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报道
法制报道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1年内共计140篇,主要集中在信息与知识传播、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6850篇;相关期刊59种,包括视听界、中国地市报人、新闻世界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城市台(电视新闻)委员会2012年(第二十届)新闻理论研讨会等;法制报道的相关文献由145位作者贡献,包括吴万里、吴东平、吴倩等。
法制报道—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6850篇
占比:99.48%
总计:26990篇
法制报道
-研究学者
- 吴万里
- 吴东平
- 吴倩
- 夏鼎铭
- 庞战秋
- 彭玉冰
- 来占军
- 林斌
- 王今英
- 续大治
- 蒋炜宁
- 陈阳
- 韩丽
- 丁地树
- 丁锡满
- 万春
- 上官鸿
- 于建春
- 何帆
- 余聪丽
- 傅秋云
- 党德强
- 冯长福
- 刘东辉
- 刘桂瑶
- 刘照辉
- 刘玉萍
- 刘蓉
- 刘飞锋
- 初慧平
- 史志强
- 史燕
- 叶子
- 叶明蓉
- 吴文娟
- 周剑波
- 周劭霖
- 周立
- 夏初蕾
- 姜学峰
- 姜淮超
- 孔洪刚
- 孙岩芝
- 孙立云
- 孙立永
- 尹爱玲
- 巢立明
- 常少扬
- 庹继光
- 张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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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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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法类新闻报道作为反映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窗口,也是普通受众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涉法报道也逐渐由"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演进升级.为了使涉法类新闻报道的发展更加规范,有必要从国家法治和新闻传播的双重视角,厘清从"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嬗变与进步,把握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趋势,提高涉法报道从业人员法治素养.做好"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调整,方能提高我国涉法报道质量,为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进步尽到媒体应有的担当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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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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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人认为,新闻工作者必须面面俱到,必须是各行各业都懂的杂家。这一形容看似大了一些,可说法并不为过。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如果对所采访的对象事先毫无知晓,那他根本写不出好的文章。如果不对其所采访的行业和特点弄懂弄通,那他肯定也不会是一名优秀的新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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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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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报的法制报道是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党报的法制报道工作,要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积极传播法治思想,广泛宣传宪法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要做到客观真实,所报道的具体法律案例要真实准确,符合法律法规;要注重社会效果,既能够满足广大读者对社会热点案例信息的需求,又确保媒体做到尊重司法独立性,做到客观、公正、中立、透明和时效;要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行使好新闻报道权、媒体监督权;法制报道要接地气,让法制报道为群众喜闻乐见,达到最好的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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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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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以"彭宇案"报道的重新审视为例,分析当前法制报道对社会学思维的误用:首先是对社会学想象力的误用,即罔顾历史、社会结构视角,盲目进行视角的转换;其次是没有处理好价值关联和价值无涉的关系,盲目表达倾向性和主观性;最后是误用理想类型思维,把法律问题简单化、理想化,以违反法治逻辑的方式报道法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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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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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制报道所传播的法制精神以及对法律知识的普及是其他新闻媒体难以替代的.在网络时代背景下,法制报道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但作为一把双刃剑,网络环境给法制报道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挑战.面对这些挑战,法制报道如何更有效地发挥其效用,为法治社会的建设作贡献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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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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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法制新闻报道一同产生的是媒介评论,在这样一个媒介共同参与法制报道评论的时代,法制报道面临着众多的机遇与挑战.在法制报道中常常由于个人主观情感过于强烈等原因而造成了媒介评论中的强烈抨击,或是在相关事件未有定论之前媒介就在法制报道之前进行片面的媒介评论来误导视听,严重影响了法制报道对社会价值观念的正确引导作用.作为代表法律权威性的法制报道应当积极主动地应对媒介评论带来的挑战,果断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强化正确的法制理念的传播,增强法制理念在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为社会发展做贡献.本文将在媒介评论兴盛的背景下,深入探究法制报道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要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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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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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众媒介对司法领域翻案事件的报道历来十分重视.特别是去年,以浙江高院“张氏叔侄案”的翻案报道为代表,各地法制新闻报道屡有涉及.客观来看,一方面以翻案为主题的司法领域负面报道能够彰显中国司法的进步和自信,有助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另一方面媒介翻案报道的偏差和误导又可能引发民众对于法律、法规的怀疑、藐视,对司法公正信仰和程序公正理念的树立带来消极影响.当前,翻案报道中理念、策略和方式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亟待规范,其负面效果必须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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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桂林;
胡羽茗
-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城市台(电视新闻)委员会2012年(第二十届)新闻理论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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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推进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电视法制报道与法制栏目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法制报道与法制栏目也越来越显露出自身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一是是低俗化倾向,二是侵权.最近几年,电视法制节目侵害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况经常发生,由此引出的"新闻官司"呈现出大幅度上升的趋势,电视媒体与电视记者纷纷被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做到报道合法,除了报道主题合法之外,最主要的是要做到报道程序的合法、报道行为的合法、报道内容的合法.本文就这三个方面做些粗浅的探讨.rn 电视法制报道程序的合法包括采访报道主体的合法、采访报道范围的合法、采访对象的合法、采访报道手续的合法、传播主体的合法等等。我国新闻报道的权能是国家专门授予经批准登记的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新闻机构内部对记者也要授权。rn 在新闻实践中,采访报道行为的合法化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行采访”;二是隐性采访;三是“媒体审判”。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隐性采访的权限进行明确规定,但隐性采访必须有条件地使用。“媒体审判”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原则相悖。rn 报道内容必须客观真实,用语准确得当,不存在新闻诽谤、新闻侮辱和揭人隐私的情况。新闻报道的有关评论必须公正恰当。新闻报道的消息来源要真实权威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