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习惯法
民族习惯法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25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8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94991篇;相关期刊130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等;民族习惯法的相关文献由206位作者贡献,包括谢晖、王允武、王杰等。
民族习惯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4991篇
占比:99.73%
总计:95244篇
民族习惯法
-研究学者
- 谢晖
- 王允武
- 王杰
- 石伶亚
- 李向玉
- 郭剑平
- 陈梅
- 魏红
- 刘俊
- 周世中
- 岳书光
- 徐晓光
- 蒋超
- 冉瑞燕
- 刘希
- 刘洋
- 廖明
- 廖艳
- 张吟梅
- 张小川
- 张明新
- 张继民
- 徐文
- 方也媛
- 曲文涛
- 李可
- 杨华双
- 杨炳虎
- 杨福林
- 林洋
- 温丙存
- 游志能
- 王惠敏
- 王林敏
- 田成有
- 穆赤·云登嘉措
- 苏永生
- 赵云
- 韦成球
- 严永和
- 乐永兴
- 付翠英
- 仝其宪
- 佟德富
- 侯斌
- 俞晓
- 俞赛华
- 况继明
- 刘俊1
- 刘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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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芸芸;
孙末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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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护起源于亲权制度,《民法典》中监护确定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我们要警惕父母等监护人过度压制、侵犯未成年人自由、利益,在云南省民族地区,父母子女关系受礼法等级文化影响较少,但是容易出现监护人责任缺位或空缺状态,在监护制度的建构上,应当参考《家庭教育促进法》作法,在未成年人监护上,对父母等监护人进行引导,针对不当监护进行必要矫正,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进行国家和社会的补位,依此建立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立体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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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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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民族习惯法缺乏体制保障,自身存在一定的缺陷以及在审判过程中的适用有限,导致其在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无法发挥作用.应通过明确民族习惯法的适用标准、系统汇编、立法与程序确认以及培养民族地区法官对习惯法的适用等途径,为民族习惯法司法适用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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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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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利益与冲突多样性,文化、价值、原则差异性,且现代纠纷解决方式存在若干弊端,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需要良好沟通,因此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才能缓解现代法制与传统民族习惯法冲突.通过建立综合调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刑事调解机制,改革诉讼机制,提高仲裁解决纠纷频率,协调不同纠纷解决机制关系,方能更好解决民族地区各类纠纷,促进社会、民族区域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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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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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事案件中,适用民族习惯法出罪并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但具体如何进行出罪,应结合刑法基础理论进行。根据刑法教义学的三阶层犯罪论,民族习惯法虽然可以在违法性阶层中以正当化事由进行出罪,但这样做可能会剥夺被害人的正当防卫权。因此将民族习惯法的适用定位于责任阶层更为合理,这样有助于规范化地解决适用民族习惯法在刑事案件中出罪的问题。这就需要从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分别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与特点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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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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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的司法适用体系之中,民族习惯法仍然占有一席之地。即使鲜有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而上升成为国家法的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案件时,却会“因地制宜”地采纳当地的民族习惯法来处理案件,在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案件当事人也能获得渴望的公平正义,按照习惯法处理案件也更有利于恢复当事人之间因为利益冲突而破坏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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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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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事案件中,适用民族习惯法出罪并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但具体如何进行出罪,应结合刑法基础理论进行.根据刑法教义学的三阶层犯罪论,民族习惯法虽然可以在违法性阶层中以正当化事由进行出罪,但这样做可能会剥夺被害人的正当防卫权.因此将民族习惯法的适用定位于责任阶层更为合理,这样有助于规范化地解决适用民族习惯法在刑事案件中出罪的问题.这就需要从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分别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与特点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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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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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1949年之前,各少数民族自有的强制力量保证本民族的习惯法直接强制实施.在1949年之后,该种实施路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单一体制国家的法制统一原则,要求民族习惯法的实施路径现代化转型.民族习惯法现代化转型的路径有二:一是通过立法与国家法融合;二是直接作为民事审判中法律适用依据.因成本和效率所限,前一路径适用范围有限,后一路径则为较优的选择.因缺乏明确立法规定,民族习惯法直接作为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路径不畅,需要建构民族习惯法司法调查程序,以确保其完成实施路径的现代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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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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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在民族地区的适用有着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刑事和解制度应当为民族习惯法的适用提供国家正式制度的支撑,民族习惯法也应当为刑事和解制度目的的实现提供现实、有效的工具保障.