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2年内共计5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78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3336篇;相关期刊240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现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第二届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2009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研讨会、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等;中国法学的相关文献由451位作者贡献,包括邓正来、郭道晖、本刊编辑部等。
中国法学
-研究学者
- 邓正来
- 郭道晖
- 本刊编辑部
- 朱苏力
- 蒋安杰
- 谢晖
- 陈金钊
- 俞梅荪
- 刘作翔
- 刘志松
- 刘瑜
- 周永坤
- 喻中
- 王勇
- 田成有
- 高其才
- Yin Zhuoran
- 丁国强
- 于语和
- 何勤华
- 保东
- 刘大生
- 刘武俊
- 叶传星
- 廖益新
- 张中秋
- 张文显
- 张新宝
- 张新庆
- 朱景文
- 杨敦先
- 林喆
- 王人博
- 王仲方
- 王奇才
- 王建柱
- 王梦悦
- 甘重斗
- 臧小平
- 苏力
- 苏哲
- 荷
- 蔡定剑
- 蔡枢衡
- 谢家道
- 谢进杰
- 贺欣
- 贾焕银
- 钱弘道
- 陶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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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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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追求秩序与正义为目的的科学。此种全面的法学概念,才能将中国古代法学容纳其中。法学并不只是理论体系,它还需包含运作实体。这包括法学家群体,法学研究成果和法学教育机构等物质载体。中国古代法学家群体多为官僚阶层;法学研究成果颇丰;法学教育起源较早、发展稳定、样态独特。中国古代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法律本体、法律事实、及法律价值三大板块。其法律本体的研究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其重视对法与社会的关系及法律的运用等事实问题的研究;亦偏重于对“秩序”与“和谐”的价值研究。在发展历史上,中国古代法学萌芽于春秋战国,形成于秦,在唐宋时期达至顶峰,于明清时期衰落。中国古代法学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传承及借鉴中国古代法学,发掘中国古代法学的现代价值,才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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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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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中国法治发展与本土文化理论资源的关系,学界一直以来都有不少争论,其中如何对待儒家理论是一个焦点.儒家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其在历史上的生命力,来源于其对历史中国制度需求的理论供给.在国家治理的视野下,当代中国面对许多与历史中国一样的问题和需要,因此儒家理论仍具有被继承和创新的可能性.沿着儒家解决历史中国的制度需求所提供的制度方案前进,利用社会科学研究,拓展儒家理论在当下的生命力和解说力,实现其与现代法治的有效对接,从制度方案、意识形态,乃至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大视角下推进儒家理论与现代法学的对话,同时以世界的视野审视中国,直面、关注和回答中国的现实问题,是中国法学理论自觉的应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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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然;
王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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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重要的公共权力主体.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就是如何把"党的领导"这一最重要的政治元素与中国法学理论有机地融合在一起.鉴于此,本文以中国法治实践经验为出发点,在系统梳理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中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范表述的基础上,尝试运用法学中的公共权力概念来阐释"党的领导",解析"依法领导"的实现方式,以求促进宪法、 法律规范与依法治国、 依法执政的最新要求的进一步有效连接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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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1;
张文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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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法理”成为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中国法学的共同关注,成为法治中国的精神内涵和信念之网,中国法学必将迎来法理时代,“法治中国”必将呈现“法理中国”的鲜明品质。张文显教授在《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一文中的前瞻性论断,渐渐显现为中国法学的现实,我们站在了法学成长新的历史方位之上,进入了一个法理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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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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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支持和助力新时期法学事业实现科学化和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是当前一段历史时期之内我国开展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以及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内在性要求,是中国法学学术共同体全体参与人员共同面对和承担的基本工作使命,全面系统深入组织开展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协同开展基本法理研究,继而实现对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之间的相互衔接,是切实实现法学研究发展工作科学化与现代化目标的主要途径.本文围绕迈向科学化现代化的中国法学论题,择取两个具体方面展开了简要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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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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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又是一年高考季。法学院系再次成为有着崇高的法律职业梦想的芸芸考生竞相追逐的对象。提到法学院系,首推“五院四系”--包括西政、法大、华政、中南大、西法大以及北大、人大、武大、吉大四所大学的法律系(现在已经均升格为法学院)。这九所院校代表着近年来中国法学的江山,为中国的法治事业奠定了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石。然而,地理因素、师资力量和政策扶持带来的冲击,很快打破了传统“五院四系”的格局。五院中,法大继续领跑发展,西政、华政始终紧追不舍,中南大发展势头不断增强,西法大所有被甩出第一方阵之势。四系中,北大、人大继续处于领先地位,武大发展缓慢,吉大有所退步。新兴法学院系的后来居上也不可小觑。清华大学法学院、上海交大法学院和厦门大学法学院等三大法学院成立晚,但是学科建设、学术成就异军突起,迅速成长为法学教育领域的翘楚,并得到了国际同行的认可。