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1年内共计20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3篇、专利文献34517篇;相关期刊124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淫秽物品的相关文献由196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娟娟、刘鹏、杨毅等。
淫秽物品—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4517篇
占比:99.42%
总计:34720篇
淫秽物品
-研究学者
- 王娟娟
- 刘鹏
- 杨毅
- 柏东海
- 王大宇
- 胡明
- 高一飞
- Meng Jiao
- 丁国锋
- 乔东方
- 乔小会
- 乔新生
- 于光大
- 仝慧铭
- 以周
- 任思琪
- 任虹
- 何成
- 何能高
- 何腾姣
- 余新
- 倪泽仁
- 刘丽丽
- 刘山陵
- 刘建昌
- 刘月
- 刘金标
- 刘霞
- 力文
- 南山
- 博硕
- 卢林刚
- 叶氢
- 向本阳
- 吕明合
- 吴文平
- 吴昌光
- 吴献平
- 吴蒙
- 吴超令
- 周万廷
- 周其华
- 周子实
- 周洪轩
- 周航宇
- 周航宇2
- 周详
- 坦纳
- 姚伟彪
- 姜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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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乐婷;
张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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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的诞生使信息的传播方式和效率都得到了大大提升,但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挑战.大量涉嫌违法犯罪的淫秽不良信息充斥着这个虚拟空间,在网络环境中各犯罪人的方法手段较为特殊,共同犯罪现象应当得到及时的关注和解决.本文通过援引李宗瑞的案例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涉及的各主体分别进行责任分析,并对学界有关争议的问题提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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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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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作为一种妨害风化类的犯罪,在“快播案”“天一案”等典型案例发生的2015—2018年,受到了各界人士的积极讨论。对本罪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分析,了解本罪的犯罪特点及量刑特征,有利于更好地规制本罪,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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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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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有关淫秽物品的刑事立法中,无论是道德主义、家长主义、自由主义还是女权主义,仅凭一己之力都无法解释复杂的立法现象,多元主义具有相对的合理性.有关淫秽物品的刑事立法是在冒犯原则的基础上考虑禁止剥削理论和软家长主义,法益理论中的损害原则无法为立法提供合理的说明.淫秽物品具有诲淫性的正向特征,没有科学价值或艺术价值的反向特征,这两个正反特征都应主要根据冒犯原则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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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腾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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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出版行为包括了程序违法与内容违法两类.就程序违法出版行为而言,出版许可是普通许可而非特许,对非法经营罪的法益进行还原后能够发现,未获出版许可的主体所实施的出版行为未能侵犯本罪的保护法益,其不能构成本罪.相关司法解释中入罪门槛的设置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对之应严格把握.就内容违法出版行为而言,其主要表现为出版淫秽物品,相关犯罪侵犯的法益是性的私密性.对于淫秽物品的界定,形式上需要采取客观的、一般人的、整体的判断视角.实质上首先需要正面考察"诲淫性"的内涵,其需要结合涉性行为的主体、描写部位的私密性、涉性行为社会公开接受程度来予以判断.其次,还需要从反面考察艺术价值对"诲淫性"的冲淡作用,其需要结合作品内容的意蕴性、思想的深刻性、技巧的美感等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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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g J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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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淫秽电子信息界定的首要问题是承认其为淫秽物品的本质属性,消除其在法律上存在的适用难题,进而分析概念本身,明确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范围,排除直播裸聊等“淫秽人”属于淫秽电子信息类别的错误认定,在对淫秽电子信息概念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区别色情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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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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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未成年人向色情网站提供淫秽物品牟利属于违法行为吗?【案例】小春13岁了,是一个计算机爱好者。在课余的时间里,小春经常沉浸在网络中,还自主开发了益智小游戏。小春的父母认为小春在电脑方面有天赋,所以也没有限制小春上网。一次,小春的电脑上出现了一个色情网站的页面,好奇心强的小春点击了该网页,在线客服告诉小春可以通过提供相关材料挣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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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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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对于淫秽物品的全面禁止,反映的是20世纪80年代的道德观念与刑法思维。随着社会变迁,尤其是网络时代的到来,这一政策陷入多重困境之中。德国容许普通淫秽物品,但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优先,通过刑法限制其传播方式,这一模式在网络时代同样暴露出缺陷。相比之下,美国强调言论自由,通过对"淫秽—猥亵"的二分实现了传播普通淫秽物品的完全除罪化,并在网络时代捍卫了这一立场。从法益理论、法经济学、法制史以及网络政策的角度进行考察,全面禁止淫秽物品缺乏足够的依据。对中国而言,局部轻刑化与适度除罪化是大势所趋,通过对"淫秽"一词进行限缩解释实现传播普通淫秽物品的除罪化是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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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锦超1;
陈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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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持有儿童色情制品行为是指明知涉及儿童色情内容的图片、视频而故意私藏、携带、保存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存在刑事立法的必要,并可在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我国儿童保护立法变更及相关持有型犯罪立法中找到立法依据与参考。增设该罪名时需考虑刑法条款的整体性,对涉及淫秽物品关联犯罪的条款同时做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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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若楣;
任思琪;
曹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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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淫秽物品的形成是基于性对于人类成为一种心理需要之时而产生的,随着网络世界的不断开放和发展,其传播方式更为广泛和隐晦.性观念、性风尚的内涵也不断发生改变.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人们认为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权利.而成年人具有完整的接触淫秽物品的权利,但在接触和传播过程中应尽到照顾未成年人权利的诚恳义务.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在大部分国家均有相关规定,我国对于该类犯罪刑罚较为严重.对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我国刑法对该犯罪的规定尚有修改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