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自主权
用人自主权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1年内共计128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3131篇;相关期刊92种,包括中国公务员、四川劳动保障、中国行政管理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决策论坛——企业行政管理与创新学术研讨会等;用人自主权的相关文献由116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业林、成吉宁、昝大群等。
用人自主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3131篇
占比:99.45%
总计:23259篇
用人自主权
-研究学者
- 刘业林
- 成吉宁
- 昝大群
- 熊丙奇
- 程连昌
- 罗咏琴
- 一枫
- 京迅
- 任仲
- 余品元
- 侯新生
- 俞维强
- 储贝贝
- 全占军
- 凌利峰
- 刘小楠
- 刘庆昌
- 刘德恩
- 刘翌鸣
- 刘长平
- 刘雪屏
- 别渝
- 卢丽军
- 卢爱红
- 叶映
- 吴凡
- 吴茂林
- 吴邑文
- 周伟
- 周其源
- 周玉华
- 周石
- 娄世卓
- 孙文春
- 孙硕实
- 孟连姊
- 宋亲平
- 宋建文
- 崔学兰
- 布阿衣先·热依木江
- 张剑松
- 张华强
- 张同武
- 张小建
- 张岚
- 张标昌
- 张泽科
- 张玉娟
- 彭宗忠
- 徐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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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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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进基于职务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并实行教师专业同行评价,可以从根本上破除"唯论文"论、"唯职称"论。1月27日,教育部和人社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这是继2017年把副教授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后,把职称评审权全面下放给高校。这是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学校的用人自主权,有利于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定位,设置职称评审的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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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庆榜;
林樱;
孙文春;
许耀中;
全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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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三五”期间,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环科院”)作为全国44家试点单位之一,严格落实科技部等部委关于扩大科研自主权试点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营造良好创新环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在机构运行机制、科研管理机制、人事管理方式、用人自主权、人员收入分配、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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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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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嘉兴市坚持以深化职称改革为抓手,探索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持续推进工程技术领域职称自主评聘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已认定19家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共有358名被评为工程师、266名被评为助理工程师,极好的适应了民营企业产业变革、转型升级的发展要求,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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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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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师资差距很大程度决定了城乡教育水平的差距。“县管校聘”的实质是营造富有竞争力的“内部市场”。推行“县管校聘”,要坚定改革方向,变“单位人”为“系统人”;坚持业绩导向,优化教师收入结构;尊重学校办学主体地位,赋予充分的用人自主权;鼓励优秀教师扎根乡村的政策只增不减;保障教师在学校治理中的民主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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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创新实施"优才计划",面向博士研究生及"双一流"高校简化程序引进人才,实施事业单位高层次紧缺人才特聘办法,在基层卫生院设置定向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推进教育部门"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连续两年入围"全国人社工作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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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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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美国政府对大学人事事务的介入及其权力边界对刻画美国“府学关系”中的“权力图谱”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权力依据为线索,综合应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及归纳法,通过分析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大学人事事务的介入来考察其对大学用人自主权的干预及其权力边界.研究发现:美国联邦政府介入的权力依据主要是其明示性的非教育权即“制定并执行法律权”;而州政府介入的权力依据主要是其明示性的教育权即“高等教育举办权”和“高等教育监管权”;美国政府对大学用人自主权的干预范围覆盖了大学决策层、行政层和技术层三个层次,但联邦政府对大学用人自主权的干预主要限于公立大学技术层,而州政府干预大学用人自主权虽不限于大学最高决策层,但其干预大学尤其是公立大学最高决策层用人自主权却成为其高等教育公共治理的常态.根据以上研究发现,本文得出了相应的研究结论并提出了今后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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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宁
- 《决策论坛——企业行政管理与创新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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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用人自主权是指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岗位的特殊性需求设置相应的录用条件,即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并根据本单位的需要择优录取员工,其中包括有权自主决定招工方式、招工数量、招工条件和招工时间.单位招聘设置毕业学校条件不属于用人自主权的观点认为单位招聘设置毕业学校条件有悖用人自主权的行使初衷,使得部分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被侵害,单位招聘设置毕业学校条件属于用人自主权的观点认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是企业招聘门槛设置的自由,提高了招聘效率,降低了企业招聘成本,“上流”院校学术氛围普遍较好,学术资源优质,企业更青睐,笔者则更倾向于“单位招聘设置毕业学校条件不属于用人自主权”:第一,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不能以毕业院校作为招聘条件,但是平等就业法明确规定了每个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如果以院校作为准入门槛,实际上就大大的影响—了人们公平竞争的权利。第二,设置毕业院校条件的确可以提高企业的招聘效率,但提高招聘效率并不是企业招聘的初衷,企业招聘的根本目的是找到合适这个岗位的“最优”人才,因此招聘的最高准则实际应该是“以人为本”。这样简单地以院校为门槛,造成了大量人力资源的流失,完全违背了企业按需选择人才的初衷。第三,学历不等于实力,毕业院校条件的设置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