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1年内共计572篇,主要集中在贸易经济、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58篇、会议论文14篇、专利文献177398篇;相关期刊378种,包括政治与法律、合作经济与科技、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等;
相关会议13种,包括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第三届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年会暨中外合作办学与高水平大学建设国际学术会议、第五届国际服务贸易论坛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文献由623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汉林、汪尧田、邵望予等。
服务贸易总协定—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77398篇
占比:99.68%
总计:177970篇
服务贸易总协定
-研究学者
- 张汉林
- 汪尧田
- 邵望予
- 王火灿
- 张瑞萍
- 戴芷华
- 曹建明
- 李莉
- 汪明
- 王琪英
- 钟子基
- 魏艳茹
- 仇澄
- 任健
- 任建军
- 余华
- 倪建林
- 冯宗宪
- 刘京生
- 刘光溪
- 刘维瑛
- 刘超
- 刘金花
- 吴成贤
- 姜爱丽
- 宋涛
- 师华
- 廖兴长
- 张静
- 惠恩才
- 成银
- 戴常明
- 方学芹
- 方新平
- 李振东
- 李爽
- 杨亚梅
- 沈虹
- 王家庭
- 王红霞
- 王绍媛
- 王蕙
- 王衡
- 秦凤鸣
- 秦庆军
- 章佳
- 胡乃武
- 范爱军
- 蔡永彤
- 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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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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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是衡量高等教育质量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世界贸易组织将教育服务纳入到《服务贸易总协定》当中,意味着教育已经成为一种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国际商品。二战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教育国际化的这股时代洪流,这股洪流不仅是机遇也是挑战。2010年中共中央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纲要指出要扩大教育开放,加强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同时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经验,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地位、影响力和竞争力,培养国际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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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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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及世界各相关成员国家于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1995年1月1日和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框定了服务贸易主要内容:以部门为中心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包括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等。词典释义:服务贸易是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他国境内向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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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
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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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须本地化存储以及其跨境流动须经安全评估,这不仅符合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作出的关于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承诺,也符合其中的例外原则,而且这更是国际上具有普遍性的做法.美国对于中国《网络安全法》的指责是从其数据霸权的地位出发的,是服务于其政治经济目的的.对于中国来说,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及其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身份,要求中国与世界各国一道在制定系列配套法律以及执法过程中平衡好维护数据主权与促进国际自由贸易两个方面,努力促进安全与发展目标的达成和人类福祉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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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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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美贸易战虽然是由于中国的货物贸易领域对美国经济产生影响,但是同时也在服务贸易领域中也有很多的体现.从服务贸易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发展能比较清晰地分析中国经济结构的分布,同时促使我国履行WTO义务,从而实现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进程.纵观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历程,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到 《对外贸易法》 的颁布,我国的服务贸易市场在不断开放,自由化程度也在不断提升.从中美贸易战的经验可以总结出我国服务贸易的缺陷和今后发展服务贸易的趋势,可以更好为我国打开服务市场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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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洁;
陈加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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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上将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模式,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也遵循此框架展开了相应的统计.作为服务业发达的浙江省,应该与国际接轨,探究符合国际统计标准的服务贸易价值.因此,在分析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分类与中国分类差异的基础上,文章估算浙江省四种模式所提供的国际服务贸易价值,研究发现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以“内向”商业存在、境外消费和跨境供应模式为主,自然人移动为辅,而“外向”商业存在发展不足为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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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奕君
- 《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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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主权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管理权源于国家主权原则,也是WTO得以构建的基础,而贸易自由化是WTO的精髓,也是成立WTO的基本宗旨.《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是WTO规制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文本,其中第一条明确的将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纳入到管辖当中,意味着地方政府采取的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措施也将受到GATS的约束.把握政府管理自主权和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平衡点,既保护和发展了本地区的服务贸易,又不违反GATS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提升政府管理权的使用空间,对发展地区服务贸易,加快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建议合理利用“绿色壁垒”,拓展国际海运服务管理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现离岸服务外包的跨越式发展,深入研究WTO规则,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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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 Zhenzhong;
黄振中;
Zhang Yue;
张悦
