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方便法院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17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2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140115篇;相关期刊119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2008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相关文献由155位作者贡献,包括徐伟功、王吉文、任秋娟等。
不方便法院原则—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40115篇
占比:99.87%
总计:140293篇
不方便法院原则
-研究学者
- 徐伟功
- 王吉文
- 任秋娟
- 张建
- 李佳佳
- 王祥修
- 丁小巍
- 刘力
- 姚泽浩
- 孟祥秀
- 张淑钿
- 彭奕
- 彭晓琼
- 徐卉
- 戴小冬
- 沈红雨
- 牟静
- 田天
- 秦晋
- 章尚锦
- 胡嘉
- 许婷婷
- 黄鹏
- 万焕
- 于亮
- 于挺堃
- 付本超
- 余澜
- 侯兰兰
- 侯洁
- 冉依依
- 刘丽
- 刘义军
- 刘仁山
- 刘华
- 刘恩媛
- 刘晓红
- 刘晔
- 刘琪
- 刘琳娜
- 刘阳
- 华园园
- 叶轩宇
- 吴一鸣
- 周祺
- 周茜
- 周黎明
- 孙玉蓉
- 孙长刚
- 孙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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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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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从英美法系的“Forum non Conveniens”移植而来,却发生了“异变”,主要表现为在作为裁量性“标准”的“Forum non Conveniens”中嵌入了确定性“规则”,同时以我国及我国国民利益对该原则进行了“价值锁定”。作为此种“异变”的结果,“不方便法院原则”过度挤压了司法者在个案中的妥善权衡的空间,使得“Forum non Conveniens”原本具有的“制衡原告挑选法院”和“维护本国及本国国民利益”两种功能均受到减损,所追求的“正义”与“利益”两种价值也都难以真正落地,并且无法妥善处理平行诉讼、协议管辖等具体问题,陷入了较为尴尬的境地。该制度移植中出现的“南橘北枳”现象对我国此后的制度引入具有经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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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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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岸目前缺乏专门协议处理两岸民商事平行诉讼问题,大陆对此也未有完备规定,因而给司法实务留下较大裁量空间。实证研究表明,首先,就基本情况而言,涉台民商事平行诉讼情况并不普遍,诉讼类型以对抗诉讼居多,当事人提起平行诉讼的原因也因案而异。其次,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商事平行诉讼的实务,具有以行使管辖权为主、以不行使管辖权为辅,裁判说理有欠缺,尊重当事人管辖协议,严格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特点。最后,人民法院将涉台案件比照涉外案件,以平行管辖权互不影响为原则,以尊重当事人协议管辖和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为例外处理涉台民商事平行诉讼,其实质是放任平行诉讼的存在。未来应以区际礼让为基本原则,完善涉台民商事案件平行诉讼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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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星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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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颁布司法解释,首次正式规定了人民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6个要件。但是,通过对人民法院基于该司法解释作出的6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发现:人民法院法院便利的思想浓厚、混淆行使管辖权与保护中国当事人利益的关系等问题表现突出,这使得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涉外司法实践中未能真正发挥其作用。这些问题,究其根本在于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不方便法院原则持有一种错误的理解。因此,中国应在积极学习国内外不方便法院原则最新理论以及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修改司法解释的规定、厘清行使管辖权与保护中国当事人利益的关系以及适当作出附条件的不方便法院裁定,以使该原则在涉外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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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小巍;
王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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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球化的发展和管辖权的扩张导致涉外案件急剧增长,使得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逐渐发生了价值转化,先前的"滥用程序"标准日益被"合适法院"标准取代.美国晚近频繁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对针对美国公司的诉讼行使管辖权,表明不方便法院原则逐渐发展成为保护本国利益的现实工具.虽然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价值转化偏离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但符合国际社会对本国利益特别保护的现实要求,具有某种程度的时代合理性.我国现行不方便法院原则由于价值追求的理念模糊不清,以及对我国利益的保护存在先验主义的观念,因而不仅难以对我国利益加以保护,而且可能无法在具体案件中加以适用,所以需作相应的制度调整来进行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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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小巍;
王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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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强调法院管辖案件应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实现管辖权行使的公平与合理.不过,基于本国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美国法院在面对美国跨国公司因海外投资所致损害而被要求承担严重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日益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行使管辖权,以避免美国跨国公司承担巨额损害赔偿而实现对海外投资的有效保护.国际社会不方便法院原则晚近发展的状况对于其他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国家有一定的影响.因而,作为日益发展的对外投资大国,我国可能会面对如何有效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复杂问题.有鉴于此,考虑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价值追求上适度转变观念,并对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中相关限制条件作出相应的制度调整,应该是我国的可行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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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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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是在我国现行法对于域外效力的规定缺位或不明确、与维护我国海外利益的巨大需求不相适应这一情形下提出的重大课题。