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19年内共计12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7篇、专利文献26557篇;相关期刊84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无效民事行为的相关文献由110位作者贡献,包括叶志宏、宋炳庸、黄素琴等。
无效民事行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6557篇
占比:99.52%
总计:26684篇
无效民事行为
-研究学者
- 叶志宏
- 宋炳庸
- 黄素琴
- 卢科
- 尹田
- 时小云
- 谭玲
- 赵兴军
- 赵德宝
- 丁泓
- 万勇
- 乔国顺
- 于达萍
- 任祖荣
- 傅冬生
- 冉崇潇
- 刘军民
- 刘双舟
- 刘瑜
- 刘祥国
- 刘臣
- 包红玉
- 卢文道
- 叶永波
- 吕向云
- 吴亚娥
- 吴光荣
- 吴成才
- 周劲松
- 周廷昌
- 唐业继
- 夏成福
- 安永刚
- 屈学武
- 庄洪江
- 张佩霖
- 张兆利
- 张兆利1
- 张斌
- 张晓群
- 张洪潮
- 张淳
- 张红
- 张铁锋
- 徐安平
- 徐瑞柏
- 德生
- 成秀芹
- 施汉嵘
- 曹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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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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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我国构建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的思路开始,分别介绍了我国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特有的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的几个例子.在物权法中,对被认定为无效的部分抵押行为、物权行为和质押行为,可按照规定相近转变为合法的保证行为、债权行为和抵押行为.在债权法中,对被认定为无效的债务担当行为和本约行为,可按照规定合法将其转变成有效的第三方代理清偿行为和预约行为.通过对这些无效民事行为转变制度的阐述,说明了我国制定无效民事行为转变制度、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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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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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志或者法律规定,将当事人所实施的无效的民事行为,转换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项制度.目前我国民法中并未确立无效民事行为的转化制度,可借鉴德国、法国等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首先,在民法总则中确立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其次,在各部门中,根据司法实务的实际需要,规定类型化、具体化的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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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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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一些民事行为的无效性,但是仍然有法律效力,而且符合行为人的意思预期效果,因此需要对无效民事行为进行转换.我国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还存在许多不足,为了贯彻落实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需要确立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制度.本文分析了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的重要价值:有利于私法自治、具有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重要作用以及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提出了完善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各部门法进行转换制度构建以及物权法和债权法的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构建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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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读者问:我阿姨生前一直由我照顾,阿姨曾当着她的两个儿子的面立下遗嘱,写明她百年后依国家政策所得的抚恤金全部由我这个外甥女继承。前不久,阿姨因病去世,其原供职单位提供的万元抚恤金却被其儿子领走。我能否根据遗嘱得到这笔抚恤金?律师解答:你阿姨的遗嘱是一份自书遗嘱,只要有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内容,订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地点、遗嘱人的亲笔签名,一般来说即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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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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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是有必要给予复活的。但是作为有利于经济效率或者社会发展的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复活,在实践中很少涉及,立法上几乎没有规定,理论上也很少有学者予以探讨。本文从多角度分析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复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且对于复活途径的构建予以分析,希望引起更多的重视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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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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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合法性之辨讨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从合同的生效要件来说一般为二:成立和合法性。即使双方已经合意成立,而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效力,因此首先应讨论假设以物抵债协议满足成立要件的情况下,是否合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