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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

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17年内共计6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0篇、专利文献152740篇;相关期刊47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辽宁行政学院学报、法制博览等; 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文献由58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晓岚、周欣、康云峰等。

民事简易程序—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0 占比:0.04%

专利文献>

论文:152740 占比:99.96%

总计:152800篇

民事简易程序—发文趋势图

民事简易程序

-研究学者

  • 刘晓岚
  • 周欣
  • 康云峰
  • 张小宇
  • 李红
  • 段安萍
  • 蔡毅芬
  • 赖建根
  • 伍欢
  • 冯磊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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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庞楚静萱
    • 摘要: 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断健全,人民的权利和法治意识不断加强,在民事案件日益增加数量的现状下,民事简易程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这一制度的设立不仅极大程度上的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效率,还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诉讼的程序价值,具有显著优势。然而在实践中,简易程序的应用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比如与普通程序界线不清,送达方式复杂等等问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与司法改革,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亟需在制度构建与实践中进行改良。
    • 彭培培
    • 摘要: 民事简易程序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从开始的轻视与摸索到现在重视与发展完善,一直到现在有关简易程序的法条都不多,现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用其审理案件占到整个法院的百分之八九十甚至是百分之百,从它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它地位的转化,在这之中我们也会发现它的缺陷,但只有解决了这些不足它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进而为人民服务.
    •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这个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是最长时限,不能延长和因中止诉讼不计算审限,这是由简易程序的特点所决定的。但在案件评查中发现,有的独任法官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在出现需要鉴定、评估等事由不能在审限内结案时,常常会裁定将案件中止诉讼,待鉴定、评估结果出来后再恢复审理,扣除中止时间,在九十天内审结案件的。
    • 摘要: 而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时,但大都由法院下达《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可,无需签发裁定书。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该规定要求以裁定方式转换程序,对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进一步予以规范。
    • 章武生
    • 摘要: 我国法院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国外第一审程序所有的三种类型案件,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三种诉讼标的数额差别很大的案件适用同一种程序,与国际上公认的按照案件的类型设置民事纷争的处理程序的原理发生了明显的冲突.笔者认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首先应将目前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一定的数额标准一分为三;其次,在基层法院要专门设立简易诉讼法庭、小额诉讼法庭,以防止不同类型案件审理上的混同;最后,简易、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要有助于人们接近司法,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
    • 柴世斌
    • 摘要: 我国法院2010年审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达到6112695件,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为一审案件的及时裁判提供了便利,有效的减轻了法官的业务压力.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明确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 林琳
    • 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诉讼类案件也日益增多,相应的诉讼成本也随之增多,为了解决这些案件的高额诉讼成本,我国在民事诉讼程序上进行了必要的改善,而改善的主要内容就是完善民事诉讼的民事简易程序.本文试从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和范围出发,浅议一下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 张小宇
    • 摘要: 民事简易程序是审理民事案件所适用的重要程序,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民事纠纷案件的日益增多,民事简易程序更体现出了其快捷、方便、及时解决纠纷的特性.如何更好的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我们还应从我国现状出发,多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健全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制度.
    • 韩振文; 赵恒梓
    • 摘要: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法院审理相对简单民事案件的专门程序,具有快捷、简便的特点,在解决日益繁重的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设置简易程序可以消除诉讼拖延,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意义.本文首先从学理上剖析了简易程序的价值理念在于寻求效率与经济之平衡、保障当事人正义机会之实现以及保障案件之及时解决.在此基础上,用比较与实证的研究方法分析并评价了国外在简易制度设计上先进的立法经验,以资借鉴.进而,指出我国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当事人权利及程序设计等实然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最后,从立法政策学角度提出了我国简易程序的立法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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