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无效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3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科学、科学研究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9篇、专利文献2306篇;相关期刊72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科技与法律等;
专利权无效的相关文献由96位作者贡献,包括杨金琪、冯剑明、朱军华等。
专利权无效
-研究学者
- 杨金琪
- 冯剑明
- 朱军华
- 李中圣
- 金仙女
- 陈淑华
- 黄坤益
- 丁丽瑛
- 仓丰
- 付金联
- 任金霞
- 伊藤贵子1
- 何伦健
- 何越峰
- 余翔
- 冯琴
- 刘声普
- 刘建芳
- 刘翰阳
- 南小平
- 卢炳森
- 叶明
- 吴大章
- 吴玉和
- 吴践志
- 喻辉
- 夏佩娟
- 姜勤峰
- 姜洋洋
- 孙家丰
- 宋瑞玲
- 常鸣
- 康添雄
- 张国良
- 张旭
- 张淑静
- 张琦
- 张秀华
- 张红
- 张耀明
- 张贰群
- 张遵逵
- 徐开翟
- 徐棣枫
- 成体震
- 文聿奎
- 方振勤
- 曹余尧
- 朱莹
- 朱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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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一、专利制度保护的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此,对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地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需要审查的内容是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地限定了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不是对技术方案所利用的自然规律是否进行了清楚地阐述和限定。二、行为人将他人技术成果非法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在该非法申请的专利权依法返还他人后,转而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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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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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审查指南2010》列出了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的四种情形,其中,前三种情形是指非产品类设计的转用,第四种情形是指不同种类产品设计之间的转用.若不属于这些默认的具有转用手法的启示的情形,则需要举证证明存在转用启示,但无需证明到属于常见做法或惯例的程度,只需证明存在转用手法的先例即可,这更符合鼓励创新的专利法理念."转用"的判断方法不必严格按照《专利审查指南2010》所规定的步骤顺序,可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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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之前已经签订的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上述合同因专利权无效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是否一概不再履行,应根据未履行部分涉及的利益是否系因行使专利权所直接获得的利益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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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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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作为与创新驱动直接相关的专利保护逐渐被更多的人所重视。近年来,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无效案件”)的受理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究其成因,一方面,专利申请、授权数量大幅上涨,无效案件相应增多;另一方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一种诉讼策略,被控侵权人在答辩期间越来越多地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作为抗辩,这无形中也助推了无效案件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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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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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正的《专利法》提高了专利侵权法定赔偿的最低限额,同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一方面立法、司法及国家政策层面都在进一步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另一方面,诸多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大力倡导创新政策的吸引下,以非正常目的申请了大量低质量专利并获得授权,但大量专利交叉重叠,专利权掌握在不同人手中,已逐渐出现专利丛林法则现象,笔者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被诉方为视角,通过分析司法案例,总结实务经验,论证被诉方在遭遇专利侵权诉讼时是否需要同时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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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方式作为手段,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大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而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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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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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被告反过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从而促使法院中止诉讼,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再恢复案件审理。目前,中止问题已成为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大难题。原因在于我国对不同类型的专利采取不同的审查制度: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实质审查制,而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则采取形式审查制,这导致不同类型专利的权利稳定程度各不相同。另外,专利的授权、无效复审与专利侵权分别属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而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无权审查专利效力,在被告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时,一般采取中止诉讼处理。本文就中止审理措施的合理性问题作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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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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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被告反过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从而促使法院中止诉讼,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再恢复案件审理.目前,中止问题已成为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大难题.原因在于我国对不同类型的专利采取不同的审查制度: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实质审查制,而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则采取形式审查制,这导致不同类型专利的权利稳定程度各不相同.另外,专利的授权、无效复审与专利侵权分别属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而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无权审查专利效力,在被告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时,一般采取中止诉讼处理.本文就中止审理措施的合理性问题作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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