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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学

精神科学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54篇,主要集中在欧洲哲学、哲学理论、教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2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8309篇;相关期刊124种,包括美与时代(下旬刊)、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中国人民防空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历史·史学·社会"学术研讨会、第六届全国现象学科技哲学学术会议等;精神科学的相关文献由137位作者贡献,包括林翠华、潘德荣、马庆发等。

精神科学—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52 占比:1.80%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8309 占比:98.18%

总计:8463篇

精神科学—发文趋势图

精神科学

-研究学者

  • 林翠华
  • 潘德荣
  • 马庆发
  • К·О·阿佩尔
  • 伍玉林
  • 周妍
  • 张能为
  • 李岩
  • 杨中兴
  • 沈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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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李柳莹
    • 摘要: 在传统形而上学式微、自然科学与日常生活逐渐疏远的语境中,狄尔泰试图找寻一个基点以解决两重问题:一是能为“精神科学”提供哲学基础,形成一套不依附自然科学而专属精神科学的方法论;二是通过“体验”返回生命以从本体层面回溯生命意义的形成之源。在探索中,狄尔泰最终在以“解释”为规则的“理解”中解决这两方面难题。通过“体验”方式进行诠释学的理解活动,他将整体与部分循环理论应用于“生命有机体”以及由生命的各种表达方式与表现形式所组成的各个部分中,由此形成其体验的整体性和生命的总体关联。在黑格尔“客观精神论”启发下,狄尔泰围绕“生命有机体”的思考与建构,不仅建构起独树一帜的体验论诠释学思想体系,还将诠释学升华为独立的思想学说,开创了西方诠释学新风,影响十分深远。
    • 张能为
    • 摘要: 精神科学何以能够成立是欧洲近代以来科学领域和哲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一大批思想家从精神科学的价值对象、认识论的解释学方法等方面竭力地为精神科学予以理论的奠基和辩护。当代解释学家伽达默尔作出更大推进的是,不再只是基于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被同等对待框架中通过辨析两者研究对象和方法的不同来理解精神科学的合法性和实质,而是从精神科学的理论范式、方法论解释学和解释学本质上就是实践哲学等维度更深地将精神科学作为一门特殊科学置于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一种“另类的、不同的”知识形态一实践哲学一上来对精神科学的合法性问题提供自己的哲学论证和意义理解。实践哲学才是精神科学的自我理解作为一门科学能够存在的“唯一合理的有承载力的模式”和“科学理论范式”。这一理解论证突破了以往为精神科学奠基和辩护的视野、框架,也超出了自然科学对于科学性和科学方法之支配性规定,在实践哲学理论范式和知识语境中,作为一种方法的解释学所表明的科学知识和真理的理解性就不仅仅停留于精神科学上,而是涵摄于人类所有科学知识之中,具有了人的存在性和实践性的形而上学意义。精神科学、解释学与实践哲学三者是内在统一的,精神科学是解释学的,其科学理论范式和理论实质则是实践哲学的,具有非精确性与不确定性、行与参与性、理解性与多样性、综合性与联结性、先行性与隐匿性等六个方面重要特性。
    • 傅永军
    • 摘要: 强制阐释是张江教授提出的一个阐释学概念,用以批评那种以阐释者主观意志强力侵入文本,对文本进行符合己意之解释的阐释方式。然而,阐释活动是否存在强制现象?这种现象又如何发生?这并不是一个明见无疑的命题,持有不同阐释观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释。这意味着强制阐释也需要阐释。通过再释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异,重申“理解”与“说明”旨趣的不同,将会发现,理解总是历史性理解,阐释关注新经验的获取。阐释超越过往,开显新维度,指向不同的理解,而非更好的理解或客观理解。就此而言,诠释学中不存在强制阐释现象。所谓强制阐释是一种因诠释学与认识论边界发生混乱而衍生出的意识强力行动。当阐释由理解异变成认知,阐释者转变为认知者,诠释学立场转变为认识论立场,文本的意义阐释转变为文本自在意义的客观把握,强制阐释势必奋袂而起。可见,强制阐释本质上是一种被误认为阐释的认知行为。分清阐释文本的诠释学立场和认知文本的认识论立场,以理解应对文本阐释,以说明应对文本认知,保持清醒的界限意识,强制阐释便无存身之处。
