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约
本约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3年内共计136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7篇、专利文献1295篇;相关期刊55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本约的相关文献由2414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安如、童火平、臧剑等。
本约
-研究学者
- 王安如
- 童火平
- 臧剑
- 孙晓雯
- 张军
- 汪攀
- 闫轶洁
- 赵刚
- 张珮琦
- 张鷇
- 裴晓瑞
- 张蓓蓓
- 张宁
- 虞凡
- 于志杰
- 李璐
- 杨磊
- 翁克利
- 翁克顺
- 张健
- 潘登
- 陈杰
- 刘超
- 张妮萍
- 张学杰
- 张骥先
- 易海博
- 李伟东
- 李萌
- 杨旭涛
- 郑晕
- 郭玉林
- 于雪
- 廖静
- 张允
- 李欣睿
- 王晨宇
- 郭德华
- 陈金颖
- I·扬科维奇
- M·戴雷
- R-D·普里德莫尔
- 倪学勤
- 吴程
- 张静
- 张鹏
- 曾东
- 李国军
- 李月清
- 李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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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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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五条在吸收和借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设立了预约制度,两者相互比较,《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更加简单模糊,并没有对司法实务中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违反预约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范围争议予以充分回应.对预约效力的模式选择,将直接决定预约的救济模式.学术界对于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不同的学说,“应当缔约说”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选择.预约合同救济应当以继续履行为原则,因不能继续履行的赔偿范围要结合诚信公平原则和案件具体情况,在履行利益至信赖利益之间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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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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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我国构建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的思路开始,分别介绍了我国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特有的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的几个例子.在物权法中,对被认定为无效的部分抵押行为、物权行为和质押行为,可按照规定相近转变为合法的保证行为、债权行为和抵押行为.在债权法中,对被认定为无效的债务担当行为和本约行为,可按照规定合法将其转变成有效的第三方代理清偿行为和预约行为.通过对这些无效民事行为转变制度的阐述,说明了我国制定无效民事行为转变制度、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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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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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约作为独立的合同形式,要受到 《合同法》 一般规定的规制,其违约责任方式亦然.但预约合同与一般合同在效力上、合同标的上的迥异,导致其违约责任特别是继续履行适用上的争议.结合预约效力的分析以及继续履行的相关理论,分析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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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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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实践中在签署某合同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时,当事人选择预先签署另一份合同约定未来签署某合同.我国法律层面尚未对预约合同的定义和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运用广泛,已出现不少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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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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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信用、担保的发展,预约合同成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并被在实践中广泛采用,其对经济交往的价值凸显.一些国家制定了预约合同规范,把预约合同视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立法上也采取在债编总则中规定预约的一般条款,效力扩及于所有的合同①.我国《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创设了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一定程度的填补了我国预约合同法律制度方面的不足,但面对为了锁定交易机会、保留证据、明确违约责任的合同公证申请,公证如何在法律规范不完整而实际需求越来越多时,充分发挥其作用呢?笔者尝试以一起房屋转让公证申请为例,对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办理中的可行性进行简单的规整,提出笔者的拙见:即在公证审查可确定缔约真意的情况下,通过公证释明预约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最终达到尊重意思自治,发挥公证制度价值的目的.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抛砖引玉,进而对办理房屋预约买卖公证开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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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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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约是独立合同,与订约意向书和本约都是不同的.预约当事人负有未来订立本约的义务.预约合同责任应当以继续履行为原则,在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要求继续履行并不违反合同自愿原则,也符合订立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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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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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预约、本约性质的客观解释论是值得商榷的.有必要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导向,运用主观解释标准来探讨预约制度.在当事人是否另外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不明确,而从合同表述中又不能够推断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预约.预约合同既有固定阶段性谈判成果以促成本约的目的,也有阻却本约效果之意愿,应当根据预约合同的条款对预约的缔约目的作出区分.在预约的违约责任承担中,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责任规则:因订立本约客观原因未成就的预约,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订立本约;因订立本约主观原因未成就的预约,则不能强制违约方订立本约.预约守约方直接主张解除预约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其损失的赔偿应先以信赖利益损失为初步依据,再根据不同的缔约目的给予不同的信赖程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