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的相关文献在1962年到2022年内共计193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92篇、会议论文40篇、专利文献1424766篇;相关期刊997种,包括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相关会议34种,包括氯胺酮滥用防治国际研讨会、2014年世界体育社会学大会、2014年度华北地区中国近现代史研究生学术论坛等;社会控制的相关文献由2024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启梁、阎耀军、陈瑞等。
社会控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424766篇
占比:99.86%
总计:1426698篇
社会控制
-研究学者
- 王启梁
- 阎耀军
- 陈瑞
- 韩进军
- 丁芮
- 孔伟
- 潮龙起
- 魏磊
- 吴永军
- 吴静
- 曹端波
- 李垣
- 李禹阶
- 武中哲
- 汪荣
- 洪涵
- 王金情
- 甄凌
- 田佑中
- 石勇
- 谢恩
- 赵华
- 黄金兰
- 倪正茂
- 冯军
- 冯贤亮
- 刘希
- 刘志民
- 刘梅
- 刘永艳
- 刘鸣筝
- 单磊
- 叶继红
- 吴大华
- 吴海燕
- 周路
- 唐纳德·布莱克
- 宋石男
- 廖小波
- 徐昕
- 曹开秋
- 朱俊强
- 朱和双
- 李丹
- 李军
- 李大新
- 李玉雄
- 杨亚东
- 樊浩
- 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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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锐;
谢朝武;
赖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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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中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中2217条旅游“两抢一盗”犯罪事件案例数据,采用空间自相关、标准差椭圆、核密度分析和季节强度指数对中国旅游“两抢一盗”犯罪事件的时空分布特征进行分析,并采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fsQCA)对事件的组态影响因素进行探究。研究发现:1)2010-2019年中国旅游“两抢一盗”犯罪事件分布存在空间相关性与区域集聚性,但在2016年以后空间集聚性减弱。2)中国旅游“两抢一盗”犯罪事件在空间上集中分布于“胡焕庸线”东侧,并呈现总量逐年下降、高发区域不断缩减的趋势,各地区盗抢事件分布存在季节差异性和空间流动性特征,“两抢一盗”犯罪事件在昼夜24 h内呈现“驼峰”型变化趋势,存在时段集中性与省域差异性分布规律。3)旅游“两抢一盗”犯罪事件是多重因素并发的结果,5种前因组态路径构成盗抢事件发生的充分条件,地方风险因素、旅游集聚因素以及社会控制因素的相互耦合作用形成中国“两抢一盗”事件的空间分异格局,旅游依托型的偏远省份和人口密度较高的旅游大省是组态因素引致“两抢一盗”犯罪事件的代表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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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丽;
靳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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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书院是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教化的重要承担者和实施者,是社会文化控制的重要力量。清前期汀州地方官员创建和复建33所书院,大部分是在雍正朝之后创建的,尤以乾隆朝居多。究其原因,一是清前期朝廷书院政策由消极压制逐步转变为支持倡建,汀州府积极响应朝廷政策;二是汀州府社会动荡不安,出于整顿社会秩序的需要大力建设书院;三是国家权力向乡村渗透,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在不断加强。清前期汀州书院的建设,是汀州地方政府把书院作为加强社会控制、稳固统治秩序、强化专制皇权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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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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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前期客家民系发展遇到的新问题是边缘区域开发滞后,以及大量流民在客家基本住区内部的无序流移,由此带来连绵不绝的社会动乱。朝廷与地方当局由此加强了社会控制,推出了增设行政区和巡视区,加强基层的里、社、伍保组织,并推举“里老”“老人”,在某种程度上实行村社自治等控御之策,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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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培倩;
沈格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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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具有了类公共物的属性。但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上采用个人控制论的观点,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和利用。此外,个人控制论下公民个人保护能力弱、诉讼效益低,实质上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而位置信息内涵丰富,是难以明确界定的个人信息,其价值内涵差异化。对于如何解决个人信息、位置信息因其差异化产生的困境,个人信息社会控制论提供了新的视角。社会控制论构建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的新型“同意”规则,允许社会主体普遍收集和控制数据化的个人信息,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监管体制,使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由个人责任转变为社会责任,使之具有公益诉讼的色彩,增强保护能力,提高诉讼效益。