- 《第三届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年会暨中外合作办学与高水平大学建设国际学术会议》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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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服务贸易作为国家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国家与地区之间出于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教育输入与输出,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首次确立了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与规则的框架,为参与教育服务贸易的成员国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是推动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大突破.我国为实施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制定了一系列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法律法规.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存在不少的缺陷,在某些方面与GATS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要发展教育服务贸易,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发展,就必须首先完善相关立法,使之与GATS中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规定及我国针对服务贸易做出的相关承诺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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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衡
- 《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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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GATS第5条调整经济一体化安排,该条款解释对于日益增多的服务贸易经济一体化协定具有相当重要意义.这关涉争端解决、服务谈判,WTO对经济一体化协定的审查、多边与区域化协调,以及经济一体化协定设计的最佳做法等诸方面.然而,对GATS第5条的研究尚有待深入,其规定颇为模糊.本文选取中国8项经济一体化协定作为实例,研究GATS第5条解释问题.本文论证和指出,GATS承诺可作为解释GATS第5条——尤其是实质性部门涵盖要求和消除歧视要求这两项主要解释难题——的一项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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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衡
- 《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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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GATS第5条调整经济一体化安排,该条款解释对于日益增多的服务贸易经济一体化协定具有相当重要意义.这关涉争端解决、服务谈判,WTO对经济一体化协定的审查、多边与区域化协调,以及经济一体化协定设计的最佳做法等诸方面.然而,对GATS第5条的研究尚有待深入,其规定颇为模糊.本文选取中国8项经济一体化协定作为实例,研究GATS第5条解释问题.本文论证和指出,GATS承诺可作为解释GATS第5条——尤其是实质性部门涵盖要求和消除歧视要求这两项主要解释难题——的一项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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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衡
- 《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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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GATS第5条调整经济一体化安排,该条款解释对于日益增多的服务贸易经济一体化协定具有相当重要意义.这关涉争端解决、服务谈判,WTO对经济一体化协定的审查、多边与区域化协调,以及经济一体化协定设计的最佳做法等诸方面.然而,对GATS第5条的研究尚有待深入,其规定颇为模糊.本文选取中国8项经济一体化协定作为实例,研究GATS第5条解释问题.本文论证和指出,GATS承诺可作为解释GATS第5条——尤其是实质性部门涵盖要求和消除歧视要求这两项主要解释难题——的一项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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粱瑞
- 《第五届国际服务贸易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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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介绍GATS关于服务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新西兰紧密经济关系与贸易协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等几个典型区域贸易安排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制度,指出服务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性及其影响,提出对区域贸易安排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选择要全面考虑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各种目标,同时结合具体的服务提供方式,选择恰当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和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由于服务贸易进口成员方和出口成员方以及区外第三国服务提供者利益的差异,区域贸易安排服务原产地规则的选择又是各方利益和谈判能力相互权衡和博弈的结果。而且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区域贸易安排服务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一定要满足GATS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第5条关于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安排的相关要求,既要有利于促进区内成员方之间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又不能对区外第三国提高贸易壁垒,而且要将优惠贸易待遇扩展至满足条件的第三国法人服务提供者,同时要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加优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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粱瑞
- 《第五届国际服务贸易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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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介绍GATS关于服务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新西兰紧密经济关系与贸易协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等几个典型区域贸易安排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制度,指出服务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性及其影响,提出对区域贸易安排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选择要全面考虑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各种目标,同时结合具体的服务提供方式,选择恰当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和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由于服务贸易进口成员方和出口成员方以及区外第三国服务提供者利益的差异,区域贸易安排服务原产地规则的选择又是各方利益和谈判能力相互权衡和博弈的结果。而且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区域贸易安排服务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一定要满足GATS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第5条关于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安排的相关要求,既要有利于促进区内成员方之间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又不能对区外第三国提高贸易壁垒,而且要将优惠贸易待遇扩展至满足条件的第三国法人服务提供者,同时要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加优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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粱瑞
- 《第五届国际服务贸易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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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介绍GATS关于服务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新西兰紧密经济关系与贸易协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等几个典型区域贸易安排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制度,指出服务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性及其影响,提出对区域贸易安排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选择要全面考虑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各种目标,同时结合具体的服务提供方式,选择恰当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和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由于服务贸易进口成员方和出口成员方以及区外第三国服务提供者利益的差异,区域贸易安排服务原产地规则的选择又是各方利益和谈判能力相互权衡和博弈的结果。而且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区域贸易安排服务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一定要满足GATS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第5条关于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安排的相关要求,既要有利于促进区内成员方之间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又不能对区外第三国提高贸易壁垒,而且要将优惠贸易待遇扩展至满足条件的第三国法人服务提供者,同时要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加优惠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