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投顾
智能投顾的相关文献在2016年到2022年内共计256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762915篇;相关期刊143种,包括海南金融、南方金融、西南金融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智能投顾的相关文献由360位作者贡献,包括夏俊、丁国民、丁宇杰等。
智能投顾—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762915篇
占比:99.97%
总计:763150篇
智能投顾
-研究学者
- 夏俊
- 丁国民
- 丁宇杰
- 侯东德
- 刁昊飞
- 刁鹏飞
- 刘华玲
- 刘沛佩
- 吴书航
- 吴凌风
- 吴晓霞
- 周雄伟
- 夏成敏
- 孙辰
- 孙靓雪
- 尹然
- 张汉林
- 张羽佳
- 朱迪
- 李俊如
- 李志鹏
- 李文莉
- 李明
- 李晴
- 李泽轩
- 杨玥捷
- 栗胜男
- 段广琛
- 母轶华
- 毛振华
- 潘微伟
- 王波
- 程娟
- 胡旭出
- 苗青
- 蔡维德
- 蔡维纲
- 覃剑钊
- 谢丽昳
- 辛亚彤
- 连浩琼
- 邢会强
- 邢凯悦
- 钟楼栋
- 陈康
- 陶可
- 颦楚
- 严紫文
- 丰靖
- 乔智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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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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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为核心的智能投顾,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全流程的自动化投资咨询服务,是现阶段最典型和最成熟的智能金融形式。但是,传统的牌照发放审核、信息强制披露等金融监管方式存在信息滞后、手段贫乏和理念僵化等缺陷,无法实现对智能投顾的有效监管。新兴的科技监管将智能投顾的技术规则法律化并完善技术风险规制,按照制度理性与技术理性相统一的逻辑对技术风险进行法律治理,立足于数据治理理念和科技监管手段的综合运用,能够为智能投顾的有效应用提供科技监管和法律保障。我国智能投顾的科技监管进路抉择应立足金融国情,同时充分吸收有益的域外经验,逐步构建相对完善的科技监管体系。具体而言,包括树立包容性与主动式兼具的监管理念、运用可测试的试验性监管方式(沙盒监管)及扩张智能投顾的监管对象范围,最终实现创新激励和风险防控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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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凯;
赵旋;
赵子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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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智能投资顾问简介智能投资顾问简称为智能投顾,以下本文均以智能投顾来说明。智能投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结合传统金融投资理财顾问机制,用于服务投资委托人,因此具有数字化的特征[1]。智能投顾不同于传统投资顾问,智能投顾通过将专业的投资组合理论,用于智能投顾的模型中,充分发挥大数据和计算机先进算法的优势[2],同时可以有效规避个人信息孤岛,以及情绪化等不利于投资决策的因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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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虎;
马瑞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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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能投资顾问通过金融科技、大数据引领商业模式创新,是人工智能在财富管理领域的重要应用。由于核心技术算法黑箱具有天然不透明性,使得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时,产生了侵权责任承担困难、附加金融服务存在监管真空和算法学习周期性导致决策滞后的监管困境,导致传统法律监管体系发生部分失灵。分析我国使用智能投顾中小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发现其抵御风险、投资能力明显高于传统股票投资者,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在适当性管理方面也要求具备更高的审慎和评估能力,投资者金融信息和知情权是保护的重点。监管治理体系以《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本法律依据,在构建目标上,注重促进技术发展与保障金融安全之间的有效平衡;在算法设计源头上,制定专业监管框架、实施算法事前审查、提高投资者信息能力;在算法使用过程中,对接证券信息披露标准、保护数据与隐私权和规范附加金融服务;在法律责任追究上,通过主体责任、信义义务和算法问责制来综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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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宗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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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技的发展必然冲击现有的法律制度,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深刻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必须高度关注和思考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使得科技与法律良性互动、共治,推进制度优势与科技优势深度融合。本文从民事法律主体角度,探讨人工智能不同发展阶段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具体以智能投顾为例加以分析,以期解决人工智能科技应用对法律的冲击,厘清人工智能产品涉及的算法等核心技术的设计者、产品制造商、销售商以及使用者的责任边界,以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体制优势,从而达到科技融入法律,法律体现科技,共同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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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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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曾经被捧得那么高的智能投顾,现在也没了。”投资者李女士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感叹道。6月27日,李女士收到了招商银行发来的一条短信。短信称,从7月1日起,该行摩羯智投业务将不再提供购买、调仓、业绩展示、投资陪伴等服务,赎回交易不受影响。在此之前,已有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宣布对智能投顾业务进行调整。多家银行公告,即将在本月底或下月初停止旗下智能投顾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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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
