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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

法律理论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25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政治理论、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3篇、会议论文15篇、专利文献7249篇;相关期刊161种,包括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法治思维与第五届全国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度年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法律理论的相关文献由263位作者贡献,包括徐爱国、梁治平、苏哲等。

法律理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43 占比:3.24%

会议论文>

论文:15 占比:0.20%

专利文献>

论文:7249 占比:96.56%

总计:7507篇

法律理论—发文趋势图

法律理论

-研究学者

  • 徐爱国
  • 梁治平
  • 苏哲
  • 何大俊
  • 姜福东
  • 张国清
  • 张志铭
  • 杨天江
  • 杨柏
  • 柳承旭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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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郝胜林
    • 摘要: 加强法律本科生职业能力培养已经成为法学教育职业化导向下的必然选择,"事物的本质"作为法学思考的基础范式,可以避免纯粹法律技术对法律和社会的危险性,弥补法律漏洞。法律本科生在学习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应加强学术能力培养,更应加强职业能力训练。
    • 唐灿
    • 摘要: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即将开展试点,在我国汲取他国相关法律经验并投入到实际应用中时,需看到现行的经济法中除了对破产人员的认定外,还通过一系列理论依据支撑的方式帮助维护社会公平和企业利益,因此将对未来进一步深化个人破产制度更有利.
    • 伊沙依·布兰克; 艾希·罗森—兹维; 杨静哲
    • 摘要: 本文探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法律理论中发生的空间转向.我们认为,虽然“空间”在法律分析中的出现先于此“空间转向”,但各类不同研究的汇集——作为法律理论的一个特殊分支——产生了三方面重要影响.首先,空间分析为深入理解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提供了契机;其次,法律地理学研究将似乎不相关的和独特的法律领域,及其所体现的潜在的逻辑、目的和价值予以整合;最后,作为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空间转向的一部分,法律地理学填补了未将法律纳入其视野,或者对法律之认知较为粗浅的众多研究所留下的空白.批判法律地理学家已表明,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国家推行其空间政策的被动媒介,它还是一种拥有其自身生命的生产力,可以说,法律塑造了物质空间、社会空间以及精神—主观空间.
    • Jaakko Husa; 李剑
    • 摘要: 对比较法理论的研究需要在更高的哲学层面来进行审视.从本体论、认识论角度,通过梳理罗格朗、埃瓦尔德、亨瑞、佩奇尼克等几位比较法学者的思想异同,我们可以厘清法哲学与比较法理论之间的内在关系.由于比较法的“跨法域”特征,使得人们对比较法的讨论无法在个别国家法的有效性上来构筑自身的“可比性”基础,因此将法律比较的可靠性基础转移到认识论层面、本体论层面,也就是在法哲学视角下来构建比较法理论的基础将是一种合理的选择,这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更加稳固的理论观察视角.
    • 马西耶·科斯佐夫斯基; 王瑞超
    • 摘要: 本文探讨了法律推理的独特性问题.具体而言,作者提出了这样一个论点:使法律推理与在实证和经验科学以及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推理不同的,不是其推理形式(架构),而是法律环境(legal milieu).因此,他试图证明法律的某些特征对法律推理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其规范性和规定性,以经验为依据来验证其内容的困难性,源于物质世界的限制以及对人类及其思想的依赖,还有法律人的“非专门化”特征以及权威在其中的突出作用——强烈影响了法律推理.尽管采用了一般的推论形式,以上的种种特征使法律推理具有了独特性.
    • 杨天江
    • 摘要: 格里塞-菲尼斯学派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正值英语世界自然法理论复兴之际.这个学派在理论目标、论证方法和评价标准上与其他自然法学者不同.格里塞是这个学派的奠基者,菲尼斯把他的道德理论贯通到法律领域,乔治则为他们的理论进行了最为强劲的辩护.他们根据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传统阐发了一种关注现代的道德、政治和法律理论.他们信赖实践理性对基本善的把握,坚持通过实践理性化的基本规定可以形成道德准则,提供一种解释和捍卫关于人类选择和行为之对错的理论.在他们看来,自然法是一批首要的实践原则,法律原则建立在这些实践原则基础之上.这个学派已历经半个世纪,对英语世界自然法理论复兴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 杨天江1
    • 摘要: 格里塞-菲尼斯学派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正值英语世界自然法理论复兴之际。这个学派在理论目标、论证方法和评价标准上与其他自然法学者不同。格里塞是这个学派的奠基者,菲尼斯把他的道德理论贯通到法律领域,乔治则为他们的理论进行了最为强劲的辩护。他们根据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传统阐发了一种关注现代的道德、政治和法律理论。他们信赖实践理性对基本善的把握,坚持通过实践理性化的基本规定可以形成道德准则,提供一种解释和捍卫关于人类选择和行为之对错的理论。在他们看来,自然法是一批首要的实践原则,法律原则建立在这些实践原则基础之上。这个学派已历经半个世纪,对英语世界自然法理论复兴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 简资修12
    • 摘要: 在法律之科学研究中,经济分析可说是目前的主宰者,但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法经济分析,却在法律(规范)与(经验)科学两面向上,都存在缺陷。传统演绎概念法学的确有不足之处,但因此将法律虚无化或工具化,以便于数理操作,而宣称法律之科学研究,则是另一极端。法律经济分析的先驱霍姆斯之拒却概念演绎而主张''社会归纳法'',是针对法律规范本身之提炼而言,并不是如后人之遁于司法行为或法律实效之外部研究。现代法律经济分析之毫无疑问共主科斯的主张,也是''不知法律,无以知经济''。但目前作为法律科学核心之法学方法,又仅具形式作用,未能有效助法律之实质获取。本文主张立基于科斯与张五常厂商理论之合约法学,才能科学地研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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