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错必纠
有错必纠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1年内共计19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8篇、专利文献9702篇;相关期刊154种,包括党建、法制与社会、行政与法等;
有错必纠的相关文献由193位作者贡献,包括潘基俊、张玉民、彭劲秀等。
有错必纠
-研究学者
- 潘基俊
- 张玉民
- 彭劲秀
- 毛宝玺
- 涂青林
- 王鸿任1
- 纪卫东
- 袁逸波
- 丁国成
- 万成
- 乔国政
- 于家忠
- 于树军
- 人民网1
- 仝瑞臣
- 任民
- 何晓勤
- 何济翔
- 何焕锋
- 何远辉
- 佘景平
- 余明永
- 俞定康
- 冉位凌
- 冯举
- 冯立科
- 凌锋1
- 刘俊雄
- 刘孚威
- 刘新红
- 刘洋
- 刘珮露
- 卜祥洪
- 吴好声
- 吴金山
- 周昌杰
- 周永军
- 周洁
- 唐剑锋
- 唐旭东
- 夏书章
- 夏先禄
- 夏剑青
- 夏瑶瑶
- 姜志雄
- 孔宪群
- 孔擎柱
- 孙孝辉
- 孟信录
- 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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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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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所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2020年报告》)。《2020年报告》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线,全面深入地梳理和总结了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提出了2021年工作安排。从《2020年报告》的丰富内容中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得到进一步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取得新突破,备案审查工作开创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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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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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市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形式。去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与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协同配合,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切实发挥了备案审查制度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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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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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摩托车应当在二轮车道行驶,并对摩托车未按规定在二轮车道行驶的行为处以罚款。有的地方性法规将具有本地户籍规定为在本地从事出租汽车司机职业的准入条件。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的交寄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安全证明。以上这些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滞后于改革要求或制度调整?"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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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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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濮阳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积极谋划备案审查举措,加大监督纠正力度,有力地助推了依法治市建设。有件必备:坚持日常审查与集中审查相结合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在做好日常规范性文件动态备案审查的基础上,为了确保“有件必备”,每年年初都印发通知,要求各制定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补报上年度未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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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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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紧扣每个细节,让备案审查环节更加严谨化。淄博市博山区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对于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常委会法制信访工作室按照专委会职责提出办理建议进行分送审查,负责审查的相关专委会或工作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组织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法制室备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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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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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设计。党中央提出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总体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响应、高度重视,健全体制机制、主动探索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在具体实践层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困境,笔者就此提出了一些解决路径,与各位专家学者及同仁商榷。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境(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范围仍然不够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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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孚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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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处理遗留问题为的是向前看邓小平指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这是解放思想的需要,也是安定团结的需要。目的正是为了向前看,正是为了顺利实现全党工作重心的转变"。(1)我们的原则是"有错必纠"。"凡是过去搞错了的东西,统统应该改正。有的问题不能够一下子解决,要放到会后去继续解决。但是要尽快实事求是地解决,干脆利落地解决,不要拖泥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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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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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一直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但时间限度不确定的行政撤销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质确定力规则相抵牾.因此,行政机关应当从"有错必纠"走向"依法纠错",依照撤销期间规则行使行政撤销权.撤销期间以法的安定性利益为制度基础,同时具有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价值,并发挥着控制行政撤销权和提升行政执法效率的功能.我国行政撤销期间应当分别构设为期2年的通常期间和20年的最长期间,任一期间经过都会使行政撤销权消灭,最终使相对人既得利益得以正当化.具体而言,通常期间自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当撤销相对人不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时不予适用;最长期间自可撤销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为了维护法的安定性利益而适用于所有情形.但是,行政机关自始未能发现可撤销事由而在最长期间经过后,特殊情形下为了维护重大公共利益,应当允许行政机关采取必要的撤销或废止等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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