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5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常用外国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3971篇;相关期刊50种,包括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相关文献由59位作者贡献,包括倪锦来、周晔、扶晴晴等。
日常家事代理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3971篇
占比:99.58%
总计:14030篇
日常家事代理权
-研究学者
- 倪锦来
- 周晔
- 扶晴晴
- 林浩然
- 裴桦
- 饶媛媛
- 付鹏博3
- 何文骏
- 冉克平
- 刘亚
- 刘文军
- 史明慧
- 史浩明
- 向东
- 吕玉亭
- 吴蔚波
- 周雪涵
- 夏吟兰
- 孙夏
- 季裕玲
- 廖建胜
- 张小花
- 彭晓燕
- 方庆富
- 方志伟
- 方竹根
- 曲超彦
- 曾婷
- 朱乐平
- 李军12
- 李洪祥
- 杨安丽1
- 杨朝
- 杨璇
- 林岱
- 柴学勇
- 江滢
- 牛文冉
- 王峰
- 王苹
- 王荣珍
- 白玉
- 程超然
- 童玉海
- 罗英华
- 胡政
- 胡晓琪
- 胡纪平
- 花小婷
- 范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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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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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家庭的稳定。婚姻家庭编完成了回归民法典之路,成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设计是在原有的《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创新。本文通过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在婚姻家庭编中的确立过程,从而对共债共签原则以及日常家事代理权进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要意义进行了探讨,并对司法适用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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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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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制度正式被《民法典》所确立,但经过三年的司法实践发现在该制度下认定的夫妻债务纠纷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如夫妻合意的认定标准的随意性、仅凭金额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过重、夫妻债务清偿难以落实等.《民法典》规定过于原则性,应当通过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已经存在的问题:以列举式的方式防止夫妻合意推定的肆意扩大、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权限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特定情况下减轻债权人的举证程度、完善债务清偿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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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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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加入了关于日常家事代理的新规定,将《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家事代理的制度进行了凝练概括.深入研究日常家事代理制的发展历程和法理基础,能够尽可能有效地认定夫妻间共同债务,同时促进和谐家庭的构建.本文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为出发点,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视角,通过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厘定、制度发展和价值探讨,分析该制度对共同债务认定的隐性价值,及其在立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基于我国国情提出完善路径,以促进这一制度的本土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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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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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和因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界将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范围的推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司法实践中运用日常家事代理权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已经存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这一源于古罗马的制度是为赋予妻独立的因家庭日常事务对外进行经济往来的自由而产生的,后发展为夫妻双方相互享有的“权利”,将该制度用来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有其利的一面,但弊的一面在《民法典》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然盖过其利的一面,且其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方面的功能并非无可取代,在我国的适用仍然存在风险,而且其发展空间有待时间及实践检验,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或者直接取消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值得探讨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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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宁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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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财富也不断丰富,夫妻双方频繁地参与到经济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明确使得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尚不完善、证明责任分配不平衡等问题,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安定.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出发,双管齐下,既要从实体法上完善相关制度,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又要从程序上正确分配证明责任,从而实现多方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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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军;
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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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夫妻基于共同生活的状态,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互为代理人来实施交易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可参照两大法系,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其加以细化,如限定实施的主体,将日常家事的范围从横向和纵向进行规范,在性质上区分于普通的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以及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也要加以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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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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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直播打赏涉及直播平台、打赏人和主播三类主体,各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平台与主播之间存在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打赏人与主播、平台与打赏人之间均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网络直播打赏主体不同且打赏形式多样,可能引发诸多法律问题。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未成年人打赏、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用户因对主播外貌存在认识偏差而打赏的情况不在少数。不同情形下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差异,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应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并采用不同的法律规制路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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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凌云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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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饱受争议.这种局面的产生与我国现行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知模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从本质上为债的内容,可以从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两个层面加以分析.在约定之债的层面中,法官应当着重审查举债的合意,结合举债时夫妻生活状态,综合考察举债的意思,尤其是在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慎用意思表示的推定以及补充.在法定之债的场合下,“共同生活”的内容包括消费型借贷和经营型借贷,其中经营性借贷应当依据债务人的性质而定,不能均认定为共同债务.另外,应当对《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责任范围做所限解释,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外,“个人”仅指举债人,而不包含其配偶.在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的制定中,夫妻共同债务必然为夫妻财产制的重要内容,采用抽象概括式立法更为合适,但需明确“共同生活”的范围,与日常家事代理权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