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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845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无线电电子学、电信技术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98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202222篇;相关期刊479种,包括四川劳动保障、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国物业管理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第九届全国高校电子商务教育与学术研讨会暨第三届网商及电子商务生态学术研讨会、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2009年年会暨卫星导航产业发展与对策专家论坛、2008年电力信息化高级论坛等;服务协议的相关文献由633位作者贡献,包括曲颖、远峰、冯兆君等。

服务协议—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98 占比:0.39%

会议论文>

论文:7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202222 占比:99.60%

总计:203027篇

服务协议—发文趋势图

服务协议

-研究学者

  • 曲颖
  • 远峰
  • 冯兆君
  • 张新
  • 张琦兵
  • 曹卫国
  • 陈伟
  • 顾俊捷
  • D·L·彼德曼
  • J·Y·苏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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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李宗辉
    • 摘要: 元宇宙中用户身份型数字人对版权法的挑战是系统性和根本性的。用户身份型数字人具有创造交互性、虚实相融性和主客重叠性等特点。相关主体在创造用户身份型数字人的过程中可能侵害他人人格权和版权等合法权利,需要进行有效的规制。用户身份型数字人本身的版权归属可以由元宇宙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在约定不明或不合理情形下,要根据其创作完成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用户身份型数字人在元宇宙中经常会从事创作、表演、传播、交易等各种版权实践活动。对这些版权实践活动的法律调整要统筹协调技术、合同与法律的关系,有效规制其对现实世界合法权益的侵害,恰当理解“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适用,审慎判断元宇宙中作品的独创性、类型及权利内容,清楚界定NFT交易方式下的版权许可关系,重点关注元宇宙中作品版权保护的特殊之处。
    • 张雷; 单涛; 王哲; 鲍琪琪
    • 摘要: 提出了一种用于中远程医疗服务的分布式安全模型,该模型包括用于医疗大数据管理和处理的安全网络.在模型中,安全网络与物联网相结合,可在无任何资源限制的情况下正常运行,适应面向安全的网络特性.使用双重加密的高级加密标准和用于提供用户匿名性的环签名技术进行建模.将基于认证、机密性、隐私性、完整性等安全因素对获得的结果进行检验.研究结果表明,模型效率达94%.模型可对传输敏感和机密的健康数据进行处理并通过网络进行安全传输,为中远程医疗保健数据交换安全提供了借鉴.
    • 应武伶
    • 摘要: 为弥补网络经济领域行政监管力量之不足,《电子商务法》赋予了电商平台"准公共行政权"的内部管理权限,同时科以了严苛的监管不力之责任.为此,电商平台纷纷通过制定更为严格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途径来实现平台的内部管理.这种做法若把握失当,容易成为电商平台转嫁自身责任的工具,从而破坏电商平台与其内经营者间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平等关系,侵犯平台内经营者的自由经营权等权利,影响网络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因此,以电商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视角,研究如何坚持两者应有的民商事平等主体关系为本体,切实落实政府相关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本源,并借助司法的事后审查纠偏等,规制电商平台的"准公共管理权",具有非常现实的必要性.
    • 刘杨; 李旭光
    • 摘要: 燃气轮机大修作为其全周期寿命管理的组成部分,对机组可靠性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结合西门子燃气轮机长期维护服务协议,从检修场地、工器具和备件等方面,论述大修的准备和规划.依据大修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以及长期维护服务协议在大修中的实施状况,指出西门子燃气轮机维护协议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为同类型机组维护技术研究提供借鉴.
    • 黄忠
    • 摘要: 以网络虚拟财产为代表的数字资产是《民法典》所确认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当前,网络用户死亡后其数字资产的处理主要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控制和第三方托管两种模式.前一模式受到服务协议的限制,后一模式虽可绕开协议的限制,却有法律和技术上的障碍和风险.上述两种模式都体现的是市场自发安排.在数字资产初始权利配置不明的背景下,一概由市场来确定数字资产的流转规则并不妥当,故有关数字资产的流转问题尚需立法介入.而立法介入则应以否定服务协议中限制数字资产流转条款的效力为前提.从促进数字资产流转、维护用户及其继承人权益考量,司法可依《民法典》第497条否定限制数字资产流转条款的效力,并肯定其属于《民法典》第1122条中的合法财产,可予继承.但为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正当利益,亦应就费用承担、责任豁免和保管期限等问题作出相应平衡.
    • 李延舜; 冯洁峰
    • 摘要: 数字经济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和修改带来新的挑战,数字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认定,仍要坚持"相关市场界定—涉嫌垄断行为分析—违法性判断"的分析范式.在界定相关市场时,要打破传统思路的掣肘,在界定的数量和方式上进行革新.在对涉嫌垄断行为认定的过程中,要考量经营者集中新方式,注重考察纵向垄断协议,并且重新认识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市场份额要素,把握数字经济时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行为的新表现.在裁量性判断上,要进行正负效果对比,除了企业经营必要、市场整体效率,还要立足立法目的,将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作为重要评判标准,并在类型上予以大致划分.数字市场中垄断行为的认定要立足数字市场特点,做到科学审慎,方能适应时代要求,兼顾繁荣数字市场与应对数字霸权.
    • 黄忠
    • 摘要: 以网络虚拟财产为代表的数字资产是《民法典》所确认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当前,网络用户死亡后其数字资产的处理主要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控制和第三方托管两种模式.前一模式受到服务协议的限制,后一模式虽可绕开协议的限制,却有法律和技术上的障碍和风险.上述两种模式都体现的是市场自发安排.在数字资产初始权利配置不明的背景下,一概由市场来确定数字资产的流转规则并不妥当,故有关数字资产的流转问题尚需立法介入.而立法介入则应以否定服务协议中限制数字资产流转条款的效力为前提.从促进数字资产流转、维护用户及其继承人权益考量,司法可依《民法典》第497条否定限制数字资产流转条款的效力,并肯定其属于《民法典》第1122条中的合法财产,可予继承.但为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正当利益,亦应就费用承担、责任豁免和保管期限等问题作出相应平衡.
    • 李晓玉; 张丽
    • 摘要: 《1984年航运法》确立了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航运管理的基本框架,随后美国一直紧跟航运市场发展动向,通过修法不断完善《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规则》,不仅满足了市场需求,也使无船承运人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中国无船承运人管理规制基本比照美国《1984年航运法》建立,根据相关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无权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协议运价,这不仅造成了该领域监管立法的空白,还使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国内外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中国应以国情为基础,通过构建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适当借鉴美国航运立法及修正案的规定,建立服务协议监管规制.
    • 冯国杰; 郭玮
    • 摘要: 为解决传统实验室耗材信息系统数据处理水平较低、可视化存储空间受限等问题,设计新型开放性实验室耗材信息智能整合系统.在智能整合框架中,良性分配耗材数据集成模块、开放性角色管理模块的运行空间,完成新型智能整合系统的硬件运行环境搭建.在此基础上,选择较为适宜的信息服务协议,并将共享数据库调试到极佳的存储状态,根据缓存数据的集成上线,完善实验室耗材数据的交互流程,完成新型智能整合系统的软件运行环境搭建,实现开放性实验室耗材信息智能整合系统的顺利运行.在相同运行条件下设计对比实验,结果表明,新型智能整合系统与传统系统相比,数据处理能力提升75%,可视化存储空间容量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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