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律
汉律的相关文献在1975年到2022年内共计11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史、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2篇、相关期刊89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律与生活、现代法学等;
汉律的相关文献由98位作者贡献,包括赵晓耕、胡仁智、张建国等。
汉律
-研究学者
- 赵晓耕
- 胡仁智
- 张建国
- 彭卫
- 徐世虹1
- 房丽
- 杨来运
- 水间大辅
- 王辉
- 王连鹏
- 闫晓君
- 陶安
- 魯家亮
- 〔日〕冨谷至1
- 丛希斌
- 任亚爱
- 任亚爱1
- 任菊香
- 何有祖
- 俞月丽
- 冨谷至
- 冯勇
- 刘厚琴
- 刘欢
- 叶峰
- 叶晓川
- 吴秋红
- 周少元
- 唐元鹏
- 孙家洲
- 宋潔
- 崔文印
- 崔永东1
- 张俊民
- 张全民
- 张南
- 张忠炜
- 张瑛
- 张钟铭
- 彭星元
- 彭炳金
- 徐绍敏
- 徐进
- 曹旅宁1
- 曹旅寧1
- 朱红林
- 李俊杰
- 李春宜
- 李晓梦
- 李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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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聪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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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汉初沿袭秦制,特别是实施以秦律为基础的汉律,但在惩秦之弊以及借反秦以形塑政权正当性的政治号召下,做了统治方向的调整。汉高帝、高后时期,帝国维持"汉承秦制"的政治格局,作为统治的基本架构,但做了以下几个重要方向的调整:一是关东地区建置王国,暂缓"一用汉法";二是对法禁做局部修正,缓解承袭秦律而来的严酷;三是在"以顺守之"的政治路线指导下,推动黄老无为政治。这些调整兼顾思想引导与现实需要,使帝国稳定下来,避免成为第二个短命帝国,是很成功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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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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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汉的王国问题,上起汉高祖刘邦下讫汉武帝刘彻统治时期,是西汉中前期最重要的内政问题。西汉统治者将法律作为解决王国问题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汉代的法律,对王国的政治、经济方面进行调整。在汉律的作用下,西汉统治者翦灭了异姓诸侯王,削弱了王国的政治势力和经济基础,最终彻底解决了王国问题。汉律在西汉解决王国问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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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有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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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選粹》公布了2018年荆州博物館發掘出土的胡家草場M12部分簡牘,包含《歲紀》、律令等資料,具有重要價值。本文對《選粹》部分簡文進行疏解,並討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有關簡文的釋讀與編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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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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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休假作为一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汉代。根据《汉律》记载,早在西汉时就有明文规定:吏员五日一休沐。意思是政府工作人员每工作4天就休息1天。据人们推测,当时政府的本意是工作了4天够辛苦的,那么第5天就放假让他们洗澡更衣、理发刮脸。这个制度,在西汉二百余年的时间里得到了很好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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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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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庸》曾以君臣、父子、夫妇、昆弟、朋友之交为天下达道,孟子更指出其人伦内涵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伦常来自于对人们之间相处的一种观察,因为与他人的互动,于是有了对自我以及他人的期待,其后则被凝练成具体内涵而为人们所依循,最终成为整体社会的一种价值认知。上述五种伦常关系的落实,对社会安宁的建构,乃至于对国家政权的稳定,都是一股非常重要的力量。伦常的具体落实可以通过教育或宗教力量完成,但某种程度是建立在深化了的自我道德价值认知上,这并不适用于所有人。对一般人而言,伦常规范往往更需以强制手段去保证其落实,约制力强的法律即是一种重要的工具。本文主要便是通过近年出土的秦、汉法律文献,尝试说明律文如何对家庭伦常进行规范,同时论述其规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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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玩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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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曹魏咸熙元年(264年)七月,身为河南尹的杜预接了个新活——修订律法。杜预很高兴,“我忍《汉律》很久了!条款琐碎,内容重复,老百姓每个字都认识,连在一起就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了,我要这《汉律》有何用!”于是,他给《汉律》做了个减法,条款更精炼不说,篇篇都是大白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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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亚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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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囚律》篇源起战国、先秦,存于秦一说尚存疑义,目前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囚律》存于《秦律》之中。《囚律》篇存于汉律除了文献的记载外,还有出土简牍可以直接证明,应为信史。《囚律》篇自《魏律》起已解体分散于其他篇中,自后世不再存。作为成文法的一部,《囚律》篇仅存汉一世是确凿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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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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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囚律》篇源起战国、先秦,存于秦一说尚存疑义,目前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囚律》存于《秦律》之中.《囚律》篇存于汉律除了文献的记载外,还有出土简牍可以直接证明,应为信史.《囚律》篇自《魏律》起已解体分散于其他篇中,自后世不再存.作为成文法的一部,《囚律》篇仅存汉一世是确凿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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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長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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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的“通錢”,或釋爲“行賄”,或認爲“通錢”之“通”的含義是通有於無,通錢具體指“把境外的私鑄錢偷運入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相關記載爲“通錢”的訓釋提供了新的材料。綜合秦漢律文及漢語詞義發展規律,“通錢”之“通”應爲“流通”“交换”之義。“通錢”當指將“私鑄錢”换成市場法定許可流通的貨幣,將其流通于市,是“私鑄錢”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在秦漢律令規定中都屬於重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