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3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0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79173篇;相关期刊154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等;服务商标的相关文献由269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明杰、任刚、刘宏昌等。
服务商标—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79173篇
占比:99.83%
总计:179474篇
服务商标
-研究学者
- 陈明杰
- 任刚
- 刘宏昌
- 郭长干
- 万金东
- 于玉
- 冯晓青
- 刘建
- 史树伟
- 吕志华
- 吴珍菊
- 张萍
- 朱军平
- 李天铎
- 李燕蓉
- 杨荣宽
- 杨萍
- 王美娟
- 董佳伟
- 贾移林
- 郑洪广
- 陈婵婷
- 龚宇富
- 丁丽梅
- 丁然
- 乔德喜
- 也正
- 于丽萍
- 于巍
- 于巍巍
- 任兴洲
- 伍勇
- 何卓律
- 何敏
- 余兴发
- 余高能
- 侯丽叶
- 侯克鹏
- 侯轩娇
- 元新
- 兰文
- 冯大同
- 凌宗亮
- 凯荣
- 刘佩智
- 刘兵权
- 刘效敬
- 刘永桥
- 刘海娟
- 刘灵芝
-
-
-
-
摘要:
烟花爆竹行业,对知识产权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既要加强保护,更不要心存侥幸,以身犯险!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
-
丁然
-
-
摘要: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以下简称"撤三")业务中经常能够见到对于《商标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5类服务商标的撤销申请,通过对第35类商标提供使用证据的分析和判断,笔者发现部分注册人对于该类服务商标的认知和理解有较大的误区,因此笔者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给注册人一些帮助,避免因提供证据的不足造成商标撤销的后果。
-
-
何卓律
-
-
摘要:
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进行文义解释时,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并不考虑商标权属是否明晰、权利是否稳定、商标是否使用等情况,从而导致与现行商标法律保护规则逻辑冲突。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也少有将服务商标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保护对象的案例。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应融贯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之中;被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应不存在商标权属争议,否则不能视为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同时,亦要考虑本罪所保护客体的层次性,只有当“铁塔”整体受到实质损害时,才能认定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在客观上符合定罪要求。此外,本罪并不局限于规范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商标类型当然属于本罪的保护对象。
-
-
-
张耕;
黄国赛
-
-
摘要:
民事救济与刑事制裁均是保护商标权的有效手段,对两种保护方式的加强使二者在范围上产生了重合的趋势.加强商标权的刑事保护,应当从降低犯罪门槛入手,而不应增加商标犯罪的行为类型.盲目扩大商标刑事保护范围反而会降低商标符号资源的配置效率,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基于民法与刑法所保护法益的差别,二者应当在规制的对象、行为方式和行为程度上有清晰的界限.商标刑事犯罪的对象应当以获得注册为条件,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判定中不存在"混淆可能性"标准适用的空间.通过新设罪名的方式对仿冒等一般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亦不可取.降低数额在罪量因素中的权重,可以在明确民刑保护界限的同时,加大对商标犯罪的打击力度.
-
-
-
-
-
-
李小武
-
-
摘要:
尽管《商标法》将服务商标的保护与商品商标等同对待,但服务商标有其独特性,因而其保护与商品商标的保护有巨大差别.服务商标在商业使用中的跨类使用是法律许可下的一种常态,其注册类别与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所感知的类别几乎必然存在差距,服务商标的侵权救济也与商品商标的救济有明显不同.对非诚勿扰案及相关中国司法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正视这些差距,跳出法释[2002] 32号第十一条的框架,有利于避免服务商标司法保护中的偏差.
-
-
曲凌刚
-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4年
-
摘要:
判断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是否近似不应拘泥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应充分考虑商品与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户等方面的一致性,只有当商标近似、商品与服务近似时才能认定是否侵权,认定时应区分涉案商标使用是否实际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还应考虑保护在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保护正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