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3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9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755篇;相关期刊261种,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6年亚洲地区性别与法律研讨会等;无效婚姻的相关文献由373位作者贡献,包括吴国平、杨晓燕、白阳等。
无效婚姻
-研究学者
- 吴国平
- 杨晓燕
- 白阳
- 罗沙
- 于东辉
- 介莎莎
- 介莎莎1
- 付世秋
- 刘新秀
- 刘红芬
- 刘雪飞
- 刘馥坤
- 叶英萍
- 周鑫
- 孙若军
- 宋安明
- 曹斐
- 李国波
- 李忠芳
- 李杰
- 李蓓
- 李雅杰
- 李霞
- 杜丽娟
- 杜悦
- 梁继红
- 欧世龙
- 潘家永
- 石东洋
- 聂敏
- 苏锦昌
- 褚玉龙
- 覃英
- 谢莹
- 阿成
- 陈廷超
- 陈明侠
- 陈言
- 雷奎卿
- 马忆南
- 魏晓春
- 龙达云
- 丁叶波3
- 丁向阳
- 丁玫
- 为民
- 于大水
- 于晓波
- 仲蔚
- 任以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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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芮;
尤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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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重大疾病”由原本《婚姻法》中的“无效要件”转变为了“可撤销要件”。这一改变在当今人权意识不断苏醒的时代背景下,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仍然不乏缺憾,如何对于“重大疾病”进行认定以及由此引申出的治愈标准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同争议焦点,《民法典》的修改依然未解决这一固有问题。同时,该法中的“如实告知”最为一项新规定,又该如何界定,目前法律上和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意见。本文将首先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切入点,接着对现有的婚姻可撤销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最后结合现有的司法判例和医学认定探索完善该制度的路径,为我国在该领域保护的系统完善进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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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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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婚姻法》针对违法婚姻的不同违法情形,采用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立法形式,分别予以无效或撤销的不同处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审理程序并无相关规定,为了审理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中分别对审理这两类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做出了规定:无效婚姻采用二分法形式,对婚姻效力的认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其他纠纷采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撤销婚姻采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是处理违法婚姻的一种措施,诉诸法院后却分为非讼案件和诉讼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这样的处理方式既不科学也不合理,还人为造成了审理程序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的不明确及《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篇》的规定都是针对每一类特殊案件单独设立的程序,因此各地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纠纷案件时,适用的程序主要是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而很少采用特别程序,由此导致了审理程序中的一系列问题.可撤销婚姻纠纷虽然适用的程序明确,但在审理中却缺乏针对这类案件的特殊审理规则.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对家事纠纷进行非讼化处理并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应是解决司法实务中包括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等家事纠纷案件由于缺乏专门的审理程序而导致的各种问题的可行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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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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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婚会导致婚姻无效或可撤销,这几乎是实行一夫一妻制国家(地区)法律的通例.重婚分为善意重婚和恶意重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两种重婚类型未进行区别规定.法条的单一直接造成实践中"合法却不合理"的案件裁判.我国立法机关可借鉴美国、日本、德国对善意重婚的例外规定.阶段性地承认善意重婚的后婚效力不会影响一夫一妻制度,善意后婚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应劣后于前婚当事人.我国立法机关可考虑对善意重婚的婚姻效力予以阶段性认可,宣告无效的后果不必向前追溯,只向后发生效力即可;在善意重婚所致的财产纠纷中,后婚当事人与前婚当事人所享权利应受同等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进行具体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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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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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日臻完善,为当事人权益保护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本文首先介绍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概念,然后分析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判定条件,最后重点探究完善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及合理化建议,旨在为我国婚姻法的健全发展提供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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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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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作为婚姻缔结的禁止性条件,同时将违反该规定的婚姻定性为无效婚姻.此种规定忽视了该类弱势群体的情感需求和生理需求,亦剥夺了其通过婚姻关系获得保护的权利.《民法典》删除上述禁婚条件和无效情形,增设了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从"无效"到"可撤销",疾病婚姻的效力修订保障了患病弱势群体的婚姻缔结自由,也兼顾了被隐瞒疾病之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在立法上厘定疾病婚姻之附条件可撤销性质的同时,该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实践现状同样值得关注.特定疾病范围不明、治愈标准认定不一是实践困境的突出表现.相关司法解释应明确"重大疾病"的判断标准和"如实告知"的证明责任."重大疾病"的判断应以"是否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标准,结合婚姻的生理功能和社会功能作出例示,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或相关裁判指引也应及时发布涉及"重大疾病"认定的代表性案例;"如实告知"应由患病方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在婚姻登记环节加强对如实告知义务的释明,要求患病主体以保证书等方式直接履行该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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