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3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2篇、专利文献897337篇;相关期刊105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相关文献由135位作者贡献,包括丁芳、廖永安、刘东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897337篇
占比:99.99%
总计:897469篇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研究学者
- 丁芳
- 廖永安
- 刘东
- 刘良宏
- 姚远
- 孙延春
- 宋春龙
- 张辉
- 李小莹
- 李艳红
- 舒晓
- 赵俊涛
- 赵信会
- 陈晓晓
- 靳建丽
- 马新彦
- 何亚军
- 何佳琪
- 余其子
- 余艳清
- 侯碧超
- 兰仁迅
- 刘国森
- 刘琼
- 刘群
- 卢佩
- 古力皮亚木
- 古豪莉
- 史炜
- 吕江
- 周宇浩
- 周胜寒
- 周艳
- 唐健力
- 唐烈英
- 唐韵
- 夏旭丽
- 姬厚实
- 姬文娟
- 孙欣
- 孙福利
- 孙艳梅
- 孙芳琴(英文翻译)
- 孟楠
- 宁新海
- 宋改朝
- 崔婕
- 崔雪梅
- 张卫平
- 张开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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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燕;
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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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消费私益与公益诉讼皆有提效激活之需,在现行规范框架下,通过法律解释与程序建构实现消费私益诉讼救济效果的公益性扩张符合《民法典》精神旨意。消费私益侵权与公益侵权法律关系要素高度关联,经营者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兼具公私层面的双重救济意义,使消费私益诉讼救济效果的公益性扩张成为可能。相应的,不作为诉讼请求与惩罚性赔偿请求皆为其具体路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公益性鲜明但局限性也较为突出,因此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私益诉讼中引入公益救济组织作为辅助参加人,促进不作为诉讼请求及类似效果的实现更为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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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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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有维权功能、预防功能、解纷功能、民主功能、司法功能等诸多功能,有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程序价值之实现。但该制度在类型设置上缺乏原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类型,同时对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权保护也规范不周,对于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制度运作上过于强调法院的职权干预作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未能获得应有体现和保障。为此,本文提出了确立原告型第三人制度、完善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规范辅助型第三人制度以及赋予相对方异议权制度等修法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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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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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受害人仅起诉加害人的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由于现行法涉及不同诉讼主体的程序规范和判决效力范围模糊不清,以及一般规则之诉讼标的概念在指示性功能上的缺失,导致实务中法官随意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身份.囿于现行立法的判决效力范围缺乏层次性以及既判力、既判力扩张、预决效力、参与效力等概念界限不清,保险公司只能以必要共同被告身份加入诉讼,以平衡因机动车危险所带来的损失分配,彻底突破受害人的经济困局,而保险公司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的前提是我国第三人效力层级体系的完整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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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胜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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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因其自身的制度缺陷,以及在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矛盾,不管在学术界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界的法律运用中,第三人制度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而这些争论中的热点更是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莫属.《民事诉讼法》在经历第二次修改后,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试图更好地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但该制度的出现却使第三人制度变得更加复杂和混乱.以往有关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研究,多集中在第三人制度的不合理分析、域外第三人制度借鉴及第三人诉权保护等方面.本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研究对象,分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义务不平衡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合理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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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宇燕;
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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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出现,但是对于具体原告的适格类型和适格范围规定并不明确,因此理论上出现了各种争议,实践的具体操作中也存在着原告适格范围过窄、原告适格认定标准不一、缺乏原告滥诉惩罚措施等问题.因此,应当在肯定第三人为适格原告的基础上,将案外第三人纳入适格原告范围,同时应当根据请求权的不同将适格原告类型进行明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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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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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demands equitable rights and duties for parties. In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however, rights and duties of third parties are asymmetric, one typical demonstration of which is the absence of participating effect. There isn't any rule on what effect judgments impose upon third parties who participate in the action without being adjudicated directly. In judicial practice, courts applied either res judicata, or pre-determined effect upon them. But third parties who participate in the action are not the same with parties or general non-parties in terms of status and rights in action. When it comes to effect of judgments, putting them in the same situation with parties or non-parties will be asymmetric and unjust. Therefore, it is also necessary for China to consider constructing the institute of participating effect. On the basis of learning foreign institutes and theories, and considering third parties in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we can determine the features and scope of participating effect by distinguishing it from res judicata and pre-determined effect.%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是公平原则的要求, 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却存在着第三人权责不对称的问题, 其中参加效的缺失是其典型表现.生效裁判对非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产生何种效力, 在立法上缺乏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者适用既判力、或者适用事实预决效力.然而, 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与当事人、一般的案外人在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方面均不相同, 使其与当事人或一般案外人承受相同的裁判效力具有不对称性.为此, 我国亦有必要构建参加效制度, 在借鉴域外参加效制度与理论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特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考察参加效与既判力、预决效力的差异, 以确定我国参加效的特征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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