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0年内共计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建筑科学、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1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67589篇;相关期刊31种,包括武警学院学报、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2015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暨学术研讨会、中国科协2005年学术年会(第24分会场 科学发展观与公共消防安全)等;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相关文献由83位作者贡献,包括吴林生、张元祥、张晶等。
消防责任事故罪—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7589篇
占比:99.90%
总计:67660篇
消防责任事故罪
-研究学者
- 吴林生
- 张元祥
- 张晶
- 李富友
- 王天瑞
- 贺江波
- 赵晓
- 丁红国
- 于慎鸿
- 任彦君
- 何倩
- 何苗
- 佚名
- 冯晓军
- 刘彬
- 刘茂华
- 刘颖
- 卢铸钦
- 叶青锐
- 吴启鸿
- 吴国林
- 吴明凯
- 周胜
- 姜海
- 孙小霞
- 孙德岩
- 孙蓉
- 孟庆华
- 宋喜亚
- 宋春红
- 康泽洲
- 张元详
- 张剑
- 张学义
- 张小霞
- 张思君
- 张永刚
- 张翔
- 张锋
- 张霄
- 徐雷
- 曹大魁
- 朱瓒
- 杜东升
- 杨殿波
- 杨红涛
- 林亚刚
- 欧阳漾
- 洪卫栋
- 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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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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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防通道是灭火救援的重要生命通道,不能随意占用、堵塞.由于居民消防和法律意识不强、小区物业不到位等原因,近年因消防通道被占用或堵塞,耽误火灾救援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者除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解决居民小区的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问题,需要当地政府、消防及相关职能部门、物业公司和居民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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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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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防责任事故罪主观方面虽为过失,但行为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亦有“间接故意”之嫌.应将“拒绝执行”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以促进单位积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共建良好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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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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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消防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法规、拒不执行改正措施,造成严重后果,主体为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人,主观方面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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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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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防责任事故罪作为一个多发性犯罪,易与相邻其他类型事故犯罪发生竞合,不利于司法实务中准确地认定犯罪.就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和界定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此类问题的统一处理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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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锋;
朱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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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现实的快速变化,我国刑法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规定越来越显现出弊端,亟须修改完善。分析了现行消防责任事故罪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With the rapid change in China,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fire accidents offense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inadequate and urgently needs revising.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fire civil liability in a unique perspective and makes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s some suggestions to revise in terms of necessity, usefulness and fea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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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殿波
- 《2015年度灭火与应急救援技术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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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打击消防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消防责任事故罪.本文在阐述消防责任事故罪概念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消防责任事故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的犯罪构成,以期为实践中消防机构执法人员认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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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
- 《2015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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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对责任人承担何种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与失火罪一样,消防责任事故罪也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刑事案件之一,此种犯罪的成立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密切相关.本文从该罪的构成要件及意义入手,并结合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讨论其合理性,以减少消防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这个条件会导致实践中出现的消防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无法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处罚的境况,有的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如果消防责任事故罪对于造成消防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不能适用,就违背了立法原意,也违背了立法效益原则。只有全社会都重视消防,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各企事业单位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行动上严抓落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强化责任,才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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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胜;
吴启鸿
- 《中国科协2005年学术年会(第24分会场 科学发展观与公共消防安全)》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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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设立主要为了预防打击消防安全领域内的犯罪行为,有利于减少重、特大的火灾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和生命安全.但随着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些缺陷方面也暴露出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消防监督工作从管理性转向了服务性,现行刑法对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制定与现实状态相脱离,出现了衔接障碍的问题。本文笔者从三个方面剖析了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设立的技术缺陷并阐述了对其进行局部修改的理由.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及各种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刑法加强对消防事故刑事责任的追究,以刑法的威慑力来强化公民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意识,遏止消防领域的违法犯罪,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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