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目的是通过一个法律史的视角,比较北宋熙宁变法的法律变革与九百年后中国改革开放时期的依法治国法律变革。虽然表面看来两者时代相差甚远,缺乏明显的可比较性,但若能从一个比较抽象的理论分析架构入手,两者仍可有一定的比较价值。更重要的是,这个比较分析中,能否提供一种具有历史深度的启发,帮助人们对两者的了解同时得到提升?当然对两者的分析结果,性质不可能一样。前者完全是过去历史的新诠,但后者一则方兴未艾,一则后果难料,这里的分析只能作为一种审时度势的努力,希望对二十年来纷至沓来而又瞬息万变的法律变革,带来具方向性的启示。rn 本文所提供的分析架构,包含几个层面:(一)变革的动机—包括合法性的要求、危机处理以及意识型态的追求三个因素。(二)变革的人事—包括决策、执行、意见三类法律事务相关精英以及受变革影响的广泛群众(含所有与法律无关的各级官员).此外亦须从三个来源—原创、本土、外来资源—分析变革精英所采纳的变革理型模式。(三)法律系统分析—包括意识型态、立法法规、司法组织(含人事如司法官员及律师等)、执行四个层面。(四)变革的演化动态—包括内部稳定性的分析(平衡分析)、系统表现分析(效率分析)以及规模与速度分析。变革演化的动态的分析,则观察变革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平衡而高效(EE)、平衡而低效(EI)、失衡而高效(DE)、失衡而低效(DI)。rn 本文在分析熙宁法律变革后,结论是变法前属于平衡而低效,变法产生失衡而高效的形态,其后的结构调整失败而导致失衡而低效的情况,这与北宋乃至南宋均亡于外族恐怕不无关系。至于依法治国法律变革的分析,则认为变革二十年发展至今,内部平衡从四个系统层面而言,均越来越不协调,但从改革开放的尺度衡量,则越来越高效。二十年来的变革从规模到速度均属惊世创举,但急变剧变增加了内部失衡的压力,但过份缓不济急的步伐,亦对全球一体后的国情世局无补于事。如何在两端之间取得有机的平衡,信为今后的结构调整成败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