    • 周永坤
    • 摘要: “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个法学自我认知的知识学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科学与法学这两个概念间的逻辑关系,它的答案与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密不可分。这一论辩的问题意识最早发生在大陆法系的德国,论辩从现代开始一直沿续至今,成为推动法学进步的内生力量。对这一研究作出重大贡献的有5位德国法学家,他们在不同的时代各以独特的方式推进了法学的进步。基尔希曼的贡献是摧毁了法学是纯科学的旧认知,耶林、施塔姆勒、拉伦茨、考夫曼则分别定义了不同的“科学的法学”:精神科学、正义论、法教义学和诠释学法学。历代法学家在坚持科学普适性与独立性的前提下达成了几项程度不同的共识:在自然科学意义上,法学非科学;在人文学意义上,法学是科学;法学是立足于实证法、超越实证法的法教义学,其目的是寻找正当的规范而非规律。这个史诗性的思想论辩取得了两项时代性学术成果,即法学“自我认知”的革新和法学知识的专业化,使法学步入现代。
    • 黄小洲
    • 摘要: 19世纪中后期,西方精神科学(人文科学)陷入大危机中,狄尔泰坚决捍卫精神科学乃至人文主义的尊严.他主张精神科学已经形成了一个能与自然科学并驾齐驱的独立学科群,并对实证主义展开批判.我们统治自然,但我们理解精神,这表明精神科学的方法论与自然科学根本不同.狄尔泰哲学的第一原则是Leben(生命或生活),它是狄尔泰为精神科学大厦奠基所找到的第一块坚实基石.探究人的生命就在于认识人的心理或精神,因此一种描述的心理学成为狄尔泰精神科学的奠基学科.由于实证主义强烈批判狄尔泰的描述心理学,这就逼迫着他走向解释学的奠基道路.可以说,狄尔泰堪称传统与现代的桥梁.
    • 张能为
    • 摘要: 精神科学何以能够成立是欧洲近代以来科学领域和哲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一大批思想家从精神科学的价值对象、认识论的解释学方法等方面竭力地为精神科学予以理论的奠基和辩护.当代解释学家伽达默尔作出更大推进的是,不再只是基于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被同等对待框架中通过辨析两者研究对象和方法的不同来理解精神科学的合法性和实质,而是从精神科学的理论范式、方法论解释学和解释学本质上就是实践哲学等维度更深地将精神科学作为一门特殊科学置于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一种"另类的、不同的"知识形态——实践哲学——上来对精神科学的合法性问题提供自己的哲学论证和意义理解.实践哲学才是精神科学的自我理解作为一门科学能够存在的"唯一合理的有承载力的模式"和"科学理论范式".这一理解论证突破了以往为精神科学奠基和辩护的视野、框架,也超出了自然科学对于科学性和科学方法之支配性规定,在实践哲学理论范式和知识语境中,作为一种方法的解释学所表明的科学知识和真理的理解性就不仅仅停留于精神科学上,而是涵摄于人类所有科学知识之中,具有了人的存在性和实践性的形而上学意义.精神科学、解释学与实践哲学三者是内在统一的,精神科学是解释学的,其科学理论范式和理论实质则是实践哲学的,具有非精确性与不确定性、行与参与性、理解性与多样性、综合性与联结性、先行性与隐匿性等六个方面重要特性.
  • 7. 韦伯与新康德主义:继承与批评 北大核心 CHSSCD CSSCI CSTPCD
    • 陈德中
    • 摘要: 韦伯的社会学脱胎于德国观念论传统,尤其是其所处时代的新康德主义.狄尔泰的"精神科学的独特性命题",文德尔班的"历史学家的形而上学权利",腊斯克的"非理性的裂隙",以及李凯尔特的历史科学的概念构造等问题,都被韦伯纳入其反思批判范围.韦伯在"个殊性"存在与"抽象性"理解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其学说充分吸纳了新康德主义对于个体价值与文化价值的强调,但同时也主张,人类的精神能力可以理性地支配人类各种不同的"观念旨趣"乃至非理性的"物质旨趣".以其"理想型"观念为代表,韦伯最终建立了其独特的解释理解社会学.
    • 张蕴艳
    • 摘要: 威廉·狄尔泰是"精神科学"的确立者.他认为体验(Erlebnis)、表达(Ausdruck)与理解(Verste-hen)是阐释历史进程与生命意义的三大关键词,而在体验、表达、理解历史进程与生命意义的过程中,回忆(或记忆)起着反思并重构历史意义的重要作用,传记或自传的写作可视作这种精神史的实践形式与表达方式.从李长之、宗白华等批评家对狄尔泰体验学说与精神史方法的实践看,体验与回忆构成他们对启蒙现代性的反思与审美现代性的理解的核心,如李长之在对屈原、孔子、李白、司马迁等古典先贤的精神史回望中期待"中国的文艺复兴",可看作是借体验与回忆对启蒙现代性与审美现代性之话语谱系的双重超越.但这种双重超越尽管背后包含精神史向度的深度,却也还是有其限度与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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