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商品
类似商品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1年内共计1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2954篇;相关期刊79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等;类似商品的相关文献由173位作者贡献,包括温海星、李静冰、陈云卿等。
类似商品—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2954篇
占比:99.17%
总计:23145篇
类似商品
-研究学者
- 温海星
- 李静冰
- 陈云卿
- 何渊
- 卢艳刚
- 吴承轩
- 孙骁勇
- 晓旅
- 李虹
- 汪庆希
- 洪婧
- 胡刚
- 蒋利玮
- 郑延荣
- 陈志兴
- 马莉
- 仪军
- 任自力
- 何桂丽
- 傅刚文
- 兹德涅克·斯特赫诺
- 冯晓青
- 凌云
- 刘佩智
- 刘佳欣
- 刘军华
- 刘冠华
- 刘名
- 刘国栋
- 刘宁
- 刘巍
- 刘平
- 刘建国
- 刘志刚
- 刘润涛
- 刘祎歆
- 刘艳锋
- 华军
- 南振兴
- 卢意英
- 史正保
- 叶子
- 叶若思
- 向泽文
- 吕玉娥
- 吴勇1
- 吴斌1
- 周云川
- 周波
- 唐震
-
-
张合营
-
-
摘要:
本人在企业从事商标管理工作26年,在基层工作中对当前商标领域存在的一些乱象感触很深,也有-些困惑,在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以求教方家。首先举例一组案情。案情一:国内一知名药企,花巨资在第5类上培育出一个知名商标(曾受《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条款保护过),他们发现在第30类茶饮料、第33类白酒上被一自然人抢注后,及时提出了异议,结果异议、复审都没成功,理由是:不属于相同和类似商品。
-
-
林云;
刘宁
-
-
摘要:
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在商标授权确权、商标侵权认定中具有重要价值.而我国现有商标法律制度对商品或服务类似与否缺乏一致性的认定标准,导致在实践中不同机构之间常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结果.从理论层面探析,无外乎规范上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标准张力不足,将混淆这一主观因素作为认定原则存在逻辑悖论,以及在实践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显露出效力困境.针对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标准的不足,文章从规范路径、程序机制、司法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
-
韩成军
-
-
摘要: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商标的真实使用,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清理长期搁置不用的注册商标,避免浪费商标资源,而非惩罚商标注册人.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注册人不必过于严苛,对商标注册人提交相关证据的时段、实际使用的商标对核准注册商标进行细微改变的使用、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人变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等,审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
-
-
李晓岩
-
-
摘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下称《国际分类》),以此为基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制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但《区分表》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商品项目,认定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
-
刘润涛
-
-
摘要:
防范驰名商标异化,需坚持“按需认定”原则,但对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认定和保护持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对“按需认定”之需作出更加全面的解读,避免机械适用“按需认定”原则导致矫枉过正。
-
-
杨恩义
-
-
摘要:
前言。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通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联系,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使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并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混淆可能性是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判断依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商品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系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便于叙述,以下统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要件。且在《商标法》的历次修改中,该条文的内容几乎没有变化。故就法律条文本身而言,其并未明确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构成要件。
-
-
张玲;
李世耘
-
-
摘要:
"稻香村"商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市场共存"现象,引起了一系列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和商标侵权民事案件.实务层面考察显示,在适用第三十条冲突标准时,存在释法不统一、认定结论相左、裁判规则混乱等问题.规范层面考察显示,商标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法院司法解释对于冲突标准的具体化规定,超出了法律文本的含义,属于创设规则,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并且将"类似、近似"与"混淆之虞"相互定义,逻辑关系混乱、因果关系颠倒.为了解决上述司法实践中的同案异判和法律规范中的缺陷,建议修改第三十条,将"混淆之虞"作为法定标准,在商标授权确权、商标侵权判定中一以贯之.将"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定位为"混淆之虞"标准在个案判定中的裁量因素.
-
-
-
-
罗娇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
摘要:
以是否"混淆"作为"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会陷入"混淆决定了类似,类似又决定于混淆"的逻辑循环.事实上,"混淆"是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原则,而非认定构成"类似商品"的标准,"类似商品"是商标侵权判定要素之一,而非类型化的商标侵权行为之一."类似商品"的认定是程度问题,而非有无问题;《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尼斯分类)和我国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只是认定的参考,而非法律渊源;诉争商标的驰名程度也不是"类似商品"认定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