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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15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农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6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523424篇;相关期刊135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湖南警察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7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第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等;程序性权利的相关文献由166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向南、姜霞、袁虞欣等。

程序性权利—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46 占比:0.03%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523424 占比:99.97%

总计:523574篇

程序性权利—发文趋势图

程序性权利

-研究学者

  • 刘向南
  • 姜霞
  • 袁虞欣
  • 党琳
  • 卫泳震
  • 吕图
  • 吴万强
  • 吴晨晨
  • 周印
  • 孙祥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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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严新龙
    • 摘要: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了以“行政处理决定”为前置程序的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制度。而“监督履行职权”属于行政优益权的应有之义,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应当与第1款合并为一款。基于行政协议的契约性,作为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制度前置程序之一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得独立为行政相对人增设义务。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性程序权利,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制度应当确立事前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与听证制度。
    • 韩强; 吴涛
    • 摘要: 围绕个人信息权的“权利”论证呈现出复杂面相,原因是对其法权结构的认知存在模糊性,需要进行个人信息权的内涵分析、逻辑梳理与体系建构。个人信息权源自宪法,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表现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延伸至私法领域,表现为个人信息权益。客观法中“权利”相关条款往往是作为工具而不是目的,应当区别于主观权利,并结合整体法秩序加以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应当结合立法目的被解释为程序性权利条款,并限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与处理关系中适用,实现多方利益平衡;其中“知情权、决定权”的客观法条款存在解释空间,经过侵权法的冶炼后可以发展出新型权利。
    • 王瑞琪
    • 摘要: 正当程序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着行政权力运行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但在城市更新现状中存在正当程序原则的缺失。通过对程序正当原则的价值界定,结合立法、司法中正当程序原则的缺失,提出通过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加大弱势群体程序性权利保护,介入司法审查等方面的立法建议,加快开展国家层面的城市更新顶层设计,制定专门的城市更新法,系统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做到既实现城市更新的科学化、民主化,又扩大城市更新的合法性基础。
    • 王学辉; 唐成余
    • 摘要: 监察权作为一种新型国家权力,带来了新的权力监督与权利保障问题。监察对象的程序性权利既是对监察权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本身亦必须得到有效保障。基于不同的语境,监察对象程序性权利的价值包括实现监察程序的内在价值、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目标以及法的安定性等。以宪法与现行监察立法为参照,监察对象程序性权利可划分为程序性基本权利和程序性一般权利、明定程序性权利和推定程序性权利。目前,对监察对象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不宜建构新的救济机制,而应对现行的复核与申诉制度进行深入改造。
    • 闫旭
    • 摘要: 仲裁实践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在争端解决程序以及实体待遇方面过度扩张适用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投资法的碎片化及其正当性危机,同时侵蚀东道国的正当规制权和公共政策空间.对此,从缔约角度而言,应当通过纳入例外和限制性措施来明确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从仲裁实践角度,应当通过严格的条约解释对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进行限制性认定.中国在当前国际投资中具有"双重身份",因此在今后的缔约实践中应当审慎处理最惠国待遇条款,既要设置合理的限制以明确适用范围,同时谨防过度严苛的最惠国待遇,为我国对外投资及引进外资提供重要保障.
    • 朱晓琳; 马平
    • 摘要: 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对区域内居民的生活产生了影响,生态补偿是对为保护环境而牺牲自身利益的居民进行补偿。以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研究对象,总结了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基本情况,分析了生态补偿过程中公众参与方面存在的问题,聚焦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实践,提出了完善生态补偿公众参与机制的建议。目前我国生态补偿实践中公众参与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充分保障在地居民的知情权、生存权以及直接的经济利益,从程序性权利入手提高公众参与度,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与保障民生共存的目标。
    • 刘向南; 李淑芳; 李可星
    • 摘要: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基于森的理论框架,探究征地过程中程序性权利是否以及如何提升农民的可行能力,以有效保障其自身权益,从而为征地程序的规范和改革问题提供深入的理论参考.研究结果表明,程序性权利保障有助于提高农户的可行能力,其中,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可行能力的影响较为显著,参与权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其改善有助于提升农民的可行能力.家庭年收入和学历也对农户的可行能力产生了正的影响,但家庭成员中是否有村干部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地域差异与可行能力呈负相关.本文的研究结论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通过增加农民对征地过程的有效参与、提升表达沟通能力、规范权力运行进而提升了农户争取自身权益的综合能力.因此,应当通过规范征地程序来保障农民程序性权利,同时不断提升农民综合素养.
    • 张娟; 张云鸽
    • 摘要: 学界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行政不作为"的探讨大多趋向于得出一个全面、统一、科学的认定规则,但研读案例后就会发现这并非易事,或是烦琐复杂的案件事实使然,抑或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缺憾使然.诉辩审三方对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各持己见实属正常,是作为对抗双方及审判一方的观点主张或权威判断.法院作为终局裁判者必须逐步形成一套自成逻辑的认定体系,一方面引导行政机关正确作为,另一方面指引检察机关提出更加贴合实践困境的检察建议;但就目前的实证分析来看,法院对阻却因素、检察建议的实质合法性、行政机关的程序性权利等都缺乏全面科学的认知.重新对这些重要因素进行科学考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扫除不作为认定过程中的障碍.
    • 王聪
    • 摘要: 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并非直接相关,可以从有序性和有效性两个维度分析公民参与及其治理效能的关系。为提升治理效能,以程序性规则为核心的制度设计能更为充分地保障公民有序有效参与公共服务,实现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与有序合作。基于全过程民主、程序性权利和共同体秩序等公民参与的程序性价值维度考量,再以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民参与为例,从公开公示机制、意见表达机制、回应吸纳机制、监督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构建公民全过程参与制度,并探索公民参与的方法和策略。通过公民参与的程序性价值内化、方法创新与技术转型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刘小庆
    • 摘要: 未成年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其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历来受到我国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再次修订并不足以应对复杂的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发生,尤其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因此,《刑事诉讼法》的及时介入成为当前形势发展的必要选择.通过司法对实践的审视可以发现,未成年被害人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明显的"工具人"特征,而且在立法上也成了"被遗忘的当事人",因而将其置于一般"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利于改善其诉讼境遇、保障其诉讼权利.通过进一步有针对性的理论梳理和实践考察后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普遍存在主体被害性较高、案件类别相对集中以及权利保障法律专门化等特征,据此赋予未成年被害人"特殊当事人"地位是理论和现实的必然要求,而这需要从知情权的优先落实、隐私权的全面保护、人格尊严权的充分落实等实体角度以及对其诉讼参与权的尽量满足、陈述意见权的充分关照、刑事和解权的适当尊重等程序视角两方面入手方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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