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职
撤职的相关文献在1951年到2019年内共计170篇,主要集中在中国政治、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0篇、相关期刊118种,包括共产党员:上半月、法治与社会、江淮法治等;
撤职的相关文献由117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卫锋(主持)、刘今定、吴其森等。
撤职
-研究学者
- 李卫锋(主持)
- 刘今定
- 吴其森
- 滕修福
- 黄忠武
- 东方木
- 东水
- 中国经济周刊(整理)
- 伊殿新
- 伍理松
- 何华龙
- 何卫波
- 修正扬
- 冯瑾
- 冰如
- 刘丹
- 刘江波
- 刺木
- 卿永锋
- 司马童
- 后祥
- 吕运成
- 吴海鸿
- 吴清鑑
- 周建军
- 周晓晖
- 周泽
- 孔令忠
- 孙乾
- 孙凤忠
- 孙天富
- 孙天明
- 孙昌銮
- 宋坤宇
- 廖世勤
- 张同民
- 张国栋
- 张玉民
- 张祚勋
- 彭坤
- 彭玉明
- 徐唐滨
- 戴文
- 戴文华
- 方荣良
- 明亮
- 曾向荣
- 朱坤山
- 朱旭东
- 朱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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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
李卫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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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相关人员做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六种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的职权。值得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中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先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有人认为,这种规定充分尊重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符合法理:也有人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当事者职务后,其职务就不存在了,监察机关再去撤销其职务从逻辑上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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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春;
李卫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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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罢免、撤职、免职都是法定的“解职”方式,只要认为其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不适合担任该职务,就可依法采取罢免、撤职或免职的方式“解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解职”不是政务处分。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没有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罢免、撤职或免职就是处分,只表明对当事者“解职”而已。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人大常委会对违法违纪的当事者往往采取撤职而不是免职的方式,这表明人大常委会的撤职暗含处分之义,但毕竟不是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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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峰;
李卫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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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依法撤职’后再予‘依规撤职’符合法理”的理由:首先,从“依法撤职”的有关法律条款规定来分析。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政府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法、检两长。而按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监督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还可决定撤销本级政府个别副职和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暨常委会任命的本级法检两院副长等人员和中级法院、检察分院两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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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郁昭;
中国经济周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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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份省委文件的放生1975年,我来到安徽滁县任职,历任滁县地区革委会主任、副书记、书记。1977年上半年,我们组织了300多名干部,深入到400多个生产队进行调查,并向省委上交了报告——《关于落实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查情况和今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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