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3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预防医学、卫生学、一般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53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41592篇;相关期刊261种,包括法学、法律与生活、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华北地区第十九届职业病防治工作暨学术研讨会、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第十四届学术年会等;生命健康权的相关文献由408位作者贡献,包括阿计、唐义红、张洁等。
生命健康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1592篇
占比:99.13%
总计:41958篇
生命健康权
-研究学者
- 阿计
- 唐义红
- 张洁
- 杨娅玲
- 游长虹
- 龚波
- 刘效仁
- 华井波
- 吴忠奇
- 周丽
- 姚玉泉
- 姚玲亚
- 张娟
- 李华成
- 李文成
- 杨兵
- 汤建华
- 洒欣燕
- 潘晓蕊
- 牟方君
- 王有民
- 王瑞根
- 王盈
- 石东风
- 祝文权
- 翟剑
- 艾尔肯
- 董子明
- 董永祝
- 蒋凤
- 谢慧
- 谢青松
- 陈仕学
- 陈榆生
- 马卫华
- 马建文
- 丁立民
- 万志红
- 中国法学会
- 于娟
- 于政雄
- 于文豪
- 于海泉
- 于翠芬1
- 云起
- 代勇
- 任蒙
- 优洁
- 何山
- 何晓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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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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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说法: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信部门对电话线有检测、维修管理等职责,废弃电话线垂落正是电信部门疏于管理所致,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作为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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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方园;
汤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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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儿童是否能够自行行使医疗决定权一直是法学界和伦理学界广为争议的话题,也是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对此,结合儿童医疗决定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与生命健康权冲突、知情同意权制度保障不足以及法定监护人行使儿童医疗决定权可能无法符合患儿最佳利益等,从儿童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和医疗决定能力评估以及对儿童知情同意和医疗决定能力角度的思考三个方面探讨了儿童行使医疗决定权的困境与可行性,指出应充分赋予有能力进行自我决定儿童合法的医疗决定权,以保障其获得医学临床上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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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琳雅;
王彧;
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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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多省市先后宣布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医务人员作为抗击疫情的中坚力量,面临着医疗防护物资缺乏、病毒感染高风险性等诸多伦理困境,健康生命权益受到了冲击。从论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生命健康权的概念入手,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践指南为基础,探讨医务人员生命健康权保障的理论与现实依据。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务人员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举措,以期更好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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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月;
周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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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百年不遇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冲击。全球健康不平等加剧,公共卫生治理面临严峻考验。对此,世界各国应相互支持,构建卫生健康共同体,更好应对当前疫情和未来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危机。一是以“大健康”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重视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加强早期病毒监测预警。二是以保障人类生命健康权为根本,构建韧性卫生体系,提升发展中国家卫生治理和医药研发生产能力,弥合全球免疫鸿沟。三是打造关注发展中国家需求的全球卫生合作新秩序,增加发展中国家话语权和影响力,增强全球卫生治理的包容性和普惠性。四是用新技术赋能公共卫生治理,积极搭建数字健康、数字卫生管理新平台,加快医疗保健数字化,促进全球数字医疗技术联合攻关和成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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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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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药品专利权是一项私人财产权,但因其与生命健康权有密切联系,故而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签订的TRIPS协议将药品专利的高标准保护扩展到了全世界,威胁了生命健康这一基本人权,由此进一步凸显了公共健康危机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有必要反思并重构后TRIPS时代药品专利的正当性并探索兼顾药品创新与药品可及性的有效机制,从而实现药品的可持续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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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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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论述了临床实践中知情同意权与生命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及其原因,提出应进一步完善相应医疗法律法规,细化医方特殊干预权的启动条件,以找到患者生命权与知情同意权的最佳平衡点,实现法律秩序整体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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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璐;
黄卓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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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文从基于善意考量的医源性损害责任和防御性医疗2个维度展开探讨,旨在加强认知,使立法更适应医学科学本身的规律,防止将知情同意作为责与非责的边界,过度地强调知情同意权,苛刻追求过失行为的责任,从而更有利地促进医学诊疗技术的发展,为人民生命健康提供更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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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伊丽莎白·亚历山大罗夫娜·弗拉洛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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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这一影响对贫困人口更为明显。疫情期间对劳动权的保护成为了俄罗斯所面临的直接与民生和国家经济相关的重大挑战。在疫情期间,劳动法被证明是最迅速变化的部门法,其面临诸如社会检疫和卫生措施的推广执行、企业停工、国家和商业部门的经济成本飙升等新问题。