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因
法律原因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19年内共计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6篇、专利文献3216篇;相关期刊67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法律原因的相关文献由90位作者贡献,包括尚红利、尹明生、吴建平等。
法律原因
-研究学者
- 尚红利
- 尹明生
- 吴建平
- 吴茜
- 孙永芹
- 安然
- 杜永福
- 胡发富
- 胡眠秋
- 落志筠
- 赵静
- 何锦龙
- 何霜涛
- 刘晓蕊
- 刘海存
- 刘淑华
- 刘菁
- 刘蕊
- 包桂丽
- 叶庆
- 吴伟
- 吴伟12
- 吴栋
- 周柯余
- 唐旭英
- 孔一
- 孟庆瑜
- 孟梓歆
- 季兰玉
- 尹琳
- 庞一然
- 廖建求
- 张剑弼
- 张晓琛
- 张瑞荣
- 张芳芳
- 张路
- 张辉
- 张钦
- 彭剑波
- 彭希乔
- 徐红梅
- 方妹
- 曾彩琳
- 朱应平
- 李卓彬
- 李发新
- 李惠阳
- 李文辉
- 杜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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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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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关于"虐童"事件的报道屡见不鲜.究其原因,针对性的法律缺失、违法成本低,幼儿教育资源的缺乏和分配不公平,幼师队伍质量不高和政府教育部门监管的缺位等因素造成了这一现象.本文指出要想从根本上消除"虐童"现象,立法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加大对学前教育的各项投入,提高幼师行业的整体素质,加强政府和社会对于学前教育的监督.保护儿童免受虐待,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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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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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向公众开放的非盈利性机构,中美博物馆都遵循着为社会及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这一原则.由于两国博物馆事业受起步时间、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公民观念等多方面影响,博物馆运行体制有着很大不同.美国的博物馆在服务理念、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等三方面成为后来者的效仿对象.完善体制的背后是完备的法律支持,由中美博物馆运行体制的不同剖析其背后法律原因,将对我国文化立法尤其是博物馆事业的立法薄弱现状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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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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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取得本质上乃立法者拟制第三人主观上具有善意因素的瑕疵交易能够如有权处分一般,发生终局性物权变动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仅将善意取得视为原始取得并将善意取得的原因定位为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无法祛除善意取得嗣后所产生的体系瑕疵.善意取得系一项法律拟制,故而应明晰善意取得之法权原型为有权处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阶层式的法解释运作,令善意取得能够获得与有权处分相同的法律原因与法律后果,从而祛除拟制所带来的异质性因素,消除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与我国《合同法》第51条之间可能产生的体系瑕疵,使善意取得发生之后的善意第三人亦可向无处分权人主张违约责任,最终使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型法益获得合理而周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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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桂丽;
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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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利益正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但是,由于我国医疗任务的繁重、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却一直是个薄弱环节.针对这个问题,首先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分析了患者隐私权的应有之意,又对我国患者隐私权频受侵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借此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而切实加强和完善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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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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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90年代,为维护劳动体制改革中老职工的权益,《劳动法》确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为遏制合同期限短期化现象,稳定劳动关系,顺应无固定期限制度常态化的国际潮流,《劳动合同法》又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然《劳动法》实施前后企业涌现了大批辞退员工热潮,与立法者初衷背离.企业强烈的排斥反应不禁让我们深思:为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会引发企业强烈排斥?即使立法机关极力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不等于“铁饭碗”、“终身制”,仍消除不了企业的恐慌心理,是企业认知错误仍未扭转,还是制度本身就有问题?若是制度本身的问题,是条件过于严苛还是立法技术欠缺?抑或是决定制度设计的立法理念有失偏颇?对此,笔者试从立法层面对此问题分析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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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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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双层因果关系相关理论的梳理,阐明这一双层因果关系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并从中进一步分析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尤其是刑法因果关系,应当包括归因与归责的双重属性,不应当孤立地看待因果关系的客观属性,而是要主客观相结合地在事实层面和规范层面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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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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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双层因果关系相关理论的梳理,阐明这一双层因果关系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并从中进一步分析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尤其是刑法因果关系,应当包括归因与归责的双重属性,不应当孤立地看待因果关系的客观属性,而是要主客观相结合地在事实层面和规范层面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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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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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围绕给付概念的争议几乎贯穿了不当得利理论发展的历程.给付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其核心在于给付目的.对给付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确定给付目的之行为的性质,其将给付行为中的客观要素与特定债务联结起来.当债务涉及所有权移转等法律行为时,采需受领的单方意思说,即清偿目的决定说更为合理.不当得利法中的给付目的与履行法上的清偿之确定在法律性质上应当是同一的.对给付型不当得利,应依给付关系个别决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当事人,由给付者向受领者请求返还其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的利益.给付目的是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法律原因,给付目的无法实现即是"无法律上之原因"的体现.对给付概念的继受与不当得利体系的完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