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民政府于民国27年(1938年)制定公布《建筑法》,然而台湾地区早于日治时期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即已制定建筑法规,显示建筑营造纳入法治管理也已有113年历史.日治殖民时期的台湾建筑,因受制于日本的《内地法》,快速转向现代化(西方化).殖民政府在台湾建立了仿近代西方法律体制,却非基于社会大众民生需求,这使得当时台湾社会实际状况与西方明文法在理论上所应具备的社会基础,存在相当大的落差.日益普遍的建筑和设计教育,以及明文的建筑、建筑师、技师、营造业等相关规定,其实就是一种奠立在前述社会落差基础上的高楼,当然也就状况百出.故今日针砭之道必须找出因“设计专业化、违章普遍化、营建制度化”三者彼此间不对称所引致的问题,更积极地以技术创新理念,来开展台湾住宅建筑的最佳化常态结构体系研究.“住宅建筑”对于一个国家与社会,乃至于家庭与个人,与其生活、生产与生命——三生一体福祉息息相关,但是当台湾社会高比例的住宅建筑,仍然徘徊于建筑法制边缘的挣扎,或是品牌化消费型商品的迷思之虑时,本研究溯源自中国社会封建传统最末段的明清交会之际,由“文人匠主体性所引发的‘主匠兴造论,自觉实践意识”为一深层结构,来比对今日住宅建筑营建生产、消费体系的内在逻辑.针对住宅建筑设计和法治不对称所产生的社会脱序现象和结构性并发症,进行扎根诠释学的质性理论研究.本研究成果对于台湾建筑和设计相关领域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学校教育、专业社群和社会大众,相对提供行政立法、设计观念、技术理性和价值伦理等四个面向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