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
旅游法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662篇,主要集中在旅游经济、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46篇、会议论文16篇、专利文献9427篇;相关期刊355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经济研究导刊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旅游法》实施与完善研讨会、2014中国旅游科学年会、2013中国旅游科学年会等;旅游法的相关文献由609位作者贡献,包括傅林放、张国成、王占龙等。
旅游法
-研究学者
- 傅林放
- 张国成
- 王占龙
- 马晓路
- 丁耀全
- 刘思弘
- 刘蜀凤
- 尹芳
- 张成玉
- 李丽
- 李小健
- 李文艳
- 栾迪
- 潘多多
- 王取银
- 王建华
- 董斌彬
- 赵佩
- 陈发源
- 魏晓颖
- 丁唯也
- 于浩
- 代奕
- 侯秀秀
- 冯振亚
- 冯晓兵
- 刘婧
- 刘明菊
- 吴艳
- 吴青兰
- 周晓倩
- 唐书娟
- 姜润山
- 孙秀娟
- 季悦
- 安媛媛
- 尹梁明
- 屠诗楠
- 张哲乐
- 张晓丽
- 张曼
- 张枫逸
- 张璐璐
- 张甜颖
- 彭宗兰
- 彭洪明
- 徐梦晨
- 戴斌
- 戴秀丽
- 曾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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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俊杰;
赵治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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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校不仅要以培养专业技能人才为目的,而且应着重学生思想素质水平的提高,辩证看待知识体系建构与思政教育之间相互促进的关系。一直以来,学校的专业课与思政课相分离,单一化的教学思路已无法满足现实教学需求,旅游管理专业课教育实践需要深入挖掘育人功能。“课程思政”这一概念将专业技能与思政教育理念有机结合起来,是实现“立德树人”教育根本任务的全新教学模式。通过加强顶层设计、提高教师思政素质、创新教学模式、完善考核机制等途径,构建课程思政与专业教学一体化的科学课程体系,从而在推进专业学科建设的同时,切实发挥高校的育人功能,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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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干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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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文旅融合领域存在政策驱动性强、 法律体系不健全、 执法力有不逮以及新型法律纠纷涌现等一系列治理难题.通过法律政策学的双重视角辨析,从文旅融合的政策目标导向和实现目标的法治长效保障来看,政策法律化确有必要.相较于制定专门法,目前文旅融合最优的法治进路是对作为引领性法律的《旅游法》进行修订,统筹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充实制度规章,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专门的法律和政策,并按照法律政策学理论,对文旅融合政策规制的方法进行类型化研究,探寻制度化的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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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景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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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旅游法正式开始实施以来,我国的旅游业发生了巨大变化,无论是游客还是相关企业以及从业人员都会受到这种变化的影响。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旅游法,进而推动我国旅游业的良好发展,需要对旅游法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同时研究旅游法的优化路径。基于此,本文针对旅游法带来的影响及优化路径做了简要分析,以期可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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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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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邮轮旅游合同下旅行社与邮轮公司两大邮轮旅游经营者的法律定位矛盾已成为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法律难题.邮轮旅游的三方法律关系和基于“旅游+海上旅客运输”双重属性的二元法律规制成为这一定位矛盾的构造基础与立法根源.有必要在分别克服旅游法律体系下的一般履行辅助人和特殊履行辅助人及海商法律体系下的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认定争议的基础上证成两大旅游经营者的法律定位,即在《旅游法》下两者应为组团社与特殊履行辅助人,在《海商法》下则为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不同的法律定位直接造成了责任制度的冲突:在因过失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根据《旅游法》两者需按“全有或全无”规则配置责任,旅行社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按照《海商法》两者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均可依法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对此,宜在冲突规制、制度规制和体系规制等框架下加以克服:在冲突规制层面,明确《海商法》的优先效力层级;在制度规制层面,从出境旅游经营政策、非从事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追偿权、船票证明效力等方面完善促进各方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在体系规制层面,充分利用本次《海商法》修订之契机,以海上特有风险为标准,在第五章框架下增加邮轮旅游特殊权利义务条款,在《旅游法》下则仅对具有共性的旅游权利义务保持规制,待条件成熟时增加海商法律优先适用的谦抑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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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取银;
范春春;
杨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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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旅游法的出台与实施对国内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从旅游者、旅行社、导游从业人员的角度,运用问卷调查法,筛选旅行社的老顾客与资深员工进行调查与访谈,了解旅游法实施的影响,可以发现,旅游法的实施使得旅游者享有更充分的权利;其对旅行社行业调整、经营理念、经营策略、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旅游法实施使得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在社会认可度及工作满意度等方面均有一定程度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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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民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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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旅游法》的实施主要规范了整个旅游市场,促进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比分析方法,结合旅游者消费选择需求变化,主要从旅游消费主体、旅游消费客体以及旅游消费环境三个方面结合并运用无差异曲线研究方法分析了旅游法实施前后旅游消费者选择因素。研究过程中不断的积累和充实内容,在文章的最后提出诸如提高服务质量,由过去的价格比拼转为服务质量的竞争;创新发展,新的旅游服务项目的开发和旅游产品;加强合作,以整合资源等提出对策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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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
王能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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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旅游市场监管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系统工作。以《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为主要依据,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旅游主管部门,严格市场监管执法,强化市场诚信建设和失信惩戒,切实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围绕市场监管部门在旅游市场监管中的职能,本刊组织专题,从加强旅游市场信用监管、特种设备监管、价格监管等方面进行探讨,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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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取银;