岳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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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能投顾低成本、低门槛、服务不受时空约束以及能减少投资决策中人为错误与行为偏差的特点,使其有潜力成为解决普通老百姓“投资难”问题的一种重要的普惠金融工具。然而,不透明、不受直接监管、黑箱式的人工智能算法所主导的智能投顾可能会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并影响金融稳定。现有的监管沙盒(“监管试点”)对参与主体和测试规则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不适合用于事前预判智能投顾可能引发的消费者风险和系统性风险。而数字沙盒作为监管数字测试环境,使得监管部门能够在技术层面观察智能投顾产品的测试过程、运行和检验智能投顾商业模式、评估智能投顾风险,有助于破解智能投顾事前监管的难题。构建智能投顾数字沙盒的核心工作是建立智能投顾市场计算实验金融模型,通过“模仿”真实交易数据形成的潜在过程产生合成数据。本文提出了智能投顾市场计算实验金融模型的框架,讨论了模型中微观主体的行为和微观主体之间的交互过程,以及构建智能投顾市场计算实验金融模型需要解决的两大关键问题。基于计算实验建模的智能投顾数字沙盒能够让监管部门观察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经济环境下,智能投顾和投资者的决策互动演化过程,评估不同的监管规则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效果,从而为制定和完善智能投顾的监管政策提供量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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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巍涛;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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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能投顾面临的新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合规风险、信义风险和技术风险,呈现出双重复合性、学科交叉性和不可预测性等特点。我国现行法律规制智能投顾风险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智能投顾的快速发展与法律监管滞后相冲突;智能投顾业务尤其是智能投顾的合规义务和信义义务与现行法律规制相冲突。借鉴域外智能投顾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健全我国智能投顾法律规制制度可采取以下对策:通过完善审查、报告制度,明确和补充智能投顾的合规管理内容;通过构建以全面的尽职调查为关键、以算法模型的可解释性为基础、以跨学科多部门审查委员会的组建为保障的个人责任制度,防范特有技术风险;通过探索从单一到全面、从一次到反复、从被动到主动转变的信息披露方式,避免新型信义风险,以期促进智能投顾服务和人工智能时代金融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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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旻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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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前言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科技信息技术发展水平越来越高,其在各行业领域的应用力度也不断提高。在金融领域中,金融科技的发展建设也为智能投顾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而智能投顾所具备的低门槛、低费用、信息透明、效率高等特点也受到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广泛青睐,因此在我国也有着较高的发展前景。基于此,本文就智能投顾的技术和业态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能够为我国智能投顾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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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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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智能投顾运营者等智能投顾中的受信主体对投资者承担信义义务,受信主体违反信义义务,应当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个责任是法定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存在信赖利益关系、存在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因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从表现形式来看,智能投顾运营者违反注意义务主要表现为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违反、对风险防范义务与算法监管义务的违反;智能投顾运营者违反忠实义务主要表现是智能投顾运营者在未告知并未经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为了追求不当利益进行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智能投顾运营者等受信主体只有在投资者同意、市场客观因素变化的情形下才能够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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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莉;
杨玥捷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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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能投顾是以数据和技术为核心驱动力的金融科技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通过基于网络算法的程序、利用创新技术为用户提供全权委托的账户管理服务的注册投资顾问是美国SEC对智能投顾的界定.在我国,智能投顾面临着业务模式与《证券法》第171条、牌照制与停发牌照等冲突;而智能投顾自身的特殊性,如业务模糊性对传统信义义务的挑战、跨界性对分层监管的挑战、算法的专业性对传统监管手段的挑战、决策集中性对“一致行动人”监管的挑战等,也给传统监管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建议我国监管部门修改《证券法》第171条的相关规定,扫除智能投顾的准入障碍,从信义义务、分层监管体系构建、算法监管、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等诸方面完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