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改革
法制改革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1年内共计23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史、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9篇、会议论文12篇、专利文献26354篇;相关期刊181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第一届两岸文化发展论坛、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第七届软科学国际研讨会等;法制改革的相关文献由226位作者贡献,包括黄清华、于彦梅、冯玉军等。
法制改革—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6354篇
占比:99.13%
总计:26585篇
法制改革
-研究学者
- 黄清华
- 于彦梅
- 冯玉军
- 刘莉
- 张文显
- 张锐智
- 张锡海
- 徐忠明
- 李交发
- 李步云
- 杨本娟
- 林元斌
- 林维业
- 牛子晗
- 王立民
- 贺欣
- 赵安玉
- 郭巍巍
- 陶海燕
- 马建红
- 龙治芳
- Chen Wen Zhe
- Cheng Xin-min
- HUANG Qing-hua
- 严迎春1
- 于霄
- 付亚京
- 任易
- 任汉顺
- 任磊
- 何晶
- 余巍巍
- 倪正茂
- 傅兆龙
- 兰迪·裴文睿1
- 冯玉军1
- 凌斌
- 刘云慧
- 刘宇辉
- 刘新洁
- 刘星
- 刘晓峰
- 刘晓缇
- 刘晰
- 刘汝安
- 刘瑾
- 刘磊
- 刘道远
- 刘龙龙
- 利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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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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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 世纪初期,晚清政府在内外交困的局势下,走向了以预备立宪为主体的法制改革,以期挽救其封建专制统治政权于即倒。从 1901 年西太后颁布上谕正式开始变法 , 到 1905 年派出五大臣出洋考察,经过 1905—1908 年的讨论和准备,晚清政府在法制改革中全面倒向了大陆法系。本文从预备立宪的角度,以五大臣出洋考察成果为中心看晚清政府在政体改革中为何会继受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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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子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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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沈家本是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庚子之变后,清廷下诏修律,沈家本是晚清修律的重要主持者。他以救国图强为出发点,切合国情,兼采中外法律之长,重构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并且以务本务实的态度,提出以解决问题为主导的法学研究方法,破除近代西学东渐以来法学界的新旧、中西门户之争。沈家本主张融会贯通,不但重视对古代律学典籍的整理考证,而且以开放的思想研究吸纳西方法律先进理念和制度,被誉为“博古通今,连贯中西的法学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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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子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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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沈家本是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庚子之变后,清廷下诏修律,沈家本是晚清修律的重要主持者.他以救国图强为出发点,切合国情,兼采中外法律之长,重构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并且以务本务实的态度,提出以解决问题为主导的法学研究方法,破除近代西学东渐以来法学界的新旧、中西门户之争.沈家本主张融会贯通,不但重视对古代律学典籍的整理考证,而且以开放的思想研究吸纳西方法律先进理念和制度,被誉为“博古通今,连贯中西的法学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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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伊;
王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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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开端,其构建的现代法律体系是极具科学性之特征的,即自洽之体例及完备之条例.学界多有对其法律发展之价值的探讨,鲜有就其背景之考察.事实上,对改革背景考察有利于对比分析在现代化全球化发展下中西法律之差异及古今社会发展之法律需求.清末法制改革便是以此差异与需求随历史潮流应运而生.清末时局动荡,内部积压的矛盾促使战乱纷争不止.与此同时,西方国家对资本掠夺的野心日渐明显.以此为脉络,结合客观事实对其背景加以分析,以求理清历史事实,以期说明清末法制改革为中国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以及法律现代化为中国法律发展的必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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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诸侯割据、社会变革、百家争鸣、新旧更替的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一批主张"以法治国"的思想家、政治家,籍贯大多在今河南境内,是为春秋战国时期河南法家群体。"铸刑鼎"的子产、创造"竹刑"的邓析是法家的先驱,《法经》的制定者李悝是法家的开山鼻祖,进行法制改革并以重"法"著称的商鞅是法家"法治"理论体系的主要奠基人,既重视"法治"又提出"术治"的申不害是重"术"派的代表人物,主张"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韩非是法家"法治"理论的集大成者,辅佐秦始皇统一中国的李斯是法家"法治"理论的实践者。在以河南法家群体为核心的法家"法治"理论的影响推动下,各国先后不同程度地变法改革,奠定了国家富强和统一的基础,实现了中国古代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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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诸侯割据、社会变革、百家争鸣、新旧更替的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一批主张"以法治国"的思想家、政治家,籍贯大多在今河南境内,是为春秋战国时期河南法家群体。"铸刑鼎"的子产、创造"竹刑"的邓析是法家的先驱,《法经》的制定者李悝是法家的开山鼻祖,进行法制改革并以重"法"著称的商鞅是法家"法治"理论体系的主要奠基人,既重视"法治"又提出"术治"的申不害是重"术"派的代表人物,主张"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韩非是法家"法治"理论的集大成者,辅佐秦始皇统一中国的李斯是法家"法治"理论的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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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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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朝立国之初,奉行“因俗而治”统治政策,创制了二元特色的法制体系.从景宗开始,契丹法吸收了大量汉法元素,二元特色的法制体系开始向一元化转变.至道宗时,在“国法不可异施”的背景下进一步进行法制改革,统一地方司法审判方式,把死罪审判权由中央下放到地方,放弃辽法的二元特色,推行法律一体化.由于改革违背了“因俗而治”的统治政策,加之地方司法审判能力缺失、吏治腐败和耶律乙辛擅权等因素,导致改革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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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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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晚清时期,清政府迫于内忧外患,为巩固其统治地位,学习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场意义深刻的法制改革.此番改革将司法独立以法律的形式引进国内,分离行政与司法,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组织.