言现象还引发一个问题:在这一讯问场所发生的专业术语置换,甚至是偷换,是不是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法律修辞?因为这种置换固然能降低沟通成本,但却隐藏掉了讯问者想尽快完成权利告知程序乃至规避掉该告知的真实意图,笔者在这里提出的质疑是,这种将日文法律词汇照抄到中文法律著述中的行为是否妥当?据笔者的朴素体会,在汉语中,“任意性侦查行为”的指称对象,反而是范围更广泛、程度更剧烈、更不节制的“任意而为”的、甚至是“肆意而为”的侦查行为,而不是尊重侦查对象的经同意搜查、询问等“自愿性侦查行为”。遗憾的是,这种显而易见的错误使用,不仅少有人指出或纠正,反而越来越普及。笔者不明白,为何在一个对“讯问”与“询问”,“侦查”与“侦察”,“被告人”、“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等,都己开始严格界分的学科中,这样一个南辕北辙的“东洋词汇”会大摇大摆地登堂入室、频频出现?难道用了日文的“强制性侦查行为”与“任意性侦查行为”,就比用中文的“强制性侦查行为”与“自愿性侦查行为”并非高明、专业。仔细想来,这充其量只能“显得”洋派与高深而己,并不能增加论述的说服力及观点的正当性。况且这种使用还造成了相当严重的误导与损害。因为这种不经辨析的“法律学辞”甚至是“词汇照搬”,己深深地伤害了我们对汉语的感情,严重地干扰了对法律语言所蕴含的最基本的是非曲直的最基本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