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1年内共计10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3篇、专利文献1871篇;相关期刊89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胜利油田党校学报等;
中华民国宪法的相关文献由105位作者贡献,包括尹涛、张皓、张维达等。
中华民国宪法
-研究学者
- 尹涛
- 张皓
- 张维达
- 朱天顺
- 聂资鲁
- 郑大华
- 陈立忠
- 严骅
- 于明
- 伍野春
- 刘会军
- 刘佩莹
- 刘佳雁
- 刘兰昌
- 刘燕南
- 刘秋阳
- 刘红
- 卞修全
- 叶介甫
- 吴文革
- 周威
- 孙成军
- 孙淑
- 孙祎
- 孙金根
- 宋石男
- 小时
- 居正修
- 张天弓
- 张家康
- 张帆
- 张文生
- 张旭
- 张梦梅
- 张维达1
- 徐公喜
- 徐矛
- 徐青
- 方宝璋
- 星岛
- 智效民
- 朱旭红
- 朱馥生
- 李伯顺
- 李儒忠
- 李学智
- 李少文
- 李思达
- 李秀原
- 李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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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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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49年4月,国共两党在北平进行和平谈判,这是新中国成立前最后的国共谈判。由于国民党拒绝在和平协定上签字,和谈彻底破裂。毛泽东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1949年元旦,毛泽东发表《将革命进行到底》的新年贺词,表明“决不怜惜蛇一样的恶人”,要坚决、彻底、千净、全部地消灭一切反动势力,将革命进行到底。同日,蒋介石发表新年文告,表示愿意在保持中华民国宪法、法统、国体和军队等前提条件下与中共商讨停止战事、恢复和平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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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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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23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近代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成交宪法,该宪法的一大特色是在国家结构设计中对中央与地方制度的安排,即明确作为地方的省在宪法中的地位和权限.透过对在制宪过程中省制问题争议的还原,可以使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地方问题在民初政治秩序中的重要性,对于民初议员们议政情形有更多认识,对这部宪法的性质有更进一步的了解.本文以宪法制定过程中刊发的《宪法会议公报》为依据,从省制条文产生过程中争论较多且最主要的关于省的性质地位及省权大小等方面展开,试图呈现制定过程中议员们对省制问题的争辩,以及对最后形成的《中华民国宪法》的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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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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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1946年11月至12月"制宪国大"召开期间,《大公报》连续发表多篇社评,就制宪中许多问题进言献策,呼吁制定一部民主宪法.《大公报》的部分建议得到了大会采纳,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从条文上看是一部比较民主的宪法.然而,国民党并无真正还政于民的诚意,《大公报》呼吁的民主只是一厢情愿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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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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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抗战胜利后,国内外的环境推动着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朝着对人民权利规范更为完善的方向前进.尤其是在这部宪法中诸多关于教育权的规定,展现出前所未有的系统性、具体性.其规定之细致,内容之全面,在许多同时代的宪法中,都是罕有的.在宪法中确定普遍教育、免费基本教育、优抚优待等基本国策更是中国人权事业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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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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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1946年11月至12月“制宪国大”召开期间,《大公报》连续发表多篇社评,就制宪中许多问题进言献策,呼吁制定一部民主宪法。《大公报》的部分建议得到了大会采纳,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从条文上看是一部比较民主的宪法。然而,国民党并无真正还政于民的诚意,《大公报》呼吁的民主只是一厢情愿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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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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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政协宪草”,台湾学者承认它的存在,认为其是1946年宪法的蓝本,而大陆学者对此并不认同,甚至认为所谓“政协宪草”是不存在的.考诸史实可知,“政协宪草”是1946年2月至4月期间,由国民党、中共、民主同盟、青年党和无党派方面的代表组成宪草审议委员会,修订《五五宪草》过程中,形成的一份讨论记录稿.由于“政协宪草”只是一份记录稿,因此当初中共和民盟不承认它具有宪法草案的性质.但是,1946年底国民党召开制宪国民大会时,又以“政协宪草”为底案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以来,当年宪审会的参加者先后公布过几个不同版本的“政协宪草”,但学界的研究只注意到其中一个,实际上还有三个.这些版本内容具有一致性,和1946年宪法的精神也基本一致,但价值不同.应特别重视其中的“《再生》版”和“陈启天版”,因为它们才是迄今为止“政协宪草”最恰当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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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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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36年《五五宪草》公布后,国统区妇女活动家们的关注重点从追求男女平等到追求保障妇女在选举中享有一定数量的最低名额.全面抗战时期,妇女界在两次宪政运动中进一步呼吁增加宪法中国民大会妇女代表名额.1946年国民大会中,妇女活动家们向大会提交提案,要求在宪法中规定各种选举需保障妇女至少百分之二十的名额,在大会中引起了争议.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最终规定"各种选举应规定妇女当选名额,其办法以法律定之".妇女活动家们的要求部分得到了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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