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习惯
社会习惯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19年内共计112篇,主要集中在中国文学、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260篇;相关期刊98种,包括应用心理学、西部法学评论、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华中医药学会第十届男科学术大会等;社会习惯的相关文献由100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方、周剑清、李军等。
社会习惯
-研究学者
- 陈方
- 周剑清
- 李军
- 杨华
- 罗财喜
- 陈艺勇
- 于爱华
- 任志远
- 任怡婷
- 任淑敏
- 何宗传
- 何美嘉
- 关羽
- 冼烨
- 凌惠惠
- 刘义杰
- 刘光宇
- 刘柳
- 刘淳
- 刘瑜
- 刘辉煌
- 叶小梅
- 叶文
- 吕静华
- 周振林
- 周琳
- 周鲁耀
- 夏福琴1
- 大卫
- 奶油小方
- 孙桂娟
- 孟春霞
- 宋凤娣
- 岑麒祥
- 张利娟
- 张忆白
- 张慧琴
- 张晓凌
- 张桐
- 张鑫
- 彭华立
- 彭学栋
- 彭广军
- 徐卉
- 戴以壮
- 戴俊
- 戴庆华
- 持平
- 文武
- 方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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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福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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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板的德国人,一切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事,连老人帮子女带孩子的事都跟法律杠上了。按社会习惯,子女成年后,父母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义务,子女的孩子,他们更是没有义务帮忙照看。父母在培养子女的时候,从小就注重培养他们独立行事的能力。将子女培养成人后,子女逐渐走向独立,直至和父母分居。当子女成家立业,有了孩子后,他们也会延续上一辈的独立做法,凡事亲力亲为,自己养育孩子。他们觉得这样理所当然,这也是德国政府所提倡的育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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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鲁耀;
戴以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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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权力透过制度设计来引领和塑造良好社会习惯,已成为当前政府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和常用手段。传统社会中良好社会习惯的实现通常是自发生成的结果,而制度对社会习惯的"形塑"则形成了公共权力对社会习惯的"制度规训",其中蕴含着政府权力意志对于社会习惯本身价值的判定以及方向的选择。文章以杭州市"斑马线礼让行人"的案例,对制度形塑良好社会习惯的要件与过程展开了具体分析。通过对制度规范的准确性和明确性、应用选择性激励机制以及引导社会成员对制度的价值认同等途径,制度在知识、行为和价值三方面完成了对社会习惯的规训,并使制度成为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和自觉遵行的行为规范。而制度能否成功塑造良好社会习惯还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制度变迁、政府制度化资源和能力、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以及关键契机的把握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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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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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强调商品价值是对象化的抽象劳动这一客观规律,已有的《资本论》研究更多地从抽象人类劳动出发来规定价值,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商品流通运动中的交换习性。本文将从习性和经济制度的关联出发,透过交换习性这一独特的表征,重新考察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为阐明交换习性在《资本论》的给出语境,本文第一部分集中于分析马克思对价值来源问题的讨论,以期进一步研究交换习性的范围和特征;第二部分借鉴制度经济学的隐喻式研究方法,以习性、习惯为分析重点,重新解读价值一般形式的确立过程;第三部分作为总结,既回应制度经济学派对马克思价值理论的"还原论"曲解,同时也正面提出交换习性对马克思分析资本特定社会形式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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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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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发改委关于住宅车位租售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政策实际上打破了业已形成并广为社会各方接受的关于车位定价的制度,造成了各地开发商、物管公司与住宅业主之间的纠纷增加.司法救济和地方立法因受制于国家发改委的规定而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同时由此所造成的社会冲突却由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甚至地方立法机关来承担与消解.因此,需要将国家发改委的车位改革政策置于公权与私权合作共治的大视角下以检讨其妥当性,宜由各地立法机关根据本地社会管理需要决定具体的车位管理制度,探索公权与私权合作共治来实现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在没有地方立法时,宜由地方的司法机关根据物权法判定纠纷的是非曲折和加以裁量、裁判,达至公权和私权在地方基层事务管理方面的德治、法治和自治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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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笃凌1;
甄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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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语汇中,特别重视法律的“弼教”功能,即所谓“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然而从“善治”的视角来看,法制的意义远不止于此。法律在保障社会善治的过程中发挥着社会习惯与道德良俗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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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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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哈特习惯理论的既有研究忽视了习惯本身的复杂性,这形成了将习惯等同于社会习惯的误解,其根本错误均指向了习惯不同于规则的非前瞻性与无内在观点。通过对哈特习惯理论的初步考证与再考证,得出习俗规则不同于社会习惯的规则属性以及习俗规则与个体习惯具有内在观点的隐藏性观点。借助于法哲学领域的辩证性理论与自由价值原理的进一步梳理,再一次论证了习惯具有前瞻性与内在观点。这不仅与规则向个体习惯转换的微循环理论形成呼应,还能将规则被社会公众接受的原理奠定在与之对应的具有内在观点的个体习惯的实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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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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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之基础在社会,国家法律绕不开社会习惯,这似乎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也是长期以来我国主流学说之基本坚持。但在“法学圈”内部,那些从事习惯、习惯法、民间法,进而研究法人类学、法社会学的学者,不过是些边缘人物;他们的学术产品,对法学而言,也属于所谓“小众”之列。例如一份对目下吾国法学院的调侃性评论中,在提及某著名大学某教授的习惯法研究时,直呼其“沉浸于小众的民族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