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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制度

死缓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1年内共计11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9篇、会议论文37篇、专利文献471篇;相关期刊67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第二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等;死缓制度的相关文献由134位作者贡献,包括赵秉志、南艳、喻贵英等。

死缓制度—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9 占比:13.46%

会议论文>

论文:37 占比:6.30%

专利文献>

论文:471 占比:80.24%

总计:587篇

死缓制度—发文趋势图

死缓制度

-研究学者

  • 赵秉志
  • 南艳
  • 喻贵英
  • 张庆宇
  • 张红洲
  • 张贵周
  • 江献军
  • 胡剑
  • 陈永革
  • 随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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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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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庆军
    • 摘要: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新中国的死刑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虽然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刑法修正案在限制死刑的适用上,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由于死刑的适用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还属于碎片式的。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首当其冲要进一步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建议将死刑的适用条件明确为"死刑只适用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革除具有制度性缺陷的"死缓制度";通过立法技术,取消部分加重处罚情节,以减少死刑罪名。
    • 随庆军
    • 摘要: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新中国的死刑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虽然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刑法修正案在限制死刑的适用上,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由于死刑的适用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还属于碎片式的.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首当其冲要进一步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建议将死刑的适用条件明确为"死刑只适用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革除具有制度性缺陷的"死缓制度";通过立法技术,取消部分加重处罚情节,以减少死刑罪名.
    • 韩剑尘; 王琦
    • 摘要: 死缓制度作为我国刑法特有的宽容政策,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体到惩治贪污犯罪方面,犯罪分子在死缓制度的教育感召下,绝大多数能够认真悔过,改过自新.但死缓制度在实践中也陷入了诸多困境,主要表现为死缓制度成为贪污犯罪分子规避刑罚的工具以及死缓制度异化为无期徒刑等.为增强死缓制度在惩治贪污犯罪行为方面的作用,应该明确死缓制度的适用标准、细化死缓与无期徒刑的分档区分、灵活确定死缓的考验期等.%The system of death sentence with reprieve,a generous and for giving policy unique in China's criminal law,has facilitated the rehabilitation of criminals.When it comes to the crime of corruption,most of the criminals moved by this unique system would repent and get rehabilitated.However,this system has in practice been confronted with many predicaments,one of which is the intention of criminals committing corruption to use this system to evade punishment and the reduction of this system to life imprisonment.In order to ensure the intended effect of the system of death sentence with reprieve,the scope or standard of application should be made clear,the categories of death sentence with reprieve and life imprisonment specified,and the probation period made flexible.
    • 李志宇
    • 摘要: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颁布实施,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也随之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的运用.被法院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也陆续进入到了监狱接受改造.这类罪犯的监管改造问题对监狱及其现有的管教模式带来了空前的挑战和考验.监狱机关和广大干警要如何应对挑战,是摆在他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 景小明
    •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死缓这一项我国独创的死刑执行制度作了修订,文章立足于我国刑法的死刑制度框架之内,旨在提出本次修订与死缓制度仍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尚不完善之处给予见解和分析,试图重构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制度的定位,并对立法提出建议.
    • 赵秉志; 徐文文
    •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对我国的死刑立法改革具有承前启后的积极意义.取消9种罪名的死刑是我国现阶段死刑立法改革的又一重大进步,不存在步子迈得过大的问题,立法上应该成批量成规模地取消死刑罪名;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标准规定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是合理的,但现行《刑法》对死缓地位的规定仍不够明确,可以考虑对第48条的规定作适当调整;取消绑架罪和贪污罪、受贿罪的绝对死刑,不仅是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个别化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推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
    • 赵秉志; 常凯
    • 摘要: 死缓制度是中国特色刑罚制度的重要体现,其设立的宗旨就在于既保留死刑的威慑力,又能在最大限度上限制、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在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大背景下,死缓制度较好地体现了当前“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契合了国际社会限制与废止死刑的潮流,更新了民众的死刑观念,为逐步废除死刑打下民意基础.然而,由于立法的缺陷和不足,极大地限制了死缓制度的功能发挥.因此应厘清当代中国死刑改革背景下死缓制度的现实价值,探讨现有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并对现有制度进行有目的的立法改进,以期使其效能发挥至最大,为最终废除死刑提供一个现实的制度缓冲.
    • 赵秉志
    • 摘要: 作为典型的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腐败犯罪,基于死刑的法治缺陷以及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质特征、产生原因等,贪污罪、受贿罪死刑的废止是中国刑事立法发展的必然前景。但是受制于中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尤其是当前反腐败形势的制约,立即或者在短期内废止严重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尚不现实,因而需要对严重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从立法和司法上予以严格控制。立法控制由于能够在源头上实现限制死刑适用的目标,因而立法控制是死刑
    • 张丽卿
    • 摘要: The store and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should meet the people's feelings as well as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human sympathy .As for Taiwan ,the death penalty is restricted to major violation of life and 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in legislation .In the meanw hile ,the reprieve death penalty in the mainland can be consulted and observation opportunity should be give to the convicts sentenced to death .If they regret sincerely ,they can be sentenced to life imprisonment or long‐term imprisonment after precise and fair proce‐dure confirmation .T he court should seriously observe rules in criminal law ,such as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The court has no right to sentence death penalty unless the prosecutor demands that and the crime is too serious ,brutal and unforgivable .Besides ,other supporting measures can not be neglected ,such as im‐provement of correction ,coercive defense system ,etc so that the reform of death penalty will succeed .%死刑制度的存废,必须呼应人民法感情,必且兼顾人权保障与人道关怀。就台湾而言,在立法上,限于重大侵害生命或国家社会安全法益的犯罪,才可保留死刑;同时也可参酌大陆的死缓制度,给死囚最后的观察机会,若其真诚悔改,经严谨公正的程序确认,可以改判无期徒刑或长期自由刑。法院必须坚守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等相关原则,只有检察官求处死刑的案件,法院除非对于犯罪情节最重大之罪,手段凶残,显然无从教化矫正,否则不得科处死刑,且应修法要求法官评议一致,方可为死刑判决;此外,其他相关的配套,如矫正措施的改良、强化强制辩护制度等,亦不可忽略,以期死刑制度的改革能够真正成功。
    • 赵秉志
    • 摘要: 限制、减少乃至废止死刑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潮流与趋势,我国的死刑改革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现阶段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应坚持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齐并进的思路,立法上进一步削减死刑,司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在当前我国死刑限制适用领域,应特别值得关注和研究一些重大现实问题.死刑民意问题、死刑观念问题、死刑政策问题、死刑适用标准问题、死刑案件量刑情节问题、死缓制度等问题,对死刑司法控制具有关键和核心作用并制约着死刑制度改革的进展.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往往是深入推进死刑限制适用乃至死刑制度改革的重要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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