即便如此,“五院四系”在法学教育界的地位短时间内还是无法撼动的。但是不得不引起重视的是,在2017年的“双一流”建设工程名单中,传统的“五院四系”中,已经有吉大、西政、华政、西法大等四所高校的法学学科落榜。因此,法学院系发展的道路依旧还很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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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晶(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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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汪世荣在《中国法学》2018年第6期撰文指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遵守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并从制度供给的角度,提供充足资源。“楓桥经验”的基本做法是完善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和社会规范的三层治理制度体系,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基层社会制度供给状态。“枫桥经验”健全完善的各类社团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在“枫桥经验”的治理实践中,充分发挥了社会规范的作用,实现最大限度整体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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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继明
- 《第二届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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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分三个阶段:重建到虚无阶段(1949-1976年)、恢复到发展阶段(1977-2005年)、完成法律职业教育转型阶段(2006年-?)。中国法学教育三阶段,也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大的转型。1952年院系调整是第一阶段的转换点,形成了专门院校与综合性大学相结合的二元格局,确立了社会主义方向。但实践中,特别是1957年反右运动之后,法学教育不以法科专业育成为主,反而淡化司法的专业性,强调政治观念输导,最终陷入了虚无主义。1977年法学专业恢复招生是第二阶段的转换点。在政治改革和市场经济拉动下,法学教育恢复了二元格局。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J.M教育试点和建设高水平大学改革,法学教育获得了较大发展,并奠定了当前法学教育的基础。2006年J.M结束试点并转入正规化,确立了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样态,是第三阶段的转换点。此后大约30年时间,改进并完善法律职业教育及建立精英培养模式,将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三次转型表明,法学教育的发展,实际上是在回应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自1949年起,100年之后,中国法学教育是否能够完成法律职业教育的根本转型,还取决于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是否能够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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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红沣
- 《第二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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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逐渐在美国走红的“新帝国主义”思潮不是特定时期某个资产阶级政党暂时的纲领,而是资本主义制度与西方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内在逻辑。“新帝国主义”导致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国际环境的恶化,使国家安全成为法理学思考的前提和不容忽视的问题。从这样的时代背景出发审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的各种流行思潮,可以发现它们几乎都有意无意忽视或曲解“巩固国家安全”和“强化国家职能”等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无论是权利本位论、法律现代化理论、本土资源论都难以应对日益严竣的国际局势,引领中国法理学顺应时代潮流进行理论创新。因此,应该及时以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为核心,进行法学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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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继森
- 《第二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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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体现出邓正来对中国法学(1978至2004年)进行反思和批判的理论自觉与智性努力。本文在理解此文本的基础上与之展开对话,认为苏力和邓正来一样,对现代化范式也进行了质疑。并认为在福柯所诠释的“现代”意义上,邓正来是一个现代主义者;在哈贝马斯理解的“现代性”意义上,他依然是一个现代主义者。关键之处在于如何定义“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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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语和;
刘志松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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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民间法这一概念被提出,学界对中国法学本土资源的关注和挖掘开始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阶段。时至今日,短短的几年之内,民间法的研究就完成了起步,从开始的对现象的简单描述进入了对其进行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论探索阶段。但有一点是令所有学者始终所不能回避的,那就是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民间法在中国当前这个急剧变革的时代的前途和命运。以为这正是对民间法的研究之于我国法治进程与法学发展的意义所在。本文将以清代的一批基层诉讼档案为线索,试图来剖析这一争论已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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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新型印章厂
- 公开公告日期:200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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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与现行公章配合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单位身份印章”的刻制内容与特殊应用的方法。该身份印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单位身份印章”字样及代表单位真实身份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开户行、帐号、营业执照号码、注册机关、印章管理人及身份证号、单位网址、电子信箱等信息组成,以供人们通过现代通讯方式对该身份印章的内容进行核实,进而对公章的使用行为及用章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验查,以防止利用伪造、盗印公章的犯罪行为,有效杜绝因非法公章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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