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错误
登记错误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1年内共计7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324篇;相关期刊56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江苏省土地学会2016年度学术年会等;登记错误的相关文献由75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传龙、姜志清、郑珠妹等。
登记错误
-研究学者
- 刘传龙
- 姜志清
- 郑珠妹
- 陈丽洪
- 吴春岐
- 岑雨杨
- 张帆
- 曹晓炜
- 梁仕华
- 谢东瑜
- 邱鹏
- 陈思静
- 黄春莉
- 傅文园
- 关永红
- 刘圣节
- 刘志华
- 刘璐
- 刘轶卿
- 刘锐
- 占爱媛
- 吴光荣
- 周宏伟
- 唐趣2
- 商樾
- 奚鹏
- 孟强
- 季秀平
- 尤慧
- 屈文生
- 崔文强
- 幸文智
- 张威
- 张星晨
- 徐丹
- 徐春成
- 房丽
- 朱晓将
- 李丹丹
- 李亚超
- 李佳书
- 李宇
- 李改华
- 李燕杰
- 李磊
- 柳卉
- 桂云
- 梁丽
- 沈丹丹
- 沈芳
-
-
邢鸿飞;
邵佳欣
-
-
摘要: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法律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且不动产登记错误所牵涉的法律关系颇为复杂,相关纠纷的解决途径也多种多样。由于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身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所以由不动产登记错误引发的纠纷应通过以更正登记为核心的行政救济和以行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为主的司法救济等两种途径予以解决。
-
-
-
-
摘要:
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我市有一处商业用房,在首次登记时,因录入错误将土地使用年限登记为50年,而土地出让合同则明确是40年。而后这一商业用房已经转让,在受让人的权属证书上,土地使用年限仍然按上一手登记内容记载为50年。现在受让人也因转让该房而申请转移登记,工作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了这一错误,但买卖双方都不愿意更改,并坚持要求继续办理转移登记。
-
-
李亚超
-
-
摘要:
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倍受质疑,原因在于主要围绕制度理念以及要件等方面的差异性,忽视了其内在共通性以及现实制度需求等因素.基本理论上必须认识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构本质上都指向一种利益衡量后的结果,值得信赖的权利外观本身也是立法性建构,并非完全"天然生成",加上考虑到股权交易的必要性,以及促进交易进行的客观需要和风险规制的必要性等因素,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必要性.而在制度建构和适用中有关股权善意取得的质疑则充分反映出了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建构中的复杂因素,包括商事外观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司人合性以及股权转让的特性、双重公示主义等方面的要素,这要求我们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改造,并在利益衡量的基本原理上,对于各种具体适用情形进行有效区分,建立更加规范合理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
-
姜志清;
刘传龙
-
-
摘要:
不动产登记错误客观存在,且难以全部杜绝,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风险越来越大,寻找不动产错误赔偿解决模式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保险负担模式作为近几年来发展最为迅猛,被越来越多城市接受的模式,能否相较于国家负担模式、基金负担模式更好地担负起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重担,成为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的最佳模式.从保险负担模式的概念及其流程谈起,阐述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以详解其优势,探讨其发展趋势.
-
-
姜志清;
刘传龙;
曹晓炜
-
-
摘要:
不动产登记错误客观存在,且难以全部杜绝,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风险越来越大,寻找不动产错误赔偿解决模式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基金负担模式作为国家负担模式外,国内进行过一定理论和实践运作的赔偿模式,能否相较于国家负担更好地担负起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重担,从基金负担模式的概念及其流程谈起,阐述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以详解其优势和不足.
-
-
姜志清;
刘传龙;
曹晓炜
-
-
摘要:
不动产登记错误客观存在,且难以全部杜绝,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风险越来越大,寻找不动产错误赔偿解决模式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国家负担模式作为国内运用最为广泛的模式,能否担负起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重担,从国家负担模式的概念及其流程谈起,阐述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以详解其优势和不足,探讨其发展趋势.
-
-
-
刘锐
-
-
摘要:
以及时、有效救济受害人权利为目标,以民事赔偿为基本定位,以过错推定为基本原则,辅以相应配套制度,构建完整的制度体系。一直以来,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都是一个理论分歧明显、制度规定欠统一、实践运行问题颇多的领域。虽然《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维持了《物权法》对登记错误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但简单维持并不意味着相关问题的真正解决,《物权法》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变形”“走样”的隐患仍在。在民法典编纂即将完成、《不动产登记法》立法快速推进的背景下,总结梳理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是必要的。
-
-
郭建霞
-
-
摘要: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与他项权利设立、变更、消灭的登记,具有行政行为和私法行为的性质.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有效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的相关制度的设定的完善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十分重要.当发生不动产登记错误时,登记机关要负行政赔偿责任,以“违法性”为归责事由.现今,我国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救济措施的相关立法仍有不足和不完善之处,文章就此提出几点建议.
-
-
刘轶卿;
奚鹏;
徐丹
-
-
摘要:
不动产登记错误应由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现代法治权责相统一的要求.不动产登记行为是民事行为,因而不动产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界定为民事责任.该赔偿责任系一般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以相关机关是否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作为过错与否的标准.相关机关未尽审慎义务,应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申请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
-
尤慧
- 《江苏省土地学会2016年度学术年会》
| 2016年
-
摘要: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维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和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希望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一个较为系统的介绍,特别是错误登记的简要介绍,分析错误登记产生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提出解决错误登记的救济途径.
-
-
尤慧
- 《江苏省土地学会2016年度学术年会》
| 2016年
-
摘要: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维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和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希望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一个较为系统的介绍,特别是错误登记的简要介绍,分析错误登记产生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提出解决错误登记的救济途径.
-
-
尤慧
- 《江苏省土地学会2016年度学术年会》
| 2016年
-
摘要: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维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和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希望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一个较为系统的介绍,特别是错误登记的简要介绍,分析错误登记产生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提出解决错误登记的救济途径.
-
-
尤慧
- 《江苏省土地学会2016年度学术年会》
| 2016年
-
摘要: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维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和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希望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一个较为系统的介绍,特别是错误登记的简要介绍,分析错误登记产生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提出解决错误登记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