管辖权是一国法院受理案件的基础,是保障法域外适用的重要程序机制。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通过分析新形势下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在未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在涉外编中考虑构建积极管辖制度,兼顾国际礼让,并配套制定不方便法院和禁诉令规则,有效协调国际管辖权冲突,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打下坚实的程序法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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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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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是在我国现行法对于域外效力的规定缺位或不明确、与维护我国海外利益的巨大需求不相适应这一情形下提出的重大课题.管辖权是一国法院受理案件的基础,是保障法域外适用的重要程序机制.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通过分析新形势下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在未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在涉外编中考虑构建积极管辖制度,兼顾国际礼让,并配套制定不方便法院和禁诉令规则,有效协调国际管辖权冲突,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打下坚实的程序法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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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谢心乐
-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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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是各国用于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冲突的重要原则,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未采用该原则,但在涉外海事商事实践中有较为广泛的应用.2015年最新颁布实施的《<民诉法>解释第532条第一次将不方便法院原则从海事商事的领域扩张适用到了涉外民事领域法律,为解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时常发生的管辖权冲突提供了依据.本文从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司法实践谈起,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实质要件和具体程序两个方面为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中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提出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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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文飞
-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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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将不方便法院原则采纳为管辖领域的一项制度,丰富了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也对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领领域的积极冲突有积极的意义,但,该项原则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作者有一些拙见,希望能和广大国际私法学者讨论,以促进这项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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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广建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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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一项在英美法系国家很流行的原则,它是用来适调国际民商事司法管辖权的有效工具。而在大陆法系该原则却极少被采用.由于我国基本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该原则原本并不被我国法律所接受.但是大约近二十年来,该原则逐渐被我国法学界所关注.并且,在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该原则事实上已被得到适用.我国的一些学者对此已有所论述.本文作者通过系统调研我国法院对该原则的适用情况得出:相较于英美来讲,该原则在我国仅仅是得到了限制性地适用,这与我国司法系统构成现状和司法管辖权的体系相符;展望未来,"不方便法院"原则应该被我国法律所吸收,最高法院可以制定出更多针对该原则的适用细则.虽然我国的立法没有正式认可“不方便法院”原则,但是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推动了它的诞生。毋庸置疑,我国接受这一原则是积极的,受到了大家的欢迎。这一原则将把与我国没有实质联系的诉讼打发出去,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同时可以节约我国的司法资源,进一步也有利于我国和相关国家的良好国际民事诉讼秩序的构建。但是,对我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系统研究发现,我国版本同美、英的相比是属于极其受限的一种。它甚至只能被称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替代品而非真正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然而,它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现状。尽管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通知已经试图将该原则系统化,近年的法院判例也确认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一些要素,许多细节仍然有待研究、发展。展望未来,必须由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正式确认该原则。届时,我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性质应当予以强调,“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也必须得到进一步具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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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安煜
- 公开公告日期:199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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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餐过”是高科技绿色食品(蔬菜加水果的烘干片或浓汁)多味、多型号,可分老、中、小对象,口味又分为柠檬型,草莓型、橙子型、香蕉型等可以任意挑选。全营养(增加平衡全营养素口服液);食补加保健药补(如老年加雪莲、红花、灵芝,儿童型增加佳加钙)。儿童型、青年型加(无糖型)华艾康香口胶(1—2)块。既是一种又科学又卫生的饮食法,一份价钱,四份收获,又是“幸福早餐”食品的最佳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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