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
毁坏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5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水利工程、中国文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3篇、专利文献44篇;相关期刊99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森林公安等;
毁坏的相关文献由222位作者贡献,包括赵晶涛、山田芳弘、持田宪宏等。
毁坏
-研究学者
- 赵晶涛
- 山田芳弘
- 持田宪宏
- 高畑晴雄
- 于明江
- 任秋凌
- 克里斯托弗·F.·罗宾逊
- 刘永绩
- 奥拉·普里斯托姆
- 张姝
- 张明咪
- 斯科特·A.·麦西克
- 李俊
- 李宁
- 王宇
- 田腾
- 肖先勇
- 薛龙献
- 谢尔·林斯可格
- 邓云凯
- 邵云峰
- 邹志尚
- 邹莹
- 郑瑞骁
- 郭广荣
- 鄢伟
- 陈嘉农
- 韦恩·M.·摩里奥
- 高建邻
- 万茂良
- 严中山
- 亚伯拉罕·特克莱·加布雷马里亚姆
- 伍俊
- 余建华
- 佚名
- 侯庆宇
- 傅强
- 克斯查理
- 冯初升
- 冯家欣
- 冯西桥
- 凌峰
- 刘东
- 刘云
- 刘志刚
- 刘磊
- 刘良庆
- 刘起龙
- 刘锐
- 华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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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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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犯罪对象模糊、实行行为认定混乱、主观罪过内容有待商榷、量刑标准粗放的问题,继续完善本罪需要明确犯罪对象的范围,梳理实行行为的具体模式,从法定犯的视角审视本罪主观方面并且细化量刑的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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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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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司法实践中渐露口袋化端倪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尚没有系统的理论省思,口袋罪固然迎合了处罚必要性的实质考虑,却难以满足罪刑法定以及刑法明确性的形式要求.对于主客观罪状中的“其他”不予限定、一味基于维护秩序的刑法刚性需求、结果导向思维下放弃对客观行为定型性的坚守,甚至将“破坏”本身视为本罪的行为方式而虚置罪状描述的行为类型,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促成了该罪的口袋化倾向.对于现实中的处罚漏洞,不应依靠司法上罪名的扩张化、口袋化予以解决.消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口袋化倾向,需要合理划定“经营”的内涵与边界,对“经营”的理解受到“生产”的牵制,从行为性质而言,“经营”需有有形价值产出;归正“毁坏财物”与“破坏生产经营”的构罪定位,“毁财”是手段,“破坏”本身并非行为方式,而是一种状态性结果:合理解读主观罪状的内涵及其客观指向,将正当理由排除在“其他个人目的”之外,“其他个人目的”不应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需要认识到毁坏的对象与生产经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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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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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同点是,行为类型是毁坏公私财物,责任形式都是故意,主体要件相同;两罪的区别有,保护法益不同,数额和情节标准不同,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还要求"任意"和破坏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有的仅成立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其中之一,有的同时符合两罪(想象竞合关系).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的性质,需把握"毁坏""损毁"与"任意"的内涵."毁坏""损毁"应作规范的、实质的解释,是指使财物的效用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在具体案件中要结合财物对象的特点、效用,以及行为减损效用的程度作出判断."任意"意味着损毁财物这种行为方式以及该行为的理由、对象等比较异常,一般公众难以理解和接受."换位思考"是任意性判断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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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琪;
靳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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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民事侵权行为两者极为相似,此两种行为表现形式都是行为人对他人财物进行破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犯罪数额或者犯罪情节的不同,我国刑法对故意毁坏财物罪设置了不同的刑罚处罚,分别是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多少,被侵权人不得从赔偿中获益.刑法处罚具有很强的惩罚性,侵权损害赔偿则注重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且与民事侵权中的金钱赔付相比,刑法中的自由刑具有不可逆性,被处以自由刑的行为人付出的代价更严重.本案中鸟儿具有回归性,因此行为人故意放飞他人名贵鸟,在鸟儿放飞后再次飞回来的情形下,如何对行为人的放飞行为进行评价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认为应当适用刑法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行为人进行规制,另一种则认为采用民事侵权责任对行为人进行规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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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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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检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是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之一.司法实践中,纠集的程度、毁坏的情节,何谓"公然",以及案件中的其他具体情况均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如何正确认定事实证据并适用法律,是本罪实践环节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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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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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法律语言归根结底是语言的一种,因此对法律语言的解释首先要遵循语言学规则.本文从语言学的角度,对一些法律上具有争议的词语,比如:“户”、“冒充”、“毁坏”做了重新解释,最终得出的结论是法律解释必须要遵循语言学的解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