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羁押
未决羁押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13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1篇;相关期刊88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等;未决羁押的相关文献由150位作者贡献,包括周健宇、姜伟、郭巧云等。
未决羁押
-研究学者
- 周健宇
- 姜伟
- 郭巧云
- 冀祥德
- 单新源
- 吕杨
- 姜海霞
- 张磊
- 戴丽丽
- 朱德安
- 朱明
- 李君
- 李小娟
- 李建明
- 石允龙
- 胡海涛
- 蔡伟
- 薛文超
- 许玉东
- 谢晖
- 陈在上
- 项谷
- 马鹏飞
- 高樱芙
- 丁帆
- 于元祝
- 于悦
- 任俊琳
- 但伟
- 何伟
- 冯亮
- 刘凤杰
- 刘原
- 刘家磊
- 刘淑青
- 刘瑞享
- 刘用军
- 刘腾飞
- 刘菁
- 卞建林
- 叶灯波
- 叶雨晴
- 吴晓平
- 周子衡
- 周恩强
- 周涌
- 周茂瑶
- 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公诉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 夏红
- 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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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椿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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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破解羁押比居高不下、羁押负面效应积聚、监管困难、司法闭环缺失等问题,就必须完善并扩大适用取保候审制度。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取保候审的双重逻辑架构,防止强制措施功能异化;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羁押审查的司法闭环;巧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促进监管模式改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推进取保候审适用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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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英;
刘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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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上的法律文献中,羁押表示一种强制性措施,区别于拘留与监禁。在汉语中,羁押是拘留与逮捕的意思。它并非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独立存在,而是作为拘留和逮捕后的一种当然状态。未决羁押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对其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笔者认为,在我国,羁押作为一种持续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不论是审判阶段的羁押还是审判之前的羁押,以及正式羁押作出前与正式羁押作出后,都没有实质性区别。因此,判决生效前的一切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可称之为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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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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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迟延严重危害刑事案件办理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尤其会导致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遭受过度损害。对比域内外制度实践可知,刑罚角度救济与补偿被告人迟延损害的方式,主要有刑期折抵与量刑从轻两种模式。刑期折抵模式基本等同未决羁押和刑期的理念倾向,虽能救济被告人的自由权损害并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也有救济范围受限、未审先罚质疑等诸多缺陷。相较前者,量刑从轻模式秉持刑罚与未决羁押异质的理念基调,将诉讼迟延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从而补偿被追诉者权利损失,且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因此,我国对被追诉者的量刑补偿,有必要促成刑期折抵向量刑从轻的模式转化。破除实践中的刑罚预支理念,赋予法官量刑从轻的裁量权,并通过当事人诉权制约量刑裁量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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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安;
单新源;
高樱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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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狱巡回检察改革实际上构建了"派驻+巡回"的检察模式,这一结合检察模式并非"派驻"和"巡回"两种检察模式的机械嫁接,而是彼此相互融合优化,积累了实践的和体制机制的经验.看守所作为监管场所之一,在明晰其与监狱在监管对象、法定职能、检察监督内容、机构设置等方面存有差异的基础上,发掘其仍具备进行检察改革的法律基础和现实需要.顺应建立统一的刑罚执行体系之趋势,看守所检察模式构建应考虑将重心放在对未决羁押职能检察上,保留派驻检察以应对人员流动较大、羁押必要性检察、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检察以及其他时效性、全程性工作开展的需要;变补充巡回检察为常态化巡回检察,用以消解驻所检察人员被同化等问题.从检察方式、检察组建立、检察工作内容、检察结果与救济等方面设计看守所检察思路,形成区别于监狱并保障诉讼权利的检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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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安;
单新源;
高樱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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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狱巡回检察改革实际上构建了“派驻+巡回”的检察模式,这一结合检察模式并非“派驻”和“巡回”两种检察模式的机械嫁接,而是彼此相互融合优化,积累了实践的和体制机制的经验。看守所作为监管场所之一,在明晰其与监狱在监管对象、法定职能、检察监督内容、机构设置等方面存有差异的基础上,发掘其仍具备进行检察改革的法律基础和现实需要。顺应建立统一的刑罚执行体系之趋势,看守所检察模式构建应考虑将重心放在对未决羁押职能检察上,保留派驻检察以应对人员流动较大、羁押必要性检察、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检察以及其他时效性、全程性工作开展的需要;变补充巡回检察为常态化巡回检察,用以消解驻所检察人员被同化等问题。从检察方式、检察组建立、检察工作内容、检察结果与救济等方面设计看守所检察思路,形成区别于监狱并保障诉讼权利的检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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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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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未决羁押折抵刑期的判断标准,当前理论与实践中主要存在程序关联说、事实关联说、综合关联说等路径主张.程序关联性折抵对于羁押条件的非限制性易造成实践中羁押权的滥用,有悖于刑期折抵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其所蕴含的权利事后救济理念亦与刑事法自由保障观相冲突.事实关联说则因判断标准模糊易引发刑期折抵的司法操作混乱,且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不当加重,造成犯罪人无辜承担司法过错的不利后果.综合关联判断路径则对程序关联说和事实关联说的弊端兼而有之.对于未决羁押可否折抵刑期的判断,必须在厘清刑期折抵性质定位的基础上,秉持司法限缩与人权保障之立场,以定罪处刑事由与未决羁押是否存在因果实质关联为根据,既而得出妥当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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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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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实现诉讼程序的妥速运转、保障被告人能在“合理期间”内获得裁判,英美法系的迅速审判权模式与欧陆法系的诉讼及时原则模式虽在理念基础、程序节点选择、法官角色定位等方面有诸多不同,但都将时间问题视为一个需通过司法审查机制予以处理的法律问题.既充分尊重法官对时间裁量的良知和理性,也充分保障被告人在时间审查程序中的参与权.基于两大法系国家保障“合理期间”的共通性规律,可对中国的“合理期间”保护模式进行反思和变革,包括:确立诉讼及时原则或迅速审判权;实现办案期间和羁押期间的制度分离;为期限违法创设程序性法律后果;强化追诉时效期间的时间控制功能;促进时间审查程序走向诉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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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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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羁押时间能真切地反映出来决羁押对人身自由法益的侵害大小.以比例原则为视角,通过对831份判决涉及的1034名被告人未决羁押时间的研究发现,未决羁押存在临时羁押占比低、长期羁押成为常态,以及常见多发犯罪未决羁押现象严重等问题.解决的方法是,应当注重比例原则的“向度”构造,区分比例原则适用中的情势缓急、目的大小、罪行轻重、效果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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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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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域外主要法治国家均对未决羁押制度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司法审查模式和完善的救济机制.在羁押制度上实行逮捕前置主义,逮捕后必须立即带到法官面前由法官审查决定是否羁押,羁押决定作出后,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司法复审.在审查方式上,采用诉讼化的审查模式.我国的羁押审查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缺乏司法审查机制与救济机制,现阶段可以借鉴其有效经验,完善审查批捕程序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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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喜善;
陶朝华;
陈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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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少捕慎捕”已成为办理审查批捕案件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逮捕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需从严把握.在明晰刑事政策的成因基础上,应从完善侦查监督机制、建立捕诉衔接机制等方面贯彻落实“少捕慎捕”的理念,并完善现有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合理借鉴英国的保释制度,减少未决羁押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