在保护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方面的国家"积极义务"方面,俄罗斯通过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方式值得关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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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祺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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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是人类首次共同遭遇的最大规模传染病,它挑战了国家治理能力及国际格局。2021年6月8日,"2021·中欧人权研讨会"在中国重庆召开,本次研讨会以"新冠肺炎疫情与生命健康权保障"为主题,集中讨论了新冠肺炎疫情给当代生命健康权保障带来的挑战与各国的抗疫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特定群体的生命健康权保障、公共卫生危机中生命健康权保障的国家责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全球合作五个议题。本次会议在各方代表论文和发言中可以归纳出两点共识:第一,在疫情面前,国家必须对人民负起责任,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第二,必须尽快建立起有效的国际抗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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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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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代少年儿童已经习惯通过新媒体了解各种时事新闻,他们思维活跃,视野开阔,乐于参与各种讨论。鉴于此,道德与法治课堂也应当适时、适度、恰当地引入时事新闻,并与教学内容相结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思辨能力,培育学生良好法治观念。朱熹《观书有感》言:"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把时事新闻引入道德与法治课堂,分析社会热点、舆情事件,深度解析新闻背后隐含的道德与法治精神,学以致用,激活课堂,这就是"时事新闻教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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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长虹;
张洁;
杨娅玲
- 《华北地区第十九届职业病防治工作暨学术研讨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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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三种权利类型.公民有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当其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享有自卫的权利及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就是在职业活动中,劳动者的健康不受伤害,生命不受伤害,防止由于职业中的危害因素使劳动者引起疾病.职业病是因职业性有害因素这类特异病因而产生.患病后一般不易治疗,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工作能力.尘肺、中毒等职业病更是直接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当用人单位违法职业病法执法时,其侵犯的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因此,司法的及时介人、对违法者以侵犯生命健康权、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刑罚的处置,才能真正使职业病的防治落到实处。因此,司法保障是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的根本。只有加大对违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的刑罚处置,使危害职工生命健康的违法者随时处于犯罪与刑罚的威慑之下,职业病的发生才能得到真正的控制,才能使职业病法制的措施落到实处,才能真正杜绝职业病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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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长虹;
张洁;
杨娅玲
- 《华北地区第十九届职业病防治工作暨学术研讨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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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业病防治自颁布实施到如今已近10年.能否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在法律范围内正常运转,关键就在于法律的执行力度.法律执行不力,屡次打击人们的信心,就会使法律失去权威,人们不守法的意识和行为都会大大增加.行政执法就是使行政法律法规得到切实实施,使受保护的社会关系得到切实的保护或恢复,在全社会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但行政法律在执行上也有先天的不足.首先,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由政府行政各主管部门推动,这是行政法律规范实施的有力保障.第二,政府的行政执法是事前的,行政法的预防性规范作用主要通过政府的行政执法来实现.第三,行政法对健康权的保护具有主动性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性特点。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首先应从立法上加大对侵犯职工生命健康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执法时从严处置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同时加强教育,教育与威慑并重,使用人单位自觉守法,提高劳动者维护生命健康权的自我保护意识,最后要加强社会监督,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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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亮;
石东风
- 《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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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当代卫生法制的历史较短,纵观目前卫生方面存在的许多立法、司法、执法各环节协调不能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关卫生法律与卫生制度之间不够协调、统一.本文从卫生法律制度化、卫生制度法律化的辨证关系着手,分析两者不够协调、统一的现实问题,探索论证两者协调、统一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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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亮;
石东风
- 《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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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当代卫生法制的历史较短,纵观目前卫生方面存在的许多立法、司法、执法各环节协调不能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关卫生法律与卫生制度之间不够协调、统一.本文从卫生法律制度化、卫生制度法律化的辨证关系着手,分析两者不够协调、统一的现实问题,探索论证两者协调、统一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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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亮;
石东风
- 《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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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当代卫生法制的历史较短,纵观目前卫生方面存在的许多立法、司法、执法各环节协调不能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关卫生法律与卫生制度之间不够协调、统一.本文从卫生法律制度化、卫生制度法律化的辨证关系着手,分析两者不够协调、统一的现实问题,探索论证两者协调、统一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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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亮;
石东风
- 《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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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当代卫生法制的历史较短,纵观目前卫生方面存在的许多立法、司法、执法各环节协调不能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关卫生法律与卫生制度之间不够协调、统一.本文从卫生法律制度化、卫生制度法律化的辨证关系着手,分析两者不够协调、统一的现实问题,探索论证两者协调、统一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