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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护

投资保护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21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6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373757篇;相关期刊153种,包括国际展望、法制与社会、台湾工作通讯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十届中国实证会计国际研讨会、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一带一路”建设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合作智库论坛北京会议等;投资保护的相关文献由197位作者贡献,包括王亮、孔庆江、何力等。

投资保护—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16 占比:0.06%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373757 占比:99.94%

总计:373976篇

投资保护—发文趋势图

投资保护

-研究学者

  • 王亮
  • 孔庆江
  • 何力
  • 倪志福
  • 史晓丽
  • 孙法柏
  • 张生
  • 徐平
  • 温先涛
  • 石正方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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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生; 李妮
    • 摘要: 近年来,欧盟在外国补贴立法方面动作频频。2021年5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扭曲国内市场的外国补贴的条例草案》代表了欧盟立法的最新发展,它拟引入新型审查机制来应对外国补贴对欧盟市场带来的扭曲性效应,这表明欧盟的外国投资政策变得愈发保守。该草案的出台不仅会使我国对欧投资面临更复杂和更严苛的审查,还会破坏正常的国际经贸秩序。为此,我国可以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进行应对:政府层面,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并做好规则谈判工作;企业层面,在加强内部合规审查和投资多元化的同时,也可考虑利用国际投资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 王彦志
    • 摘要: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主导、中国积极推动、ASEAN其他亚太重要伙伴国积极参与达成的超大规模自由贸易协定.RCEP投资章节体现并推进了兼顾投资保护、促进、自由化、便利化和东道国正当公共政策目标规制权的高水平、平衡化的全球发展趋势.RCEP投资章节具有诸多亚洲特色,主要包括:审慎节制的投资保护条款、渐进务实的投资准入自由化条款、具体细化的投资促进与便利化条款、以例外条款为主的东道国规制权和社会条款、灵活包容的发展条款、暂时搁置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条款.RCEP投资章节存在若干不足,主要包括:过度限制了公平公正待遇、可能过度限制了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缺失了合作性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条款、搁置了投资争端解决条款、增加了国际投资法的复杂性.RCEP投资章节将来需要进一步完善.
    • 周原冰; 张锐; 相均泳
    • 摘要: 构建全球能源互联需要加快建设与之配套的国际合作机制,以便于营造良好的地缘政治环境,促进电力基础设施的投资、规划与建设,提升国际电力贸易规模和处理可能出现的争端.全球能源互联合作机制的目标是建设六位一体的机制复合体,包括多边对话机制、政策协调机制、投资保护机制、运营安全机制、市场交易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建构全球能源互联机制的路径可以分为全球、区域次区域和社会层面.全球层面主要依托联合国和二十国集团的治理架构.区域次区域层面可以优先立足"一带一路"倡议、东盟区域一体化机制、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框架.在社会层面,实现政府、企业、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的通力协作,工作重点包括政府搭建规范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非政府组织和相关企业积极承担能力建设工作、推动形成投资机制和推动"电-矿-冶-工-贸"联动发展新模式.
    • 沈伟; 方荔
    • 摘要: 处于重大转型的国际投资规则正经历着东道国规制权和外国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再平衡。新一代大型国际投资和贸易协定是这一再平衡进程的重要推手和载体。2020年11月,RCEP的签署不仅标志着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的开启,也是这一再平衡进程的重要节点。本文以RCEP文本为研究对象,从投资保护条款、投资准入条款、例外条款和争端解决条款等方面,在横向上比较分析RCEP及相关国家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立场,尤其是中国的缔约实践,在纵向上考察RCEP和国际投资规则的晚近嬗变趋势,研究RCEP投资规则在东道国规制权表达方面的特点,力求揭示中国在这一方面的立场变迁和因应。
    • 张倩雯
    • 摘要: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各国采取的停工停产等措施可能损害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违反该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义务。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例外条款是保护外国投资和维护东道国公共卫生治理规制权的重要链接,但例外条款的适用应当受到相应限制。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构建例外条款适用的合理路径,既有利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保障东道国公共卫生治理规制权及东道国人民的健康权,也能够有效防止例外条款被滥用。仲裁庭在考察东道国为抗击疫情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违反其承担的国际投资协定义务时,应当结合例外条款的具体措辞、东道国规制措施意在保护的价值、疫情不同时期国民生命和健康面临的威胁程度以及国家经济遭受的损害实际等因素具体考量。此外,东道国援引例外条款应当符合善意原则等习惯国际法。
    • 李杰
    • 摘要: 缘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缺漏,当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承包者与担保国之间产生争端时,对承包者利益的保护将陷入一定困境,利益相关方尤其是外国私人投资者需要寻求其他路径对自身权益加以维护.国际投资条约是为保护在东道国领土内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益而订立,然而由于“区域”位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这一特殊性,导致能否适用国际投资法对“区域”内外国私人投资者进行保护存在一定分歧,尤其涉及到能否将争端提交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进行裁决.在判断ICSID对“区域”内所发生的采矿争端是否享有管辖权时,可以从适格投资、领土联系、适格投资者三个方面,同时结合国际投资判例仲裁法相关理论加以证成.此外,征收与索赔、公平公正待遇、充分保护与安全等保护标准均能为“区域”内外国私人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理论支撑.
    • 周渝舜; 徐树
    • 摘要: 如何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和整合劳工标准等非投资利益,是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投资协定与劳工标准的适当衔接,有助于平衡投资利益与劳工利益,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有国际投资协定中与劳工标准挂钩的条款仍存在结构性缺陷:在实体规则方面,主要侧重对东道国减损劳工标准行为的规制,忽视了对东道国劳工政策空间的保障;在履行机制方面,投资者可通过投资仲裁机制挑战东道国劳工政策,而与劳工政策休戚相关的劳动者却缺乏相应的程序权利.因此,有必要对投资协定与劳工标准的衔接路径进行系统性调整.中国作为双向投资大国,理应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为解决投资保护与劳工保护的失衡问题贡献中国方案.
    • 魏艳茹
    • 摘要: 印尼BIT中东道国并无足够的正当规制权,矿业领域投资仲裁案件引起国内普遍忧虑。2014年起,印尼渐次终止了26个BIT,日落条款纷纷启动。中资企业在印尼的投资面临如下国际保护障碍:保护网络可预测性差、保护真空不断扩大、保护水平不敷其用。应从两个层面入手采取对策:在国家层面及时推动替代性协议的完善;在企业层面善用国籍规划,必要时申请母国外交保护,多管齐下妥善管理投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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