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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赔偿

法定赔偿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22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世界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54篇;相关期刊139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等;法定赔偿的相关文献由247位作者贡献,包括朱启莉、张鹏、徐聪颖等。

法定赔偿—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24 占比:32.99%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15%

专利文献>

论文:454 占比:66.86%

总计:679篇

法定赔偿—发文趋势图

法定赔偿

-研究学者

  • 朱启莉
  • 张鹏
  • 徐聪颖
  • 丁苏婷
  • 何江龙
  • 凌宗亮
  • 刘军华
  • 叶明鑫
  • 周中举
  • 周健宇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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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嘉诚
    • 摘要: 惩罚性赔偿作为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中最强力的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中有着明确规定,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其制度本身的适用条件模糊、证据采信困难以及功能被其他侵权损害赔偿所架空的内外双重困境。立法上应当对其主观构成要件进行统一表述,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界限。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克服制度路径的依赖,完善举证标准。在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同时也应防范潜在风险,保障其在知识产权侵权关系中的准确适用。
    • 林洋
    • 摘要: 数字音乐繁荣发展,数字音乐著作权人维权的侵权案件数量却非常少,维权欲望低源于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领域中法定赔偿适用失范,表现为严重同案不同判和法官随意裁量数额。因对法定赔偿本质认知偏差导致其适用失范,法定赔偿仅是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数额酌定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应用。法定赔偿应以完全赔偿原则为目标,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为确定标准,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无法适用时发挥作用。因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后果附带的公益性,在数字音乐著作权人无法自行举证形成实际损失的高度盖然性心证时,法官应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认定权利人实际损失,以作法官酌定赔偿数额的前置程序,且法官应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用的先后顺序调取相关证据。若仍无法形成权利人实际损失的高度盖然性心证,由法官对侵害中实际网络传播次数进行调查,综合考量侵害行为方式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实际举证情况、侵权行为方式等因素,在不同赔偿数额区间中确定赔偿数额。
    • 何国强
    • 摘要: 我国已建立由《民法典》基本条款指引、知识产权领域基本全覆盖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量定是制度实施中一个富有技术性的基础问题,应遵循“合理定价”和“审慎谦抑”两大基本原则。在赔偿基数的量定上,一方面应将法定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另一方面,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固有的不确定性,应突破精准计算的思维定势,设定适当的证明标准并完善举证责任规则。在赔偿系数的确定上应遵循“要素累积法”,依据侵权主客观因素权重进行赋值,并将每一惩罚因素对应的倍数相加得出最终系数,以减少适用的随意性。
    • 邓雨亭; 李黎明
    • 摘要: 专利侵权诉讼与企业创新活动密切相关,侵权损害赔偿以经济补偿形式通过改变企业创新回报预期影响企业创新策略选择。构建司法救济社会成本模型与企业创新成本模型,分析法定赔偿下限修改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机理,并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提出的三项法定赔偿下限修改方案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大幅提升赔偿下限能够激励企业突破性创新,但其对侵权的过度威慑将增加创新活动的无谓损失,并产生司法寻租空间;而取消赔偿下限将减少企业对累积性创新的投入,弱化《专利法》的侵权威慑力度,并增加法院裁判成本。在新修订的《专利法》中,3万元赔偿下限能够对企业累积性创新活动产生激励,但亦将导致低质量专利侵权诉讼挤占司法资源。据此,提出优化法定赔偿制度效果的政策建议。
    • 田续
    • 摘要: 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及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初步建立。在立法体制逐渐完善下,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便成为热议的话题。通过对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规定进行梳理,将惩罚性赔偿规定拆解为适用条件、赔偿数额、赔偿范围3个构成要件,将其与实践情况与法律基础相结合,可以对制度适用前提惩罚性赔偿数额与范围有明确认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应分为主客观条件,客观条件是其核心,主观条件中的概念应统一明确;在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上,取整数倍更符合裁判说理与统一适用;因请求权基础不同合理开支不能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法定赔偿不可也不应纳入惩罚性赔偿基数。
    • 朱玥
    • 摘要: 《民法典》的实施对《著作权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全面更新了侵权损害赔偿规则,意在加强版权保护,提升司法效率。但是,网络图片版权维权乱象可能致使法定赔偿制度发生价值偏离。法定赔偿金下限将激励投机性诉讼牟利,助长“以诉代销”风气。而法定赔偿金上限大幅提升,将加剧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供给竞争。本文认为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晰权利使用费计算方法,将版权登记作为法定赔偿适用条件,并且设置酌定赔偿标准,以指导网络图片侵权案件的审理工作,让法定赔偿制度回归应然角色。
    • 刘琳琳; 王鑫怡
    • 摘要: 我国专利法领域已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在司法适用中仍存在以下疑难问题:主观要件模糊不清,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难以确定,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适用混淆,惩罚性赔偿倍数计算标准缺失。为使该制度的适用效果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应明确主观要件的具体内涵;划清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界限,增设酌定赔偿作为计算基数;在综合考虑专利价值的基础上采用权重计算方法量化惩罚性赔偿倍数。
    • 何琼; 陈福胜
    • 摘要: 法定赔偿兼具补偿和预防功能,自法定赔偿引入我国以来经历了几次变革,由在商标法上的变革可见一斑。适用法定赔偿方式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明标准较低,相较于其他赔偿方式适用频率较高,便捷了司法审判和权利人保护。但赔偿数额与权利人诉求的金额之间差异过大,对当事人来说不具有可预见性,容易引起争议,论证说理也较简单,说服性不强,这在司法实践案例中可以体现出来。具体解决路径为:利用层次分析法,建立法定赔偿金影响因素分档机制,提高法定赔偿的科学性;将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作明确区分,将两种制度的功能都发挥出来;降低其他赔偿方式的证明标准,鼓励实践中用其他计算方式代替法定赔偿
    • 李檬; 王洪友
    • 摘要: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法定赔偿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争议,理论标准较为模糊甚至混乱。裁判标准的不确定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法定赔偿数额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合理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赔偿制度需要构建统一裁判标准来限制司法实践的裁判尺度。在统一标准设计上,应当确立填平原则为基本原则,限制法定赔偿适用顺序,细化不同类型作品的考量因素,在必要时可酌情突破法定赔偿的限额规定,防止任意自由的裁量和僵化的裁量,更好地实现法定赔偿的补偿和威慑两大功能作用。
    • 吴琪
    • 摘要: 2019年施行的《商标法》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但实践中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适用较少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政策背景下,需进一步规范其启动程序,合理分配权利人和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在赔偿数额方面,拓展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赔偿基数的计算。在赔偿倍数确定上,合理地协调赔偿基数与赔偿倍数的关系,使最终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案件的真实情况相符合。同时,准确定位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之间的关系,进而保障和完善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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