但在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在民族地区的适用出现了两极化与功能异化的困境.对此,应当强化民族习惯法的发现与整理、理顺国家法律与民族习惯法的关系、增强刑事和解制度在民族地区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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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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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在民族地区的适用有着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刑事和解制度应当为民族习惯法的适用提供国家正式制度的支撑,民族习惯法也应当为刑事和解制度目的的实现提供现实、有效的工具保障。但在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在民族地区的适用出现了两极化与功能异化的困境。对此,应当强化民族习惯法的发现与整理、理顺国家法律与民族习惯法的关系、增强刑事和解制度在民族地区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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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赏;
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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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风险社会学"的要旨"选择即风险",这恰恰是"现代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通过风险社会学的角度审视"新冠疫情"防控,既能够明确区分"风险分配主体"和"风险化约主体"的权责问题,更能够以一种"系统论"的逻辑指出在"行政法治"这一异常表述下法律和政治面对的根本"吊诡",这表现为"行政止于建议"和"暴力执法的认定"上的模糊,进而反映出了"紧急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张力。通过对实证资料的整理和分析,一种以"民间习惯法"的介入来转移上述张力的方案的"可接受性"得以证明,但是从风险社会学角度看,"民间习惯法"的"出场"则意味着"风险"和"吊诡"的再制,因此对于这种"出场",又必须通过中国语境下的"政法传统"对其进行"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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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
付翠英
- 《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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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公信力是指一国政治体制范围内,国家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基于法治而形成的信用关系.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结发展的关键时期,利益格局的调整与思想观念的变化使社会信用体系受到严峻的挑战,司法公信力作为法治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对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来说意义重大,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更是民族地区法治建设进程中面临的重要课题.在政治体制层面内,司法公信力是连结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的纽带。不论是探讨我国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还是探讨对国家司法系统参与社会管理的加强与创新,都不可避免的涉及这一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法治建设存在内在的契合—司法公信力建设。对于提升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建议维护法制统一,正视民族习惯法,创新与落实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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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春清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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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少数民族平等权的实现,有赖于民族法制建设。建国至今,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历尽艰辛,成就不凡,但是其中也隐含先天不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长和竞争机制的展开,现代法文化引领的民族法制建设暴露诸多缺陷并突出表现为立法不健全,不科学,法制运行不畅,法制监督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及其各自的法理之间关系不正常。民族法制建设,应当顺应现代化趋势,立足西部法制现实,整合国家制定法和民族习惯法,落实少数民族平等权,推进民族关系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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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瑞燕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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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湘鄂西少数民族习惯法对乡村治理至今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转型中乡村治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习惯法正在被边缘化。现代乡村和谐秩序的构建不能抛弃习惯法,应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融通和分治。确立习惯法在特定族群与人群中的契约地位,认可其司法适用效力。引导习惯法自我变革、吐故纳新,进行再造。引导公众参与,规范习惯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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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伶亚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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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析湘西土家族、苗族习惯法功能的历史变迁,可以发现民族习惯法历经了早期辉煌、近现代衰落、当代复苏的历史过程,由“草根”阶层组成的熟人社会仍然是民族聚居区重要的社会组织模式。土家族、苗族习惯法体系所蕴涵的情、理、法协调机制能解决多元法律文化冲突的实际问题,因此在民族地区如何引导民族习惯法发挥积极功能、消除负面影响并最终将其纳入国家法制建设的轨道,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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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敏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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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影片《马背上的法庭》是一部充满乡土气息的、关于国家法律与乡土规范之间对话的电影。所谓“马背上的法庭”,就是“流动法庭”、“巡回法庭”的一个比较文学化的表达。法庭之所以会“流动”,乃是基于其特殊的环境背景,它突出的表现了一个特征:地理条件的恶劣和与之相伴的文化上的落后。汽车,就不要想了,如果汽车可以发挥其作用的话,法庭就用不着通过马背来流动了,法庭只要可以固定、人就不需要流动,就像人们习以为常的那样。而影片中的西部山区,政府为了行使其司法管辖权,不得不主动的把法庭开到乡土社会的庭院里。这种事情在山东的农村也有,但是基本上是作为“普法”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像电影中那样,是当地法庭必须采取的一种活动方式。笔者不知道这种形式在西部山区是否普遍、是否具有代表性,姑且认为这是当地山区(以及内蒙草原、西藏高原?)的一种较为常态的法庭活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