司法独立的引进与传统的法律理念发生碰撞,擦出火花,是对中国流传已久的传统法制的挑战,也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对晚清法制改革中司法独立的研究更有利于发现其对现代法制改革的深远意义,也会给现代法制的发展带来更大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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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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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慈禧太后正式宣布实行“新政”,预备立宪,主要内容包括筹措军饷,训练新兵;振兴商务,奖励实业;废除科举,育才兴学;改革官制,整顿吏治;法制改革,修订新律等。光绪三十一年(1905),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奏请朝廷开办法律学堂,“新律既定,各省未预储备用律之才,则徒法不能自行,终属无补。亟应广储裁判人才,以备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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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 Qing-hua;
黄清华
- 《第七届软科学国际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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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出发,探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中国法制改革的关系.主张转变发展方式须实现“七个归还”和“十个理顺”.“七个归还”即把社会的归还社会、市场的归还市场、个人的归还个人、地方的归还地方、自然的归还自然、权力机关的归还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归还司法机关.“十个理顺”即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理顺城市与农村的关系、理顺技术开发与投融资的关系、理顺国内经济与对外经济的关系、理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理顺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理顺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理顺政府与人大的关系、理顺政府与法院的关系.并就这“七个归还”和“十个理顺”的基本含义和相互关系作了丛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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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Wen Zhe;
陈文哲
- 《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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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推动了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危机的传导更为迅速,范围更为广泛。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全球的深刻影响,不仅为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改革提供了教训,更是对当今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和国际金融秩序提出的挑战。针对当下国际金融无序的状态以及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不协调,借各国谋求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历史契机,探求国际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基本路径,以期找到符合中国利益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构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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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军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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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开启了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刑事庭审实质化"或"庭审实质化"(以下均统称庭审实质化)一词在近两年被反复提及,成为学者与实务界瞩目的焦点.这一并未出现在《依法治国决定》中的语汇有着怎样的内涵,能否成为破解实践难题的"密匙",如何认识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怎样评价改革取得的效果,这是本文予以正视和回应的问题.从改革举措的内容看,庭审实质化已经“溢出”了“开庭审判”这一环节,在事实上己不限于有关庭审活动的技术性修正了,因此存在名实不副的瑕疵。就改革效果看,庭审实质化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庭审的中心地位,对于“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受制于试点范围的局限性与试点时间的短暂性等因素,过高的评价显得并不妥当。在看来,庭审实质化作为“单兵突进”式的改革,只有与侦查中心主义的流程改造、案卷中心化操作方式的修正等其他改革结合起来,形成“万马奔腾”的态势,才能真正产生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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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军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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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开启了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刑事庭审实质化"或"庭审实质化"(以下均统称庭审实质化)一词在近两年被反复提及,成为学者与实务界瞩目的焦点.这一并未出现在《依法治国决定》中的语汇有着怎样的内涵,能否成为破解实践难题的"密匙",如何认识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怎样评价改革取得的效果,这是本文予以正视和回应的问题.从改革举措的内容看,庭审实质化已经“溢出”了“开庭审判”这一环节,在事实上己不限于有关庭审活动的技术性修正了,因此存在名实不副的瑕疵。就改革效果看,庭审实质化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庭审的中心地位,对于“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受制于试点范围的局限性与试点时间的短暂性等因素,过高的评价显得并不妥当。在看来,庭审实质化作为“单兵突进”式的改革,只有与侦查中心主义的流程改造、案卷中心化操作方式的修正等其他改革结合起来,形成“万马奔腾”的态势,才能真正产生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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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军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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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开启了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刑事庭审实质化"或"庭审实质化"(以下均统称庭审实质化)一词在近两年被反复提及,成为学者与实务界瞩目的焦点.这一并未出现在《依法治国决定》中的语汇有着怎样的内涵,能否成为破解实践难题的"密匙",如何认识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怎样评价改革取得的效果,这是本文予以正视和回应的问题.从改革举措的内容看,庭审实质化已经“溢出”了“开庭审判”这一环节,在事实上己不限于有关庭审活动的技术性修正了,因此存在名实不副的瑕疵。就改革效果看,庭审实质化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庭审的中心地位,对于“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受制于试点范围的局限性与试点时间的短暂性等因素,过高的评价显得并不妥当。在看来,庭审实质化作为“单兵突进”式的改革,只有与侦查中心主义的流程改造、案卷中心化操作方式的修正等其他改革结合起来,形成“万马奔腾”的态势,才能真正产生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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