数据化的位置信息的保护应当适用一般信息的社会控制原则,但对作为敏感信息的位置信息,应该保留公民个人的“同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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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波;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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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进程给高校班集体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与挑战,主要表现在:“集体”范畴的消解导致班集体建设面临理论上的困境,管理主义取向的班集体建设使得大学生的主体性难以彰显,班级组织的松散化使得大学生的班级成员身份感弱化,自我文化的兴起使得大学生对班集体存在价值的理解窄化。当前,高校班集体建设应通过主动回应个体化所内蕴的社会团结的困境,以“真正的共同体”为愿景,协调好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以此来彰显其时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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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
张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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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常态化的黑恶犯罪治理已经展开。此次“扫黑除恶”与“基层政权”治理相结合,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具有一系列新面向。纵观我国黑恶势力发展史以及历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现其存在“现实”“政治”与“法律”的三元互动逻辑,三元能否良性互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行动效能。分析当前治理策略,主要还是通过权力与法律等手段对黑恶犯罪进行控制,在控制方式上过于倚重自觉性控制,而忽视自发性控制,导致黑恶犯罪的治理缺乏长效性、根本性和人民性,不利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常态化运行。因此,从社会政策角度入手,建立“责任型”社会福利政策,着力激发民众的自主意识,构建多元衔接的治理体系,借助社会政策引领的方式提升自发性社会控制的增量,进而达到根治黑恶犯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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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聪玲;
李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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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客家宗族祠堂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原汉文化观念见之于具体建筑物的有形反映。客家宗族祠堂在传统客家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不仅是客家宗族联系宗族成员的纽带,还是宗族的教化中心。明清时期,由于统治者对祭祖礼制的限制放松,民间祠堂大量涌现,客家先民重要聚居地之一的梅州,祠堂林立,逐渐形成客家宗族社会,客家宗族祠堂成为宗族权力的物质载体,宗族祠堂的控制功能日渐强化。从社会控制角度出发,客家宗族祠堂的控制功能可分为外在化控制和内在化控制。以分析明清时期梅州地区客家宗族祠堂大量涌现的背景为出发点,进一步探讨梅州地区客家宗族祠堂的控制功能及其当代价值,希望对传承发展客家祠堂优秀文化,以及新时代通过宗族祠堂对客家地区的乡村治理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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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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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治理面临着三大治理任务:社会控制、合作和代理人规制,但不同的国家在不同时期面临的三大治理任务却不尽相同。从财政社会学视角看,不同类型的税收国家中三大治理任务的状况及相互关系各不相同,并会对国家的安全和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国家类型主要包括贡纳国家、家财型国家、租金国家、税收国家和财政国家,其三大治理任务的具体形式和挑战各不相同。但不同类型的税收国家都面临某种程度的选择困境,即加强一个治理任务往往需要以牺牲另一个为代价,这在现代家财型国家和财政国家具有突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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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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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主要以福柯对“知识—权力”的关系的重新界定为出发点考察其对高等教育知识价值取向的影响。文章认为,知识与权力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它们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从这种理解出发,有助于了解意识形态对高等教育知识的影响以及高等教育知识如何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发挥作用,进而认识高等教育知识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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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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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代四鎮地區的“城”可劃分為羈縻府州行政系統之城和軍鎮體制下的軍城、守捉城、鎮城等。置軍於城、置守捉及鎮於城,是軍鎮體制“在地化”、四鎮羈縻府州體制與軍鎮體制相結合.的重要基礎。敦煌本《天寶十道錄》所載“安西”條下四鎮羈縻都督府的信息,為我們理解四鎮地區管理體制的變遷提供了重要線索。“無本”,指無公廨本錢,不置本錢當是羈縻府州的一般特徵,羈縻府州所補漢官之俸料給以當土之物;《天寶十道錄》所見四鎮羈縻都督府明確的户數記載,是軍鎮體制確立後强化社會控制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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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Lu-lu;
