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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行为

授权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管理学、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0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34270篇;相关期刊71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广西心理学会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十六次学术研讨会、2012年全国中青年农业经济学者学术年会暨全国高等院校农林经济管理学科院长(系主任)联谊会等;授权行为的相关文献由118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德、魏钧、何圆圆等。

授权行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0 占比:0.23%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34270 占比:99.76%

总计:34354篇

授权行为—发文趋势图

授权行为

-研究学者

  • 张德
  • 魏钧
  • 何圆圆
  • 冯佳
  • 刘跟莉
  • 刘静
  • 司云霄
  • 张采荣
  • 曹秋茹
  • 曾素红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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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皮肤病与性病编辑部;
    • 摘要: 近期有作者反映,存在个别单位和个人冒用《皮肤病与性病》杂志(以下简称“我刊”)编辑部的名义向相关作者收取编审费、版面费、工本费等费用,并要求向个人账户汇款。为维护广大作者的合法权益及本刊的声誉,郑重声明如下:一、我刊未授权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作者收取任何费用!更不会要求作者向个人账户汇款!请广大作者(读者)不要轻信!二、对冒用《皮肤病与性病》名义进行收费的行为非我刊授权行为,付款者造成损失自负;我刊保留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 陆勇
    • 摘要: 目的:对临床在医联体模式下的老年糖尿病患者进行干预时,选取家庭医生团队服务,是否能取得更好的干预效果.方法:在本院所有所收治的社区老年糖尿病患者中,抽取90例作为研究对象,并进行随机分组,分为观察、对照二组,人数一致情况下仅有干预方法 差异.对照组患者常规进行慢病管理,随诊进行治疗干预,观察组患者则使用医联体下的家庭医生团队服务,对两组患者空腹血糖、餐后2h血糖和糖化血红蛋白情况进行对比和评价,分析其授权行为和健康情况.结果:分别开展干预之后,患者授权行为、健康情况发生了改变,观察组患者各项血糖指标都要更低一些,糖化血红蛋白情况也相对更好(P<0.05),取得了更加满意的干预效果.结论:临床医联体模式下的家庭医生团队干预应用之后,在老年糖尿病患者群体中取得了满意的效果,带来了更加积极影响,有助于合理的促使患者生活质量、授权行为和健康状况的优化.
    • 章瑜
    • 摘要: 被代理人是否有作出意思表示,将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之法律效果归属于自身,其判断的关键在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代理制度中的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的特征。在代理人还未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自然可以随时撤销授予代理权之意思表示。在已为代理行为时,则需根据授权意思表示错误、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形分别对可否撤销以及撤销后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阐述。
  • 4. 论民法典代理制度中的授权行为 北大核心 CHSSCD CSSCI CSTPCD
    • 王利明
    • 摘要: 授权行为是指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是意定代理权产生的基础,其构成了代理权的核心,也是代理权行使的合法依据.代理权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予,授权行为原则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与基础关系相独立且不受其效力的影响,此即为授权行为的单方性、独立性和无因性.虽然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但委托合同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代理关系,这也导致授权行为与委托合同存在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性质、授权行为的无因性、受托人与被代理人从事行为的名义及范围,以及行为效力等问题.在授权不明的情形下,应当充分考虑授权书所记载的文字、代理人的地位、所代理事项的性质等综合认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空白授权以及口头授权情形下代理人发生误解的,宜认定为属于授权不明.对授权不明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其构成有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来区分认定其效力.
    • 王利明
    • 摘要: 授权行为是指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是意定代理权产生的基础,其构成了代理权的核心,也是代理权行使的合法依据.代理权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予,授权行为原则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与基础关系相独立且不受其效力的影响,此即为授权行为的单方性、独立性和无因性.虽然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但委托合同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代理关系,这也导致授权行为与委托合同存在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性质、授权行为的无因性、受托人与被代理人从事行为的名义及范围,以及行为效力等问题.在授权不明的情形下,应当充分考虑授权书所记载的文字、代理人的地位、所代理事项的性质等综合认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空白授权以及口头授权情形下代理人发生误解的,宜认定为属于授权不明.对授权不明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其构成有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来区分认定其效力.
    • 邬杨
    • 摘要: 同意原则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的重点关切内容,学界大多意识到同意对平衡个人信息隐私利益保护和流通利用的制度价值,然而对这一原则的基础理论源头及法律效力界定的模糊性却限制了同意的实现路径。将日常惯用的"授权同意"说法错误解读为同意具有私法上授权的法律效力,最终将导致个人信息利益失衡。同意作为一项事后救济规则,其法律效力只能走向阻却行为违法。因此,同意原则的适用应从信息收集阶段转向信息使用阶段。同意的有效形式包括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两种。同意的生效需符合同意能力、真实自愿、明确具体、充分知情、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五项实质要件。适当引入合理隐私期待标准有助于结合特定场景合理建构同意规则。
    • 崔拴林
    • 摘要: 《民法总则》第173条第2项前半句规定的“取消委托”不应解释为意定代理内部基础关系的无效或失效,而应解释为授权行为生效后非由于意思瑕疵被收回.授权行为生效后非由于意思瑕疵被收回也不应被界定为“撤回”或“撤销”,而应界定为“取消”.这样才能使《民法总则》第173条第2项前半句规定的“取消”实至名归,才能确保意定代理制度中导致授权行为不生效或者丧失效力的三种意定事由在概念和逻辑上的清晰与和谐,也才能使民法典意定代理法的相关概念和规则与欧美代理法中的通行做法接轨.
    • 朱逸天
    • 摘要: 从《民法总则》165条来看, 我国承认意定代理中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分离的区分原则, 即承认了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 但并没有明文规定承认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与表见代理在保护交易安全及第三人利益的功能性目标上具有重合性, 然虽重合, 但就法律效益和适用便利性考量, 承认代理权授予行为具有无因性将更有利于代理制度发挥效用.表见代理制度与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规则相结合, 区分性地适用, 区分代理权事实存在与否, 方能实现对交易安全的最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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