范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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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解《旅游法》实施后的导游人员生存状态,对广东省导游人员实施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415份,应用SPSS22.0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旅游法》实施后导游人员的薪酬结构发生了变化,总体收入情况仍低于地区平均水平和预期水平,工作满意度普遍不高、压力大,社会地位偏低,离职倾向未得到明显改善,工作满意度与离职倾向呈显著负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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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悦;
游姣
- 《2017中国旅游科学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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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旅游业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快速发展,但由于缺少专门法律的规范,旅游市场的矛盾日趋尖锐.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出台,国内旅游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以网民评论、新闻报道、旅游从业者评价及电视访谈为数据来源,采用质的研究方法,重点揭示了旅游法对旅游市场、旅行社、旅游购物店、导游以及旅游者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类型及其具体内容.最后,研究构建了旅游法实施影响的分析框架,进而指出了后续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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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奕;
王江华
- 《第六届中国民族旅游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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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颁布,对旅游业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调整.本次探索性研究将范围锁定在青海省青海湖景区,以西宁市内承接青海湖景点的导游为研究对象,结合旅游法条文,从导游在新旅游法颁布前后的从业资格、合同订立情况、收入变化、回扣调整和环保宣传等角度出发,通过实证研究检验旅游法实施效果,理解法律实施的现实困境,并且对此进行分析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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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富斌
-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旅游法》实施与完善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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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对我国依法兴旅和依法治旅,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旅游法》实施一年来的实践证明,《旅游法》中有一些严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规范或规定,亟需根据我国旅游市场运行的实际予以修正和完善.本文以《旅游法》第35条为例,分析旅游市场中低价团卷土重来,旅游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回扣”普遍存在等现象对法制建设的挑战。提出我国旅游立法应当根据我国旅游市场实际,借鉴国外旅游市场通行的做法,把旅游购物佣金和另行付费项目的佣金合法化,并给予相应的明确规范。要通过修改和完善《旅游法》相关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着重严格地规范旅游商店商品的价格和质量,使之同其他普通商店的商品价格大体保持一致。《旅游法》或相关规定中应当严格规定旅游购物的次数。应当规定,纯玩团绝对不能安排购物。如果经旅游者同意后安排购物,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导游绝对不能天天带游客进购物店,或者一天进店购物两三次,否则司机就不拉游客回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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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 Lin-fang;
傅林放;
QUE Hang-ping;
阙杭平
- 《2014中国旅游科学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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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包价旅游合同是《旅游法》的核心概念,包价旅游合同的相关规定是《旅游法》的亮点与核心内容.但围绕包价旅游合同的理解和适用,尚存在诸多模糊和误解.本文通过对包价旅游合同的主体、认定标准,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承担的必要费用,包价旅游业务的专属性,旅游团队的界定,转团的性质等一系列问题,深入细致分析,回答了围绕包价旅游合同相关规定产生的一些列问题,有助于正确适用《旅游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当前旅游经营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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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连钟;
张薇
-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旅游法》实施与完善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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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旅游业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旅游活动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加上旅游基本法的长期缺失,致使旅游市场行为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失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旅游法》实施后,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修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其目的在于通过规范示范文本引导行业自律,把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变成行业的自觉规范.本文在结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旅游服务合同中旅行社违约和救济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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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玉明;
赵烁
-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旅游法》实施与完善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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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旅游法》规定分析为基础,就政府旅游调控权的概念、内涵、相关权力与职责的关系以及有效实施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本文认为,旅游经济调控权,简称旅游调控权.它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为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达到旅游经济发展目标,在制定旅游业发展政策基础上,运用经济调控工具,对旅游业进行调节和控制活动时,所依法享有的权力.它是由政府职能部门行使的专项职权;其目的是为促进旅游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达到旅游经济发展目标;并具有特定的调节工具.旅游调控权与旅游经营权、旅游市场监管权以及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新形势下,旅游调控权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方式予以规范;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相关社会组织的作用,并以公益性为基础确定政府旅游调控权的边界,才能保证其有效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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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英;
杨可欣
-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旅游法》实施与完善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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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包价旅游合同具有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具有多样性,旅游者支付的旅游费用具有总价性质、旅游活动具有定期性、团体性、依赖性及不确定性等特点,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十分必要.《旅游法》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在该原则与不可抗力制度的立法上采"一元规范模式",有利于法律的适用.旅行社的"再交涉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应当在赋予履行该义务的旅行社中止履行合同的抗辩权的同时,追究违反该义务给旅行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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