王璐璐;
WU Jia;
吴佳
- 《第十四届中国软科学学术年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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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涉诉信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与矛盾焦点以来,诉与访的纠缠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集聚了越来越多的信访矛盾,成为司法机关、政府乃至整个社会的一大难题.强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实现社会良好发展的社会控制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诉访不分的难题,建构合理完善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作为社会转型时期化解社会矛盾的新的运行机制与模式,诉访分离机制所追求的是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仰和认同感,以维护司法权威为宏观进路,实现正义和秩序价值.司法机关应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下,采取积极的措施从宏观进路及微观保障两方面对诉与访进行合理有序分流,有效缓解涉诉信访矛盾,尽可能回应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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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涵
- 《第三届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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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清时期,闽浙赣毗邻山区为朝延长期封禁,故有"封禁山"之称.然而,有清一代,封禁山的实际情形却处于"封禁不禁"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清廷认为"禁则并无弃利,开则必有遗害",坚持封禁政策;另一方面,封禁政策实践的难以应对地方社会的各种问题.主要表现为:随着山区人口增加和山区经济开发,穷民千方百计地潜入山内谋求生存;地方官府和驻防营汛应付了事,不能有效执行封禁政策.于是,围绕闽浙赣毗邻山区的封禁问题,出现了清廷三申五令、地方官府视之具文、棚民默默开发之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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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俭慧;
王文江
- 《2014年世界体育社会学大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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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偏离行为按其特点可分为正向偏离行为和负向偏离行为.目前国内外对运动中偏离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负向偏离行为方面的研究,如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球场暴力以及运动场上违法违纪等危害性大、表现明显的负向偏离行为.对于一些正向偏离行为,如运动员自我伤害性的过度训练、损害身体健康的不健康饮食与体重控制、带伤参与训练或被迫丧失权利进行比赛等行为都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由于正向偏离行为表现为过度遵从行为规范或标准,并且其结果是为了能够实现训练目标与竞赛目的,长期以来,其危害性不仅被忽略,甚至这种偏离行为被默许或提倡.因此目前关于运动中正向偏离行为的研究较少,如果缺乏对这种行为的认识和控制,将会严重损害运动员的身体、心理、道德和权益,最终将会影响到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建立.rn 人的行为是内外因素“综合效应”的结果。正向偏离行为属于人类行为的一种,其产生原因也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运动员发生正向偏离行为的内部因素有:运动员偏离的价值观、运动员知识水平偏低和认识能力欠缺。运动员发生正向偏离行为的外部因素可分为微观、宏观两个层面,微观因素主要涉及教练员和管理者的默许与怂恿、运动员面临的社会压力、生活压力与群体压力。宏观影响因素主要表现在不良的体育环境、功利化的社会观念、国家使命和名族情感等。体育运动中的正向偏离行为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其形成过程中表现出漫长性、隐蔽性、传播性和危害性等特点。rn 社会控制是社会组织体系通过社会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方式和手段,对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从而协调社会关系的各个部分,维持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对优秀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控制方法分为硬控制和软控制。硬控制主要以加强体育法律法规建设、增强运动员法制观念、建立科学的体育政绩考核体系和对运动员偏离行为的高效监督机制为主要手段。软控制主要包括:提高主体对正向偏离行为的认识、增强对运动群体的体育价值体系和规范的审视、加强对运动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优秀运动员家人树立正确的体育价值观以及创造良好的运动舆论环境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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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
