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39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89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422篇;相关期刊256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职工法律天地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盐城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讨会、2011法律监督的新视野研讨会、第九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等;民事调解的相关文献由443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晓晓、张鑫、郭剑平等。
民事调解
-研究学者
- 张晓晓
- 张鑫
- 郭剑平
- 于丹丹
- 公海军
- 刘玉温
- 叶朋英
- 周俊
- 唐林
- 廖秀莲
- 张昊男
- 李战
- 李晓峪
- 汪夜丰
- 潘怀平
- 王学泽1
- 赖咸森2
- 邵忠新
- 邹楠
- 陈嘉鑫
- 高志海
- 黄晶
- 万钧
- 丛才
- 于俊红
- 于新琴
- 于晓青
- 任澍
- 何兵
- 何熠英
- 何胜杰
- 何贵才
- 余小阳
- 偕兴
- 傅玉春
- 傅豪
- 储振宇
- 关学东
- 关秉杰
- 冀宗儒
- 冀晓军
- 冯琬
- 冼宇航
- 刘亚玲
- 刘佳
- 刘元俊
- 刘冬星
- 刘宝峰
- 刘宪平
- 刘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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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禹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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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调解是我国各地区法院有效处理民事纠纷问题的关键途径,其对于提升审判效率质量、处理社会矛盾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价值效用.民事调解可以在根本上促使案件实现案结事了等基本目标,但是在实践应用期间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对法院民事调解概念展开简要分析,并重点论述民事调解优势价值和法院民事调解执行率提升等基本对策,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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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鑫;
李宝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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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关系着社会的安全与发展,公安派出所是承担治安调解、民事调解职能的重要主体。成渝地区基层突出矛盾纠纷呈现特殊性,为了给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针对当前成渝市域社会治理联动机制急需建立、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待健全、城乡典型矛盾纠纷辩证应对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应加快构建成渝市域调解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城乡典型矛盾纠纷辩证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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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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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虚假诉讼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最为典型的类型为民间借贷。一些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的形式获取非法利益,这不仅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还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公信力。因此,我们应采取加大民间借贷诉讼审查力度、规范调解制度等措施,规制和防范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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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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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通过立法等方式将民事调解纳入国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以法律法规、法律解释和部令等为主要形式的法律制度。从民事调解法制发展来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调解法制一直处在不断调整完善的状态,并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调解法制体系。地方立法在民事调解法制中一直处在比较活跃的地位,地方性民事调解法规是民事调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地方性民事调解法规更多地是立足于本地实际,因此,地方性民事调解法规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同中央法规间存在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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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梅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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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权纠纷具有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双重特性,纠纷发生时,主要的有方式通过民事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林权纠纷产生后,就需要行政部门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处理方式,这其中主要的方式是行政调解,在处理过程中,也会伴有其他问题出现.基于此,探讨林权纠纷产生后的主要解决方式方法,对于解决林权纠纷的工作,能够起到有效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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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基层法院民事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偏低,调解数量和调解效果基本呈反比。原因有:从当事人角度分析,1.义务人客观上履行能力差。在分期履行过程中义务人因经济状况不好,导致其“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继续履行。2.义务人主观上履行意愿不强。义务人之所以同意调解源于权利人在履行期限和金额、逾期支付利息等方面放弃部分权利,意图通过调解来拖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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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穗宁;
宫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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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涉及到心理调解的非专业人士(如民事调解等人员)应在考虑维护社会群体或个体心理健康的思维下开展工作.影响当事人心理的必要因素有很多,其中社会环境和地域是尤为重要的两点因素.本文将结合这两点因素,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视角下,构建符合辽宁省地区特点的民事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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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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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老父亲今年70岁了,是一位有着近20年党龄的老党员。他一直生活在农村,大集体时期就劳作在地里,多年担任村委委员、支部委员,主要负责丈量土地、民事调解等事务,可以说他这一辈子都奉献给了他所生活的这片土地。关键时候冲在前我的老家位于安丘留山脚下,一条又深又长的大沟穿村而过。受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几十年前,全村近千口人一直靠着村集体时修的蓄水池吃水,平时肩挑、手推,遇到干旱年景吃水都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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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
- 《盐城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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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各地法院诉讼调解率不断攀升的同时,涉诉信访案件中反映民事调解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分析民事调解失范的诸多形态,当前法院对于调解案件的规范化管理尚处在意识层面,可以说是审判管理体系中的特殊盲区.审判管理的重心应当从判决案件转移至调解案件,并着力构建调解工作“精细化”管理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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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艳
- 《2011法律监督的新视野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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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立足于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现状,论证了对民事调解实施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并归纳了监督的范围,提出检察监督的方式:对于违反合法原则的调解案件,既可通过抗诉方式,也可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对违反自愿原则的应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在目前条件下,最终监督效果的取得还需要检察机关与法院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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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共;
原浩
- 《2011法律监督的新视野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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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的民事执行过程中,为了顺利执行案件,允许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可以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执行和解本是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顺利终结,但近来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不少法院误将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当作据以执行的依据,笔者以为,民事调解与执行和解有一定的共性,譬如都节约了司法资源、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但二者的性质、功能、法律效力却不尽相同,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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