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
日本法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16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121篇;相关期刊122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0行政法年会等;日本法的相关文献由158位作者贡献,包括何勤华、白绿铉、刘明全等。
日本法
-研究学者
- 何勤华
- 白绿铉
- 刘明全
- 夏芸
- 孙彩虹
- 李放
- 王栋生
- 王立民
- 罗强
- 贾静涛
- 邱生
- 陈华彬1
- 高向华
- 万欣磊
- 严骥
- 乐智华
- 于佰春
- 于佳佳
- 于慧莲
- 于洋
- 京井三郎
- 余凌云
- 俊伟
- 倪葭
- 傅宽芝
- 冯天瑜
- 冯睿
- 凌维慈
- 刘小勇
- 刘惠明
- 刘清敏
- 刘研
- 刘颖
- 华纯
- 原田大树
- 史国昌
- 叶周侠
- 叶圣锋1
- 叶霜
- 吕亚萍
- 吕玉冬(译)
- 吴佩江
- 吴志菲
- 吴梅筠
- 周德群3
- 周铮
- 唐明媛
- 大隈义和
- 奥萝尔·布里安(Aurore Brien)
- 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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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阿西姆·赫尔曼;
颜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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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关于法与正义的不同思维范式,对世界不同地区的影响已有数千年。柏拉图的理想主义思维范式,对欧陆法律理论影响深远,而亚里士多德的经验主义思维范式则对英美法影响显著。现代日本法则处于两大法系之间的折衷地带,先受欧陆影响,后受美国影响。以人权的宪法保障和刑事审判模式为例,尽管各国法律文本存在差异,但法律主旨殊途同归。当下,全球联系愈益紧密,比较法的重要性因之更加凸显。跨域交往的频密,呼唤法律创新。而这些法律创新,应与相关各国的法律制度均可契合,不仅应具有完美的内在丰富性,而且应具有充足的逻辑延展力;在琐细技术性条款堆叠之外,还应确立一系列基本法律原则,以满足交互活动和应对新问题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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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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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之间的私法冲突问题,并非仅在中国出现,在日本,围绕保险人以投保人“欺诈性不实告知”为由的撤销权行使,立法及判例均有较为成熟的经验积累;在解释论的背景之下,对“危险事实”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这一问题的最终落脚点是:在何种范围中承认保险人行使撤销权,即保险人可否行使撤销权问题的解决路径从“行使可否论”转向“法律要件论”;尽管不排除欺诈可撤销权的适用,但需遵照告知义务制度的中心理念,对成立欺诈的法律要件进行“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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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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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关于海洋污染等与海上灾害的防止的法律》通过规定私主体与公权力机关的多元共治机制,实现了海洋污染事先预防、事中防控与事后治理的结合。在理念上,该法禁止向海洋排放油、有害液体物质、废弃物、有害压载水等物质,禁止在海洋焚烧废弃物;在制度上,推行污染防止的主体、设备、文件以及措施的分类细化,规定通报、许可、监测、报备、防除与应急等具体制度,并设置细化的刑责与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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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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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关于海洋污染等与海上灾害的防止的法律》通过规定私主体与公权力机关的多元共治机制,实现了海洋污染事先预防、事中防控与事后治理的结合.在理念上,该法禁止向海洋排放油、有害液体物质、废弃物、有害压载水等物质,禁止在海洋焚烧废弃物;在制度上,推行污染防止的主体、设备、文件以及措施的分类细化,规定通报、许可、监测、报备、防除与应急等具体制度,并设置细化的刑责与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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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青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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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日本法制史建设的路上,日本法经历了三次变革,三段时期,三次大超越和变化的学习与移植.日本的古代法制是以归属于中华法系的中国隋唐法律为学习目标;近代则学习了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的经验;后来又融合了英美法系的特征.本文将从民族性格的角度,着重分析日本法所经历的三次变革.在日本善于批判性、创造性学习的民族性格下,其三次变革的得与失,以及对于日本的法律移植,都是我们需要学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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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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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范围尚不清晰,现行法上数量繁多的规范采用了不同的主体识别标准,造成了实务中法律适用的难题.关于如何重构该罪主体的范围,当前我国学界存在“知悉”标准与“信义”标准之争,但实质依旧未摆脱美国的模式.因中美两国法律传统的差异,美国诸多理论并不适合我国的司法实务.应当从我国犯罪论体系出发,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客体)角度划定证券内幕交易罪主体的外延.同时,应选择性地借鉴同样以法益视角划定主体范围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立法经验,尝试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范围进行规范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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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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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法律体系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征,也突出反映在鉴定制度上,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更多体现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鉴定,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在刑事诉讼鉴定中有更多保留.近年来有关鉴定制度的改革措施及其变化,主要针对因鉴定造成诉讼效率低下以及鉴定人难觅等问题,尽管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有所缓和,但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如今由侦查机关主导的委托鉴定之公正性仍受到一定质疑,而当事人自行采取的私人鉴定模式越来越受青睐,法院也开始有意识地减少启动鉴定,转而利用其他制度以代替鉴定制度的部分功能.日本关于鉴定类型的多样化以及鉴定人管理模式的行业化等特征,或许可以为我国的鉴定制度改革提供一种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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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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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部落民的形成与发展经过了漫长的历史阶段.明治维新后,虽然日本政府通过相关系列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废除了部落民的身份,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保护其人权的相关立法规定与原则,但是部落民这一特殊群体并未真正彻底消失.受日本根深蒂固的风俗习惯、不彻底的政治改革与经济、职业边缘化等综合因素的影响,部落民受歧视的现象依然存在并遇到了新的挑战.在人权法的语境下,日本可以通过司法审查,修改相关法律,同时也可以综合运用国内外多种方式促进部落民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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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见佳男;
叶周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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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Ⅰ本文的目的本文旨在探究,理解德国民法对于我国当下的民法解释学而言具有怎样的意义。①众所周知,1970年代之后,就民法领域里德国法与日本法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关于日本民法源自何处的讨论,以及关于在前述讨论中认为非以德国法为母法之处,德国民法理论该如何定位的讨论(此即立法者意思说与法律意思说之间的争论,与围绕所请母法中心主义[回归每法现象]所展开的争论),持续了很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