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论
经济法理论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14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7641篇;相关期刊91种,包括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法学、法学家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等;经济法理论的相关文献由139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昌麒、邱本、凌汉等。
经济法理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7641篇
占比:99.21%
总计:17782篇
经济法理论
-研究学者
- 李昌麒
- 邱本
- 凌汉
- 张鑫
- 朱大旗
- 李中圣
- 李志刚
- 漆多俊
- 董凤华
- 陈云良
- 顾明
- 马春燕
- 京
- 何力1
- 何遐祥
- 冯哲
- 刘光华
- 刘哲昕
- 刘妍
- 刘少军12345
- 刘水林
- 刘沛佩
- 刘玉琴
- 刘瑞复
- 刘继峰
- 刘艳云
- 单飞跃
- 卞耀武
- 史际春
- 叶姗
- 吴媛媛
- 吴子瑶
- 吴建斌
- 周玉林
- 喻玲
- 孙凯
- 孙强
- 孙璐伟
- 孟庆瑜
- 宋志国
- 宋武
- 寇志新
- 尚斗斗
- 尹亚军
- 屈野
- 巩丽霞
- 席月民
- 张书清
- 张庆霞
- 张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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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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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推动了市场的跨领域融合,衍生出诸如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新型经济形式,开放了众多移动支付业务,使得经济法理论观念、经济法顶层架构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发生了深刻变革,也让整个经济法理论体系承担着巨大的挑战。基于此,文章以“互联网+”特征为切入点,重点从经济法理论类型、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概念界定、市场垄断四大方面探究“互联网+”对经济法理论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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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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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法作为经世济民的制度安排,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原因,其产生之初便具有应对风险、克服危机的重大任务和使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不同于以往的“后危机时代”,经济法传统危机应对的属性也应当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同时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过程中,宏观政策的调整以及法律制度的变化也为经济法理论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本研究在分析危机应对的时代内涵的基础上,结合疫情防控和社会公共领域的热点理论对经济法传统属性予以进一步探讨,并就新时期经济法如何实现其价值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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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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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我国迈入新发展阶段、推进共同富裕的一次重要实践,对该区域展开创新尝试和有效研究有助于总结实践、完善理论并推广相关经验。结合经济法“新型理论”中的发展理论、分配理论、风险理论和信息理论,从“系统目标—发展导向—分配结构”维度和“发展保障—风险防控—信息维护”维度分别对此展开分析,可以更好地明确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总体战略目标、具体实施手段、各类主体关系,厘清改革、发展、法治的关系,也可以充分体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发展之法”“优化分配之法”“应对危机之法”和“畅通信息之法”的重要作用,由此指导和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从实践出发丰富经济法理论体系,并进一步促进发展法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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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祥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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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促进了网购,网约车等新事物的产生,互联网给新时期的经济法带来挑战.现行的经济法尚未对网约车等新兴事物做出规定,即使是对于已经具有多年发展网购模式,经济法的规定尚不全面,这与网络经济发展的自由性和多样性特点有关.可见,互联网对经济法理论造成了影响,要求基于现代经济特点进行调整和补充.文章将针对互联网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希望从理论上影响互联网下的经济法理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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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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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制定“互联网 +”行动战略后,各行各业都要优化和适应互联网的发展特点。还要利用信息技术把产业与互联网发展 紧密地连接一起。网上购物,网上预订等已经成为生活日常。互联网购物模式已经发展了几年,但是无法衡量互联网经济发展的 自由和多样性。这就是为什么互联网应该被视为影响经济法理论,适应性和补充现代经济的特点。产业正积极利用多种互联网技 术,努力发展新的“互联网”。本文将通过研究“互联网 +”和经济理论之间的关系,迎接新时代的挑战,抓住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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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勳;
陈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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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搞活了我国经济的运行方式,依靠市场经营规律保障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这得益于健全的市场经济法的保驾护航。当下,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一个转变发展方式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攻关期,由高速增长阶段开始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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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姗
-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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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财政的本质决定了政府是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最终承担者,然而,若政府的救助责任不受限制,软预算约束综合症的负面影响就会呈现,金融危机就可能转化为财政危机,甚至引起"治乱循环".财政风险取决于政府的负债水平及其偿债能力,想要克服产生财政风险的软预算约束,理应设立金融稳定基金,确立政府救助金融危机的有限责任,阻断金融危机向财政危机的转化.政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其已经善尽审慎监管义务,否则,其救助金融危机的法定义务,不以其出资设立的基金为限.本文基于经济法理论,反思金融危机救助中的政府责任,构建旨在克服“软预算约束”的政府的有限救助责任。在金融危机的解决方面应当“注意危机发生后不同类型法律责任的确定和分担,并应通过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综合调整,……,一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设立金融稳定基金很好地回应了解决金融危机的制度诉求,充分贯彻了有限救助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