- 《第二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暨亚洲比较法学会成立大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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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法在近代的兴起有赖于司法在法源选择中的主导性、私法局部呈现机制导使多元社会秩序形构等法源特征的形成,此后商法衰落也缘于这些法源特征融入推动民法古近转型的民法法源特征演化进程.在这一进程中,法源多元支撑的古典民法立宪特征被替换为制定法优位为核心的私法整体立法特征.这推动了民法由综合整体向私法整体转型,并以此配合了民族国家形成及其与市民社会整体对应关系的建立,但也就此预埋风险:民法渴望坦然追求去政治化与体制中立的普世社会控制效果,但随着民法法源特征对以商法为代表的传统多元社会法源的屏蔽,民法赖以排斥公法渗透的社会自组织功能被削弱,国家借助特别民法等手段对民法的整体渗透进入民法学不可量、不可控状态,民法一般私法地位难以维持.针对性的:应向正式宪法外包社会整合功能,通过合宪性解释等方法控制民法典与特别民法间关系;通过将以商法为代表的亚社会法源渐进释出、恢复亚社会法源固有特征、拓展司法对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的疏导途径等方法,提高民法的社会自组织能力,恢复民法对非官方公域的参与调整能力,令民法重履世俗宪法之职,方可抵消公法渗透压力,保障通过民法的社会控制、民法的一般私法地位可欲且可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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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英
- 《2012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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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执法实践中,消防行政裁量权始终存在被滥用的危险,本文结合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践,思考倡导建立一个包括立法控制、司法控制、行政控制、社会控制在内的系统的裁量监控体系,从而全面有效地规制消防行政裁量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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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宾
- 《“中世纪中国与欧洲的社会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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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安师、康达两合粟特后裔的墓志为例,论述非官员墓志的书写虽不在官府的规制之列,但亦受其制度的强烈影响.文章从国家与社会两个(层级)角度,阐释了唐朝国家权力的扩张及其对社会的冲击所导致的朝廷意旨贯通于社会的基层,进而羁控了本属墓志在内的私人撰述的权利.这是一统化王朝国家权力强化后施加并冲击社会的必然结果.文章从墓志书写规范性的角度阐述了国家与社会这一恒久问题的某种关系,不啻为同道提供一个新颖的参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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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宾
- 《“中世纪中国与欧洲的社会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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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安师、康达两合粟特后裔的墓志为例,论述非官员墓志的书写虽不在官府的规制之列,但亦受其制度的强烈影响.文章从国家与社会两个(层级)角度,阐释了唐朝国家权力的扩张及其对社会的冲击所导致的朝廷意旨贯通于社会的基层,进而羁控了本属墓志在内的私人撰述的权利.这是一统化王朝国家权力强化后施加并冲击社会的必然结果.文章从墓志书写规范性的角度阐述了国家与社会这一恒久问题的某种关系,不啻为同道提供一个新颖的参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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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宾
- 《“中世纪中国与欧洲的社会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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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安师、康达两合粟特后裔的墓志为例,论述非官员墓志的书写虽不在官府的规制之列,但亦受其制度的强烈影响.文章从国家与社会两个(层级)角度,阐释了唐朝国家权力的扩张及其对社会的冲击所导致的朝廷意旨贯通于社会的基层,进而羁控了本属墓志在内的私人撰述的权利.这是一统化王朝国家权力强化后施加并冲击社会的必然结果.文章从墓志书写规范性的角度阐述了国家与社会这一恒久问题的某种关系,不啻为同道提供一个新颖的参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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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宾
- 《“中世纪中国与欧洲的社会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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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安师、康达两合粟特后裔的墓志为例,论述非官员墓志的书写虽不在官府的规制之列,但亦受其制度的强烈影响.文章从国家与社会两个(层级)角度,阐释了唐朝国家权力的扩张及其对社会的冲击所导致的朝廷意旨贯通于社会的基层,进而羁控了本属墓志在内的私人撰述的权利.这是一统化王朝国家权力强化后施加并冲击社会的必然结果.文章从墓志书写规范性的角度阐述了国家与社会这一恒久问题的某种关系,不啻为同道提供一个新颖的参照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