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经济损失
纯经济损失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1年内共计7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水路运输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8506篇;相关期刊54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等;纯经济损失的相关文献由75位作者贡献,包括徐国平、严纯、云天成等。
纯经济损失—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8506篇
占比:99.86%
总计:48576篇
纯经济损失
-研究学者
- 徐国平
- 严纯
- 云天成
- 吴其达
- 宋文杰
- 张群
- 朱娟
- 李梅
- 田韶华
- 秘明杰
- 辛苏文
- 黄冠男
- 黄莉萍
- 伊成儒
- 冼婧晗
- 冼婧晗1
- 刘啸华
- 刘改娟
- 刘芳
- 刘莎莎
- 刘静
- 卞慎坤
- 司玉琢
- 吕媛媛
- 吕海宁
- 宋伟莉
- 左平凡
- 廖一帆
- 张凤田
- 张珍星
- 彭志虎
- 徐晗
- 徐芳杰
- 戴新
- 朱凌佳
- 李君超
- 李晓刚
- 李迪
- 杨帆
- 杨彪
- 江君
- 涂咏松
- 王君玲
- 王彦斌
- 王朝霞
- 王法利
- 王珂
- 王百慧
- 盖晓慧
- 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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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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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通过对渤海海洋污染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案件呈现多分布于渤海中南部地区、海洋污染类型多样但相对集中、海上养殖权益受污染损害严重以及案件审理专业性强、难度大、周期长四方面特点.渤海海洋环境保护面临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价值尚未充分发挥、海洋环境司法鉴定存在"量"与"质"双重短板、海洋环境纯经济损失赔偿认定缺乏依据和标准等四方面法律问题.对此,应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各机关的职能调整,进一步明确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并推动设立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应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为契机合理调控渤海海洋环境司法鉴定机构规模及布局,并从完善登记范围、收费标准、惩戒机制等方面加强执业管理;应将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类推适用至其他海洋污染领域,统一海洋环境经济损失赔偿立法和司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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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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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通过对渤海海洋污染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案件呈现多分布于渤海中南部地区、海洋污染类型多样但相对集中、海上养殖权益受污染损害严重以及案件审理专业性强、难度大、周期长四方面特点。渤海海洋环境保护面临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价值尚未充分发挥、海洋环境司法鉴定存在"量"与"质"双重短板、海洋环境纯经济损失赔偿认定缺乏依据和标准等四方面法律问题。对此,应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各机关的职能调整,进一步明确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并推动设立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应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为契机合理调控渤海海洋环境司法鉴定机构规模及布局,并从完善登记范围、收费标准、惩戒机制等方面加强执业管理;应将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类推适用至其他海洋污染领域,统一海洋环境经济损失赔偿立法和司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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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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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纯经济损失是一个新兴概念,对传统侵权法理论有着极大冲击.侵权法理论和普通法先例对纯经济损失都倾向于不予赔偿,但各法系又不得不承认特例情况下的纯经济损失有赔偿的必要.在研究海洋石油污染赔偿问题时,应明确纯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关系.这种区分,一方面有利于解决传统侵权法理论对间接损失赔偿问题的争议;另一方面有利于厘清海洋石油污染损失赔偿的复杂情形.通过对国际重大海洋石油污染事件的研究,结合国际公约可以分析出纯经济损失赔与不赔的界限.中国应当承认纯经济损失,以弥补传统侵权法理论的不足并解决在应对石油污染损失赔偿中的实践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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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珍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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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追究商业贿赂民事责任是实现商业贿赂综合治理及与国际接轨的现实要求,内在合理依据是商业贿赂所致损害为可获赔偿的纯经济损失;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存在对商业贿赂的内涵、外延界定过于狭窄,责任主体、请求权主体、责任承担方式过于单一,赔偿计算方法不科学等缺陷;应从扩大商业贿赂的内涵、外延,增加受贿人、介绍贿赂人为责任主体,增加工业公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为请求权主体,增加停止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改进赔偿计算方法等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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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斌
- 《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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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类型化研究为方法论,以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处理油污型纯经济损失上的规定和模式为分析蓝本,在厘清纯经济损失种类和类型这对概念,明确油污型纯经济损失处理模式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表明纯经济损失的具体分类而非抽象分析才能解决实际问题,同时提出了对中国相关立法的建议,旨在抛砖引玉,启沃学术,对完善中国相关立法起到一定参考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