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154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478篇;相关期刊93种,包括财会月刊(会计版)、涉外税务、税收征纳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0行政法年会等;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文献由138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庆国、刘越、丁元浩等。
税务行政复议
-研究学者
- 刘庆国
- 刘越
- 丁元浩
- 周梦
- 张松
- 李坚
- 袁桂东
- 史爱生
- 吴伟达
- 孙昊哲
- 张志兴
- 张恺琦
- 张永刚
- 徐伟炎
- 曾凡平
- 李炜
- 沈春梅
- 郑开桂
- 黄志伟
- 黄雪兰
- 严峻
- 乔博娟
- 于立宏
- 何锐军
- 冯守东
- 刘启爱
- 刘彦稳
- 刘晓伟
- 刘洪峰
- 刘洪涛
- 刘红霞
- 刘翔宇
- 卢瑞卿
- 叶金育
- 吴晓鹏
- 吴晔
- 吴江洪
- 周大智
- 周敏
- 唐哲超
- 孙明军
- 孙玉静
- 孙知兵
- 孟庆霞
- 季亚雯
- 尚滢
- 崔雪松
- 崔飞
- 巩光亮
- 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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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琪;
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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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争议焦点逐步扩大,尤其在纳税前置、税务行政复议、复议前置环节仍存争议。本文基于博弈论视角,构建完全信息静态模型和复制动态演化模型,以期寻求征纳双方在解决税务争议时达到均衡与公平的状态,根据结论提出对纳税人分级进行纳税前置、复议前置,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独立性的政策建议,为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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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昊哲;
张恺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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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是处理税务行政争议的主要方式,也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税务领域的实践,税务本身的特殊性使得这种争议调处方式具有一定的特别之处,尤其是在二者调处具体税务争议过程中构建了较为复杂的衔接模式,这种衔接模式的有效运行,直接关系到争议妥善调处、相对人权益保障、国家税收稳定进而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随着时代发展,实践证明,现有衔接模式不断暴露出各种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本文针对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如复议前置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清税前置的做法存在弊端、案件受理衔接不明确、审理依据衔接不合理,在深入分析背景、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优化、专门机构设立等解决路径和措施的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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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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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确立了清税前置规则,实践中对纳税人逾期清税是否丧失复议权存有争议,并且在支持保有复议权的判决中复议申请期限的确定也存在差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属于程序性义务,逾期清税仅是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过程中违反程序性规则的行为.根据税收立法目的以及狭义比例原则,应认为逾期清税不应导致复议权的丧失,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自清税之日起60日内"的期限规定与上位法不相冲突,并具有合理性.纳税人逾期清税情形下复议权的行使期限也应适用"自清税之日起60日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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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昊哲;
张恺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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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是处理税务行政争议的主要方式,也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税务领域的实践,税务本身的特殊性使得这种争议调处方式具有一定的特别之处,尤其是在二者调处具体税务争议过程中构建了较为复杂的衔接模式,这种衔接模式的有效运行,直接关系到争议妥善调处、相对人权益保障、国家税收稳定进而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随着时代发展,实践证明,现有衔接模式不断暴露出各种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本文针对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如复议前置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清税前置的做法存在弊端、案件受理衔接不明确、审理依据衔接不合理,在深入分析背景、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优化、专门机构设立等解决路径和措施的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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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亚雯;
蒋亚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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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我国财税体制及立法进程的不断推进,纳税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税收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案件也逐渐增多。由于经济水平的发展和与国际环境的接轨,税收案件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在各地的税收争议案件中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对纳税人的权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税收案件争议实际上是征税机关与纳税主体利益的冲突。我国纳税人权利救济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力度欠缺、制度不完善,征纳双方未能构建较为平等的关系,行政复议司法制度尚不能完全成为纳税人的权利维护的有效利器。需要在厘清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司法诉讼二者协调关系的基础上,探讨出应对纳税争议的多层次、多方面纳税主体维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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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悦;
尚滢;
许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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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结合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对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做了深入的思考和探索,发现并总结了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我国税务法治建设的进程,更削弱了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力度.本文从立法、制度衔接、实践操作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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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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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专家意见书的说明本专家意见书系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发公函委托厦门大学法学院出具,学院指派由本人具体承担,2016年12月8日完成,次日寄送委托方。2017年2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6行终89号行政判决书,在判决书正文提及“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针对《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5]154号)第3条规定合法性问题,本院依申请向相关研究机构征求专家意见,并收到来自厦门大学法学院出具的《关于福建汇鑫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国家税务局有关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争议的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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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俊明;
徐志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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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纳税争议复议前置、申请复议期限三大税务行政复议问题中,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关人,复议前置应当平衡国家和纳税人两方利益,保障纳税人复议权利,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事项的认定应结合税收实际具体分析判断,体现法律原则,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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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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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杭州市A区地税局的税务行政复议纠纷案例,分别从法理和“善治”角度对税收双方的主张进行分析,基于法律救济原则和税法普适性角度对该公司的申诉权利展开进一步研究,同时对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的设置初衷以及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现状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从税收立法、司法和执法层面提出税务行政复议与社会信用体系联动机制的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