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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0年内共计14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6035篇;相关期刊117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1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年会等;累积投票制的相关文献由158位作者贡献,包括姚林梅、暨朝满、夏云峰等。

累积投票制—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47 占比:0.15%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96035 占比:99.85%

总计:96183篇

累积投票制—发文趋势图

累积投票制

-研究学者

  • 姚林梅
  • 暨朝满
  • 夏云峰
  • 朱声敏
  • 粟勤生
  • 伍坚
  • 储江南
  • 党海娟
  • 刘灿辉
  • 本刊编辑部

累积投票制

-相关会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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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史琪
    • 摘要: 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了从美国引进的累积投票制,在我国实际应用中存在不能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效益甚微的现象.结合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公司法中的效率理论,应该合理运用小股东权利益受损后的事后救济、市场自发调节等机制,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 李岳; 王明睿
    • 摘要: 近年来,中俄两国在直接投资领域内的合作不断加强.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17年底,中国对俄罗斯直接投资存量138.72亿美元.在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经商参处备案企业有350家.我国投资人在俄投资主要采取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居多.如果不了解两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的差异,很容易造成两国企业在对方投资的不利局面.
    • 林少伟; 解军
    • 摘要: "宝万之争"以来,诸多公司在章程中引入各种反收购措施。其中,分级董事会条款已被多家上市公司采用,使收购方即便取得目标公司足够股份也无法马上入主董事会获得实质控制权,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并延缓收购进程。但我国对分级董事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上市公司对分级董事会条款的移植运用与域外传统制度貌合神离。通过检视立法的缺位、学理的争议、实践的混乱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文提出,我国应当确立分级董事会条款的效力审查标准,提高设置分级董事会条款的表决比例,设立不得无故罢免董事的规则,以及增加累积投票制的配套规定,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分级董事会制度。
    • 王仰光
    • 摘要: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限制董事改选数量条款被我国上市公司作为抵御敌意收购的武器,但这一做法的效果和效力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争议.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限制董事改选数量条款仅能保障董事不会一次性的全部被更换,但是董事如果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者公司可以随意罢免董事,会影响其反对敌意收购的效果.其必须与公司不得随意罢免董事相结合,才具有反对敌意收购的效果.限制董事改选条款的效力问题不应当仅从公司法条款的性质入手,而应当考虑到累积投票制的立法状况和公司的实际运用.强制性的累积投票制下,限制董事改选数量条款因违反累积投票制的立法目的而无效.股东会选举董事的条款属于调整公司权力结构的内容,是强制性条款,但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限制董事改选条款并不因此而无效.
    • 陈思彤
    • 摘要: 本文就格力董事会选举中机构投资者成功推选出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会候选人为例,分析了机构投资者成功"用手投票"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 原因,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最后针对制度的完善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的优化提出建议.
    • 王仰光1
    • 摘要: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限制董事改选数量条款被我国上市公司作为抵御敌意收购的武器,但这一做法的效果和效力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争议。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限制董事改选数量条款仅能保障董事不会一次性的全部被更换,但是董事如果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者公司可以随意罢免董事,会影响其反对敌意收购的效果。其必须与公司不得随意罢免董事相结合,才具有反对敌意收购的效果。限制董事改选条款的效力问题不应当仅从公司法条款的性质入手,而应当考虑到累积投票制的立法状况和公司的实际运用。强制性的累积投票制下,限制董事改选数量条款因违反累积投票制的立法目的而无效。股东会选举董事的条款属于调整公司权力结构的内容,是强制性条款,但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限制董事改选条款并不因此而无效。
    • 任亚芬
    • 摘要: 累积投票制是对一股一权、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修正,是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文章通过对累积投票制的功能介绍、弊端和局限分析,期望对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完善和有效实施提出建设性的举措.
    • 蒋言
    • 摘要: Since substantial shareholders in China have sufficient wills and abilities to infringe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should be provided in law. Effects of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can be affected by the amount of selected directors or supervisors,the amount of shares in all in election,and the amount of shares which a shareholder has. The legislation of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should be consummated by these ways. The shareholders who have particular shares should be authorized to claim to apply cumulative voting compulsorily,as well as claiming to combine the elections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non-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In addition,requirement for nominating director or supervisor should be slackened in the range of Article 102 of the Corporation Law.%鉴于我国公司大股东具有足够的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动机和能力,立法确有必要确立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效果受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参与投票股份数和股东持有的股份数影响.我国累积投票制立法之完善应从这三个方面入手,授权满足一定持股份额条件的股东可请求强制适用累积投票制和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合并选举,并在《公司法》第102条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放宽董事、监事的提名条件.
    • 何青; 郭泳秀
    • 摘要: 美、英、日、德、巴西和中国台湾地区累积投票制的实践经验表明,公司治理模式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各国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和作用的差异:英美模式下累积投票制作用有限,实施细则具有差异化、多元化和个性化的特征;德日模式下作用更加有限,实施细则跟随美英,流于形式;而家族模式下的作用则因股权结构而异,为中小股东赋权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且立法模式偏好"强制式".就我国而言,在控股股东和内部人对公司控制力较强的背景下,目前累积投票制存在以下问题:作用有限、强制实行的阈值过高、缺乏前置程序和事后保障程序、董监分别选举、董事会规模较小、容易成为恶意并购的工具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建议:对控股股东行为进行直接约束,降低强制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阈值,为股东赋予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和罢免权,降低中小股东选出代言人所需的股权集中程度,防止累积投票制成为恶意收购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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