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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益诉讼

私益诉讼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10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3篇、专利文献150篇;相关期刊80种,包括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私益诉讼的相关文献由109位作者贡献,包括祖彤、薛然巍、黄忠顺等。

私益诉讼—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3 占比:40.71%

专利文献>

论文:150 占比:59.29%

总计:253篇

私益诉讼—发文趋势图

私益诉讼

-研究学者

  • 祖彤
  • 薛然巍
  • 黄忠顺
  • 乔君英
  • 宋雅芳
  • 李莹莹
  • 王浩然
  • 王睿
  • 赵凤宁
  • 郭泽峰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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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王艳分
    • 摘要: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适用诉讼类型不明和适用诉讼条件不清的问题。解决以上问题有必要回到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探寻其形成的逻辑基础。通过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理论基础的分析和对《民法典》相关环境侵权责任条款的法教义学分析,结合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实践,可确定第1232条仅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基于此,为使逻辑自洽,必须对第1232条作出“两限两扩”修正,即: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条件应包括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主体限缩为特定的民事主体,排除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在结果要件上仅限于严重的人身损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为更大程度上救济受害人,在主观要件上除故意外应增加重大过失;基于消极不作为侵权的违法性和主观恶性,在行为要件上应扩大到消极不作为侵权。
    • 张璐
    • 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历史悠久,就其性质、适用范围等问题争议颇多。我国的侵权行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害,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甚至威胁到每一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我国《民法典》首次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中。新规则的出现引发了法学界就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功能、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金计算等问题的热烈探讨。对学者们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获得新的发现和研究方向。
    • 刘怡
    • 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消费者保护、产品质量和知识产权等领域均已适用多年,自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布后,惩罚性赔偿现已扩展到环境侵权责任领域。在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说明的前提下,学界对环境责任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归属主体存在争议。从惩罚性赔偿的价值构造和适用条件来看,惩罚性赔偿正是为弥补私益救济的不足而提出的,适用于私益诉讼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而环境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也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原则问题,更多的是一些制度设计上的不兼容。因此,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归属主体与请求权主体一致,既包括普通公民,也包括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不过对于后者存在一定的限制。
    • 朱德安; 张伦伦; 杨飞
    • 摘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此类案件在刑事方面几无争议,但在民事方面,存在规范层面的设计与供给不足、司法实践层面的操作不统一、判决差异性较大等问题。详言之,《解释》未明确应否履行公告程序,尽管《批复》肯定诉前公告,但对如何规范公告未作规定。作为民事部分责任承担主要依据第三方来源证据的采信说理欠缺,惩罚性赔偿衡量标准阙如,面临私益与公益价值的取舍问题。妥善处理审限关系,在法定主体提起诉讼的场合允许合并审理符合效率追求,公告主体、载体亦当有所规定;加强第三方来源证据的“三性”阐释,形成“主辅结合”的裁判样式;综合考量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维护公益为核心适当突破制度圈。
    • 李莹莹
    • 摘要: 海洋微塑料污染区别于传统塑料污染,具有难于发现和区分、广泛而集中、致害的长期性和隐蔽性等特点,海洋微塑料污染将会对私人财产权和人身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产生损害或破坏,但现有民事救济制度在应对上述新型污染问题之时,产生多重困境。究其原因,现有民事诉讼制度构建于权益—损害—救济基础之上,与注重预防的环境保护救济制度不符。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属于非排他性利用的共用物,环境法典针对此类新型污染,应在现有民事私益诉讼的基础上,设计专门性的公益诉讼予以救济。在诉讼制度的设计上,应采用环境公益—危害可能性—救济为基础构建。在救济方式上,应突破传统污染侵权立法的框架,创建适宜保护环境的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薛庆玺
    • 摘要: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保障、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对于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发展基础的环境民事私益诉讼,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有关条文调整,相关三个司法解释集中修改的情况下,有必要进行重新审视,并对审判思路进行适当调整。
    • 赵凤宁
    • 摘要: 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指向对侵权行为人行为的惩戒性和特殊预防性,它是传统"同质赔偿"原则的补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环境侵权责任一章中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不仅体现了绿色原则,还是对私益权人利益的重要保障。此外,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时应当参照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危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具体适用,以遵循程序的稳定性和司法的公正性。虽然我国《民法典》并未具体规定环境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但结合其立法旨趣及解释应当适用于私益诉讼领域,同时还应当合理运用以促进司法公信力。
    • 牛正浩; 高世宁
    •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公益诉讼优化完善的新方向作为中国独特的“府院互动式”社会治理模式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①与普通行政诉讼抑或行政私益诉讼相比,具有诸多特殊性。其一,主体唯一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合法主体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维护者。
    • 颜运秋
    • 摘要: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是平行对应概念,二者的法理和制度不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在传统诉讼法上提及公益诉讼以及实体法上规定公益诉权的立法模式,并不代表公益诉讼制度安排的科学性,反而加剧了公益诉讼制度的非体系化现象.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则等方面并不兼容.各类公益诉讼案件尽管有较大差异,但也存在较多共性,要以开放的眼光寻求公益诉讼体系化立法的合力,系统再造公益诉讼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则,出台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诉讼法》,这将是中国诉讼法对世界诉讼法的巨大创新之一.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化需要从立法技术层面(包括立法预测技术、立法结构技术、立法表达技术以及立法清理与编纂技术)入手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公益诉讼法的体系结构应为逻辑自洽的"总则""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附带公益诉讼"和"附则"五大部分.
    • 汤维建; 王德良
    • 摘要: 支持起诉在法律文本中虽然始终被表述为基本原则,但在私益诉讼阶段其实已经丧失了实际效用.随着公益诉讼程序的建立,这种状况得到了转圜,支持起诉得以在公益诉讼中复兴.从宏观、中观、微观维度考察支持起诉的历史可以发现,其经历了一个从私益诉讼到衰落和公益诉讼再到复兴的历史.以支持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标准,其类型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支持公益诉讼和企业事业单位支持公益诉讼,这三种类型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则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是支持公益诉讼的第一责任主体,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范围不受限制,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主体身份具有双重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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